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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柏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王思舜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40號、113年度偵字第14579號、113年度偵字第14581號、113年度偵字第16278號、113年度偵字第21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3月1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

理 由

一、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被告邱柏翔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5年2月26日上午11時30分許宣判,惟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無謂勞費,並求妥適判決,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岳葳法 官 陳淑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