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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VU DINH DUNG(武庭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具 保 人 NGUYEN THI LAN PHUONG(阮氏蘭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THI LAN PHUONG(阮氏蘭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VU DINH DUNG(武庭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由具保人NGUYEN THI LAN PHUONG(阮氏蘭芳)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憑(見偵一卷第131至133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警拘提無著,且已出境,顯已逃匿,且被告迄今未受羈押或在監執行,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列免除具保責任之情形等事實,亦有駐越南代表處函(見本院卷第13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見本院卷第171至18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見本院卷第185至195頁)、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30分庭期到院開庭,逾期即裁定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並未督同被告到庭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25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45頁)、上開庭期報到單及筆錄(見本院卷第159至162頁)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