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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宥任選任辯護人 楊汶斌律師被 告 陳泓妤選任辯護人 陳昭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747號、第25589號、第25590號、第25591號、第25818號、第25819號、第25820號、第25821號、第25822號、第25823號、第25824號、第25825號、第25826號、第25827號、第25828號、第25829號、第25830號、第25833號、第26118號、第26119號、第26120號、第26123號、第27158號、第27159號、第27160號、第27173號、第27174號、第27179號、第28070號、第28760號、第28878號、第28881號、第28890號、第28896號、第28899號、第29148號、第29149號、第3041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07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辛○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二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二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丙壬○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乙辛○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辛○(原名陳原旭)與丙壬○(原名陳家嫈、陳佳妏)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乙辛○、丙壬○因與v○○、甲庚○、甲己○、劉天豪、乙m○、王金龍、王淋彪、s○○、甲p○、李曉嵐、乙W○、阮洋洋、林于靖、甲f○、乙庚○、蕭羽捷、a○○、辰○○(原名謝慧智)、乙I○、u○○、何珮綾、乙g○、辛○○、丙宙○、劉殷宏、劉惠娟、劉蘇錦綢、甘玨瑋、廖宥辰(原名林慶仁)、Y○○、蔡宗良、姚麗卿、甲丑○、乙F○、甲o○、丙寅○(原名陳麗貞)等人(下稱v○○等人)間或曾有債務糾紛而經歷刑事偵查、民事訴訟程序,或曾訂定民事契約,而得以透過司法文書、民事契約取得個人資料,或因與丙壬○為親屬、友人、同事、前配偶、前姻親關係而取得個人資料,竟因私怨欲藉由司法程序報復或牟利,乙辛○單獨或與丙壬○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乙辛○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告訴內容」欄所載事實為不

實,竟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分別基於誣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乙辛○先於不詳時間,在其與丙壬○位於臺南市○○區○○○000○00號之住處內,以電腦繕打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告訴內容」所示之告訴狀,將以上述方式蒐集而來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之個人資料,及其從通訊軟體LINE之小額借貸群組中蒐集之個人資料記載於告訴狀,並盜刻附表一編號1至146「名義告訴人」之印章後,蓋印印文於上開告訴狀,或自己在告訴狀上偽造「名義告訴人」之署名,而偽造足以表彰附表一編號1至146「名義告訴人」對各編號「名義被告」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告訴內容」之告訴狀,再裝入信封,其中就附表一編號24、35、83、84、94、95、115、125、127等部分之信封上寄件人及收件人資訊,則與丙壬○共同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推由丙壬○書寫,其餘則由乙辛○或乙辛○委託其他身分不詳之人書寫,在信封收件人欄上記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臺灣臺北、士林、新北、雲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嘉義、臺南、高雄、橋頭、屏東、臺東、花蓮、基隆、澎湖、金門、連江、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等22個地檢署)名稱,於信封寄件人欄則記載他人地址、行動電話等個人資料或偽造「劉嘉豪」、「王金龍」之署名(各詳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乙辛○再分別將上開信封、告訴狀郵寄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地檢署,經臺北等22個地檢署收受(「收狀日期」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而對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名義被告」誣告各編號所示「告訴內容」,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名義告訴人」、「名義被告」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㈡乙辛○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3、5、6、9、17、20、23「被害

人」欄所示之人(下稱「被害人」),丙壬○明知如附表二編號5、6、9、17、20之「被害人」,均並未對其等為犯罪行為,乙辛○就附表二編號1、3、23部分,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分別基於誣告、使用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或偽證(僅就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部分)之犯意;就附表二編號5、6、9、17、20部分,乙辛○與丙壬○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分別基於誣告、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乙辛○、丙壬○先以如附表三「偽造方法」欄所示方式(其中就附表三編號26-3所示私文書與友人Q○○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等足以表彰乙辛○、丙壬○與他人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或遭受他人侵害事實之私文書;另下載劉天豪、姚麗卿、甲丑○、乙I○、乙m○、劉惠娟、林慶仁、甲o○、丙寅○、v○○等人(下稱劉天豪等人)於臉書等社交軟體上之大頭貼照片,使用2個手機或電腦設備,利用劉天豪等人之姓名、社交軟體暱稱及大頭貼照片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冒用劉天豪等人名義以自導自演方式,偽造如附件編號1至15所示內容之對話紀錄;復委託不知情之Q○○或身分不詳之人簽寫如附表四所示本票,而偽造完成自己被冒名簽發本票之證據,再分別依如附表二編號1、3、5、6、9、17、20、23「犯罪事實」欄所示過程向各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提出該附表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準私文書及本票為證據而使用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

1、3、5、6、9、17、20、23之「被害人」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㈢乙辛○復就附表二編號2、21、22所示部分,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就附表二編號4、7、8、10至16、18、19部分,乙辛○與丙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分別依如附表二編號2、4、7、8、10至16、18、19、21、22「犯罪事實」欄所示過程,向各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並提出如附表二上開各編號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準私文書及本票為證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2、4、7、8、10至16、18、19、21、22「被害人」及司法審判結果之正確性。

二、乙辛○復單獨或與丙壬○共同為以下犯行:㈠丙壬○於112年1月10日前某時,瀏覽網路訊息得知丙寅○欲與

其前配偶離婚,遂向丙寅○陳稱:伊之前離婚是乙辛○協助處理等語,丙寅○乃與丙壬○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乙辛○乃逕自112年1月10日起使用LINE與丙寅○溝通案情,丙壬○即未再參與討論案情。乙辛○明知其無律師證書,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竟意圖營利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無律師證書辦理訴訟事件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1月12日前往丙寅○之住處,與丙寅○訂定「協商專任契約書」,約定由乙辛○所屬「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之律師協助丙寅○處理與前配偶之訴訟事件,致丙寅○陷於錯誤,誤以為確有律師協助其處理訴訟事件,而於112年1月13日7時48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狀紙費至乙辛○提供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辛○卻自己撰寫丙寅○對前配偶提出傷害、恐嚇等告訴之刑事告訴狀,逕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71號案件),而辦理訴訟事件,及詐得上開財物。

㈡乙辛○、丙壬○均無律師證書,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竟意圖

營利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無律師證書辦理訴訟事件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乙辛○、丙壬○於112年中旬得知丙壬○之同事辰○○欲離婚,即由丙壬○先向辰○○詐稱:乙辛○有認識的律師可以協助處理訴訟云云,再由乙辛○向辰○○詐稱:有認識的律師撰寫書狀,比較便宜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誤以為確有律師為其撰寫離婚訴狀,乃以LINE傳送前配偶之個人資料予丙壬○,再由丙壬○於同年8月2日向辰○○詐稱:已經請律師擬好離婚訴狀,且乙辛○已經為辰○○代墊1萬2千元狀紙費云云,辰○○遂於112年8月4日轉帳1萬2千元至被告丙壬○名下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辛○卻自己撰寫離婚起訴狀後,交予辰○○簽名及按捺指印後,逕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提起離婚訴訟(112年度家調字第443號),而辦理訴訟事件,及詐得上開財物。

三、案經v○○、甲庚○、甲己○、乙m○、王金龍、王淋彪、s○○、甲p○、李曉嵐、乙W○、阮洋洋、林于靖、甲f○、乙庚○、蕭羽捷、a○○、乙I○、姚麗卿、u○○、何珮綾、乙g○、辛○○、丙宙○、劉殷宏、劉惠娟、劉蘇錦綢、甘玨瑋、廖宥辰、Y○○、甲o○、甲丑○、乙F○、丙寅○分別訴由士林、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高雄、橋頭地檢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屏東地檢署,臺東、屏東、宜蘭、花蓮、基隆、澎湖地檢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南地檢署,雲林、嘉義地檢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丙B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南地檢署,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移送金門、連江地檢署陳請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陳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令轉臺南地檢署,及善化分局報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暨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偵查起訴、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被告乙辛○、丙壬○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40頁、第343頁、本院卷三第8頁、第12頁、第69頁、第80頁、第238頁),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辛○就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丙壬○就犯罪事實一㈡、㈢附表二編號4至20部分,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惟被告丙壬○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及犯罪事實二㈡部分均矢口否認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違反律師法、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僅承認有受乙辛○指示書寫其中幾份信封,但伊沒有參與製作告訴狀,不知道乙辛○寄什麼文書到地檢署;就犯罪事實二㈡部分,乙辛○說辰○○匯到伊的帳戶的款項是代墊的律師費用,起訴狀是乙辛○說寫好,拿去給辰○○的,伊當時不知道起訴狀是乙辛○寫的,伊是事後才知道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乙辛○就犯罪事實一、二,被告丙壬○就犯罪事實一㈡、㈢

附表二編號4至20部分,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43至175頁、第195至219頁、第233至243頁、第311至355頁、本院卷三第5至24頁、第65至71頁、第77至80頁、第148頁至155頁、第238頁、第292至377頁、本院卷四第40頁、第314頁至318頁),核與如附表六所示證人於警詢時、偵查中或本院審理時之陳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七所示證據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五編號5至15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乙辛○、丙壬○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以,被告乙辛○之全部犯行及被告丙壬○就此部分犯行均堪以認定。

㈡被告丙壬○雖否認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4、35、83、84、94、95、115、125、127等部分。惟查:

⒈被告丙壬○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附表一編號24、35、83、84、

94、95、115、125、127所示信封上之文字,係伊的筆跡,乙辛○要求伊書寫,上面的地址、行動電話號碼都是依照乙辛○之指示書寫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19頁至第325頁)。又查附表一編號24、35、95、115、127所示信封上記載之寄件人地址「屏東縣○○鎮○○路000號」(地址詳卷)係被告丙壬○之前配偶劉殷宏之住址,且被告丙壬○離婚前曾居住在該址約10年,此據告訴人劉殷宏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55頁);另如附表一編號83、84、94、125所示信封上記載之寄件人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地址詳卷)則係告訴人u○○之地址,此觀諸告訴人u○○於另案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即明(見橋頭地院113司促2886卷第45頁)。被告丙壬○曾與告訴人u○○有投資糾紛,曾對u○○提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111年度偵字第911號等),因此取得u○○之個人資料乙情,此為被告丙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198頁),是被告丙壬○對於上開地址為u○○之地址,自難推諉不知。

⒉被告丙壬○既明知上開信封上所記載寄件人地址屬劉殷宏或u○

○之地址,其與被告乙辛○均無權在上開信封寄件人欄上為此記載;且被告乙辛○亦要求被告丙壬○在上開信封之收件人欄記載新北、桃園等地檢署,被告丙壬○此前曾對他人提起刑事告訴,自知悉地檢署乃犯罪偵查機關,被告乙辛○欲寄信函至地檢署,卻不在信封上記載自己之地址,竟要求被告丙壬○在信封之寄件人欄虛偽填載他人地址,通常智識之人均可知悉此舉係為掩飾寄件人之真實身分,以躲避追查,其縱不知信封之內容物為何,但此信封及內容物一旦寄出,收到該信函之地檢署依址調查之對象即為居住在該信封寄件人欄所載地址之人,足使實際上未寄出上開信函之該地址居住人平白無故承受檢察官調查之不利益,其卻仍聽從被告乙辛○之指示,分別將上開地址記載於上開信封之寄件人欄,而非法利用劉殷宏、u○○之個人資料,其就被告乙辛○此部分所為,與被告乙辛○間出於共同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而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以書寫上開信封內容之方式,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構成共同正犯,堪可認定,其空言否認犯行,洵無可採。

㈢被告丙壬○雖否認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惟查:

⒈被告丙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跟辰○○說離婚的事情乙

辛○可以處理,離婚訴狀是乙辛○提供給辰○○的,乙辛○叫伊跟辰○○說有代墊1萬2千元之書狀費,事實上沒有代墊,書狀是乙辛○自己寫的,辰○○有轉帳1萬2千元至伊的元大帳戶,伊承認犯律師法及詐欺取財罪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8頁)。核與證人辰○○於警詢時、偵查中證稱:伊與丙壬○是同在必勝客工作同事,乙辛○是丙壬○的男朋友,有時會到必勝客聊天,丙壬○知道伊有想離婚的想法,告訴伊乙辛○的工作有認識的律師,可以協助伊;乙辛○跟伊說,有認識的律師可以幫伊寫書狀比較便宜,所以伊於112年7月27日23時21分傳給丙壬○伊與伊的先生的個人資料,之後他們說有幫伊墊款給律師,伊於112年8月4日11時34分轉帳1萬2千元至丙壬○提供之帳戶,112年8月21日丙壬○及乙辛○拿了民事起訴狀伊蓋手印及簽名,之後就由乙辛○拿起訴狀去家事法庭提起離婚訴訟,當時乙辛○告知伊的起訴狀是律師擬定的,如果伊知道是乙辛○本人寫的,伊不會支付這1萬2千元等語(見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453至460、第467至47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乙辛○討論離婚的事情時,丙壬○在場,書狀是他們一起拿給伊的,乙辛○沒有告知伊他認識的律師叫什麼名字,也沒有介紹伊與該律師見面;(提示112年9 月11日家事起訴狀,屏東地院113家調443卷第7至21頁)這上面的簽名是伊寫的,指印是伊蓋的,後來在屏東地院的離婚案件,伊有去開庭,伊有支付1萬2千元費用,是因為當時認為寫書狀的是律師,乙辛○沒有說他自己是律師,只說他有認識的律師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6至237頁)相符,並有被告丙壬○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存卷可查(見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567頁),足認被告丙壬○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⒉被告丙壬○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伊當時不知道起

訴狀是乙辛○寫的,伊是事後才知道的云云(見本院卷四第40頁)。參以被告丙壬○於本案之前曾對多人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例如:u○○、甘玨瑋、劉蘇錦綢、廖宥辰、蔡宗良等人,此經被告丙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認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98、199頁);並供稱:伊對提告對象的答辯狀或是提告的書狀都是請乙辛○製作,乙辛○整天都在打狀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0頁),足認被告丙壬○熟知被告乙辛○會自行撰寫司法文書以供訴訟使用及被告乙辛○所撰寫書狀之格式。又被告乙辛○倘若欲介紹律師為被害人辰○○撰寫書狀,僅需提供律師姓名及聯絡方式予被害人辰○○,由該律師自行與被害人辰○○聯絡,無需自己親自與被害人辰○○討論離婚案情;且倘若確有撰寫書狀之費用需支付,被告乙辛○理應告知被害人辰○○該律師之匯款帳戶,其與被告被害人辰○○非親非故,亦未受託墊款,並無理由事先墊款後,再由被告丙壬○提供銀行帳戶予被害人辰○○匯款,其所為悖於常情。再者,被害人辰○○證稱被告乙辛○未曾向其告知該律師姓名,足見被告乙辛○在與被害人辰○○討論案情時不曾提及其所指律師姓名,被告丙壬○於其等討論離婚案情及交付起訴狀時均在場,基於被告乙辛○為其親自撰寫多次訴訟書狀之長期認識,且無任何跡象顯示有被告乙辛○向辰○○所指律師存在,自知悉其等向被告辰○○提出之書狀實為被告乙辛○所撰寫,其改稱當時不知書狀是乙辛○所撰寫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乙辛○向告訴人丙寅○謊稱:其為律師云云

乙節。訊據被告乙辛○堅詞否認有向告訴人丙寅○自稱律師之行為。查證人即告訴人丙寅○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乙辛○有說自己是唸過法律的律師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06頁)。惟參諸卷附被告乙辛○與告訴人丙寅○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所示(見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811至820頁),告訴人丙寅○均稱呼被告乙辛○「大哥」,並非「律師」;且被告乙辛○傳訊內容包括:「律師有交代凡事去法院講」、「我們都請律師擬好狀紙」、「你只需付狀紙費給律師就好」、「律師他們說看法院分案速度」等語,均係在表示另有「律師」撰寫該案件書狀之意,倘若被告乙辛○在與告訴人丙寅○第一次見面時即自稱律師,其無需與告訴人丙寅○以通訊軟體對話時,尚特意營造另有「律師」在撰寫該案件書狀之情境,足認告訴人丙寅○此部分證述與事實不符,難以遽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乙辛○有向告訴人丙寅○自稱律師之行為,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尚無可採。

㈤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乙辛○委請蕭羽捷、李佩潔偽造附表三

編號4、18、19、20、21、22、25、26、27、29、32、42、44「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偽造簽名署押」、「偽造印章印文」所示數量之簽名署押、印章印文在上開文件紙本等情。查證人蕭羽捷、李佩潔、Q○○雖於警詢時、偵查中均坦認受被告乙辛○委託,為其在本票及A4紙上簽寫指定之文字,但證人蕭羽捷並未指認受託簽寫之本票、文件為何;證人李佩潔指認所仿寫簽名之文書為附表三文件編號26-3、27-5私文書;證人Q○○則指認所仿寫簽名之文書為附表三文件編號26-3、27-5、26-4、19-3私文書(見臺南地檢113偵第19747卷卷三第281、305、307、610、629、631、633頁)。參以被告乙辛○供稱:附表三文件編號26-4、27-5私文書係以剪貼、複印方式偽造署名,附表三文件編號26-3私文書上之署名為Q○○所偽簽,附表三文件編號19-3係丙壬○偽簽等語;被告丙壬○則否認簽寫附表三文件編號19-3私文書上之署名(見本院卷二第159頁、第203頁、本院卷三第152頁)。可知以上陳述分歧,僅有附表三編號26-3部分之陳述一致,堪可認定其上署名是證人Q○○所簽寫,其餘均無從認定,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尚非可採。從而,關於如附表三所示偽造私文書上所偽造之署名,除被告乙辛○供稱以剪貼、複印方式偽造部分,或上述證人Q○○所簽寫之編號26-3部分,及被告丙壬○坦承簽寫部分以外,其餘部分均僅能認定係由身分不詳之人所偽造。

㈥綜上所述,被告乙辛○、丙壬○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⒈按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為

虛偽申告之犯罪。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以書狀或口頭行之,或具名或捏名或匿名為之,均所不問;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若因懷疑誤告,縱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雖難使負刑責;然若故意違反自己明知之事實而為申告,顯非出於懷疑或誤會,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誣告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以一狀誣告數人,或申告數項罪名,均衹成立一誣告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505號、90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93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乙辛○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載「告訴內容」為虛偽不實,竟冒用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名義告訴人」之名義,對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名義被告」向各地檢署提出告訴;另被告乙辛○明知附表二編號1、3、5、6、9、17、20、23部分,被告丙壬○明知附表二編號5、6、9、17、20部分所告訴之事實為虛偽,被告乙辛○仍單獨或與被告丙壬○共同對附表二編號1、3、5、6、9、17、20、23所示「被害人」向各地檢署提出告訴,均構成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行為。

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所稱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但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乙辛○、丙壬○均為非公務機關,被告乙辛○蒐集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名義告訴人」、「名義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個人資料,用以偽造告訴狀,遂行其冒名誣告犯行,自具有損害附表一所示「名義告訴人」、「名義被告」利益之意圖。另被告乙辛○郵寄上開偽造告訴狀時使用之信封,其推由丙壬○書寫信附表一編號24、35、83、84、94、95、115、125、127部分之信封內容,其餘則由被告乙辛○或所委託其他身分不詳之人書寫,在信封寄件人欄則記載他人地址、行動電話等個人資料或偽造「劉嘉豪」、「王金龍」之署名(各詳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足使信封上所在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誤認寄件人為上開信封寄件人欄所在地址之居住人、或行動電話之使用人,或「劉嘉豪」、「王金龍」,而對其等進行傳喚調查,亦具有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被告乙辛○復單獨或與被告丙壬○共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私文書,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並記載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人資料,嗣經被告乙辛○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誣告案件、民事事件程序中提出行使,藉以佐證其在上開程序中虛構之事實或主張,亦具有損害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利益之意圖。被告乙辛○另偽造如附件編號1至15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在上開對話紀錄中利用「劉天豪」、「姚麗卿」、「(王小孟)甲丑○」、「CHi Sheng Yang(乙I○)」、「許語彤(乙m○)」、「Hui-Chuan-Liu(劉惠娟)」、「林慶仁」、「Wei Wei Sun(甲o○)」、「張樂樂(丙寅○)」、「v○○」等姓名、社群軟體暱稱及大頭貼照片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杜撰劉天豪等人與自己對話之內容,以偽造其等侵害自己或丙壬○之證據,具有損害上開劉天豪等人利益之意圖,且以上行為均非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是被告乙辛○、丙壬○上開所為均構成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為。

⒊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65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法上所稱之詐欺,係指利用虛偽之方法,欺罔他人,欲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言,至於該他人是否具有實質審核義務,並非所問,故行為人以不實事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罔法院,欲使法院陷於錯誤,而取得有利之民事確定裁判,據以為強制執行,以求獲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屬詐欺取財之訴訟詐欺犯罪類型,並不以法院仍須依法進行審判,而得謂法院不至於陷於錯誤,逕予推論行為人無使用詐術之主觀犯意與客觀犯行,而不構成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辛○單獨或與被告丙壬○共同為如附表二編號2、4、7、8、10至16、18、19、21、22所示行為,被告乙辛○、丙壬○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給付金錢、再審等民事訴訟,並於程序進行中向法院提出偽造之私文書、準私文書或與事實不符之本票,而對各該案件法院承辦人員實行詐術,欲使其陷於錯誤,以取得有利之民事確定裁判,據以為強制執行,藉以獲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屬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行為。

⒋按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作成不實之文書,如足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即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而所謂足生損害,係以有生損害之危險為已足,不以發生實際上損害為必要,故如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即難謂非足以生損害。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辛○以電腦或手機互相傳訊,自導自演偽造其與劉天豪等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對話內容如附件編號1至15所示,對話紀錄截圖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該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屬電磁紀錄,足以表明被告乙辛○曾與劉天豪等人間有如附件編號1至15所示內容之對話,核屬準私文書,被告乙辛○無製作權,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上開對話,應構成偽造準私文書行為。

⒌按為訴訟人撰作書狀,即為律師職務之執行(司法院30年院

字第2204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固以辦理「訴訟事件」為構成要件,惟揆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破壞司法之公平與當事人權益。所謂訴訟事件之定義,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可知,並非僅限於具體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之各審刑事審判事件,且亦包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之撰寫書狀及其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否則將無法達成防止非律師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或從事詐騙活動、破壞司法威信之立法目的。申言之,所謂「訴訟事件」應及於起訴前撰狀或到庭告發、告訴、自訴等階段,而非單指繫屬於各級法院審理之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等案件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67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辛○、丙壬○均無律師資格,被告乙辛○卻為告訴人丙寅○撰寫丙寅○對前配偶提出傷害、恐嚇告訴之刑事告訴狀後,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其另為告訴人辰○○撰寫與前配偶訴請離婚之起訴狀,並向屏東地院起訴,且均向其等收取費用,核其所為均構成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行為。

㈡論罪⒈核被告乙辛○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至146部分所為,均

係犯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核被告丙壬○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4、35、83、84、94、95、

115、125、127部分所為,均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至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乙辛○、丙壬○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惟起訴書就附表一犯罪事實部分並未有與準私文書相關之記載,足認此部分條文應屬誤載,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見本院卷二第233頁),附此敘明。

⒉核被告乙辛○就犯罪事實一㈡、㈢附表二編號1至23部分所為,

分別係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核被告丙壬○就犯罪事實一㈡、㈢附表二編號4至20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二編號4至20「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至被告乙辛○、丙壬○就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二編號14部分,公訴意旨雖認其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惟因被告乙辛○、丙壬○係為藉再審之訴免除其等因高雄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65號確定判決所負擔向劉殷宏給付30萬元及遲延利息之債務,其等所欲取得之客體為財產上不法利益,故其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此部分公訴意旨尚有未洽,而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僅規範之客體不同,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相同,尚無礙於被告二人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部分,雖未於「所犯法條」欄記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部分,然此部分與被告所犯誣告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此外,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23「所犯法條」欄雖記載被告乙辛○就此部分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編號16「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乙辛○、丙壬○就此部分犯行亦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然依起訴書關於上開部分犯罪事實之記載,編號1、23部分並未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記載,編號16則未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記載,足認此部分條文均應屬誤載,併此敘明。

⒊核被告乙辛○就犯罪事實二㈠、㈡部分,被告丙壬○就犯罪事實

二、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再共同正犯犯意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88年度台上字第9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⒈被告乙辛○、丙壬○就犯罪事實一、㈠編號24、35、83、84、94

、95、115、125、127關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其等就犯罪事實

一、㈡附表二編號5、6、9、17、20部分、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二編號4、7、8、10至16、18、19部分及犯罪事實二、㈡部分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乙辛○委託證人Q○○在附表三文件編號26-3之「收據」上

偽簽「劉惠娟」署名之事實,業據被告乙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及證人Q○○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52頁、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633頁)。參以附表三文件編號26-3「收據」內容為劉惠娟收受丙壬○交付之250萬元(其中50萬元為土地訂金、200萬元為借款) 乙情,及證人Q○○於偵查中證稱:「(問:乙辛○請你寫東西時是要你用自己的字還是模仿別人的筆跡?)寫本票時用自己的字,寫A4紙要仿寫抄別人字跡,用手機的手電筒照光讓字跡透過去比較好描寫,我也有在旁邊練好寫,但他說不像,也有叫我把空白契約和別人筆跡一起疊放在窗戶上面透光描寫。」、「(問:是否知道乙辛○寫這些要幹嘛?)不知道,他說他做生意,這些人欠他錢,送去法院會有裁定,他的工作就是做這些。」等語(見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586頁)。證人Q○○所既在名稱為「收據」之文書上,以手機手電筒照光讓字跡透過去之方式,模仿他人筆跡,而其與乙辛○均非「劉惠娟」,無權在該文書上簽寫「劉惠娟」之署名,其不僅簽寫,尚模仿他人之筆跡,且被告乙辛○告知「這些人欠他錢,送去法院會有裁定」,足認其與被告乙辛○間就此部分偽造私文書行為(附表三文件編號26-3「收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另證人Q○○雖亦證稱告乙辛○委託其在如附表四編號1、4至13

所示本票之發票人欄位簽寫「乙辛○」姓名乙情(見本院卷三第134至147頁),因此處所簽寫發票人為乙辛○,自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被告乙辛○委託Q○○簽發上開與事實不符之本票,雖之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案件中提出行使,而犯如附表二所示犯行(各次行使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但並無證據證明Q○○以乙辛○名義簽發本票時,即預見或明知被告乙辛○之後續作為,而與被告乙辛○有犯意聯絡,尚無從認定Q○○就此部分行為應與被告乙辛○就附表二所犯犯行成立共同正犯。

㈣罪數⒈被告乙辛○、丙壬○單獨或共同偽造印章、印文、署名、指印

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辛○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其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辛○、丙壬○單獨或共同偽造刑事證據之低度行為,亦為其後使用偽造刑事證據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乙辛○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5-2、26-3、27-5所示私文書,

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在本案犯行中曾提出行使,而無從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因附表三編號25-2「收據」與該附表編號25-1「金錢借貸契約書」(被告乙辛○於附表二編號15所示犯行提出行使),同係冒用告訴人劉殷宏名義偽造之私文書,所偽造之內容均包括告訴人劉殷宏於105年12月1日向被告丙壬○借款50萬元;附表三編號26-3「收據」與編號26-4「收據」(被告乙辛○於附表二編號17所示犯行提出行使),同係冒用告訴人劉惠娟名義偽造之私文書,所偽造之內容均為告訴人劉惠娟收受被告丙壬○交付之250萬元之土地訂金及借款;附表三編號27-5「收據」與編號27-3「金錢借貸契約書」(被告乙辛○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犯行提出行使),同係冒用告訴人劉蘇錦綢偽造之私文書,所偽造之內容均包括劉蘇錦綢向丙壬○借款250萬元,是被告乙辛○就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5-2、26-3、27-5所示私文書部分之犯行,因各自與上述編號25-1、26-4、27-3偽造私文書部分,具有時間、地點之密接性,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之接續犯關係,各僅論以一罪,而此部分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分別為其後附表三編號25-1、26-4、27-3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⒊被告乙辛○就附表二編號3、4、5、6、7、9、10、17、18、20

、21、22所示各編號行為當中,單獨或與被告丙壬○共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⒋被告乙辛○就附表一編號1至146部分,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被告乙辛○就附表二編號1、3、5、6、9、17、20、23部分,被告丙壬○就附表二編號5、6、9、17、20部分,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被告乙辛○就附表二編號2、4、7、8、10至16、18、19、21、22部分,被告丙壬○就附表二編號4、7、8、10至16、18、19部分,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乙辛○犯罪事實二㈠、㈡部分,被告丙壬○就犯罪事實二、㈡部分,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被告乙辛○就附表一編號1至146、附表二編號1至23部分,

被告丙壬○就附表一編號24、35、83、84、94、95、115、12

5、127、附表二編號4至20部分,因係分別向各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狀、支付命令聲請狀、起訴狀或再審聲請狀,且書狀上所載之當事人、事實均不同,核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乙辛○就犯罪事實二㈠、㈡部分,被告丙壬○就犯罪事實二、㈡部分,亦各與其等上開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乙辛○共犯171罪、被告丙壬○共犯27罪)。

㈤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3073號、屏東地檢署檢察

官113年度偵字第8470號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同,乃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按「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

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172條誣告罪自白減免之規定,並不專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而要在引起偵查或審判機關之易於發見真實,以免被誣告人終於受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在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二次以上,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即應依該條規定減免其刑(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82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辛○於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一編號1至146及附表二編號1、3、5、6、9、17、20、23所示誣告案件自白,被告丙壬○就附表二編號5、6、9、17、20所示誣告案件自白,上開誣告之案件雖均未經檢察官起訴,然揆諸上開說明,仍堪認係在所誣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乙辛○因對告訴人v○○等人心存怨隙,竟非法利用

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冒用其等名義誣告眾多其素未謀面之人,而向臺北等22個地檢署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誣告案件;被告丙壬○為被告乙辛○之同居女友,明知被告乙辛○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為,竟仍聽從其指示,在附表一編號

24、35、83、84、94、95、115、125、127等信封上寄件人欄書寫他人之個人資料;被告乙辛○復為藉由司法程序牟利,竟單獨或與被告丙壬○共同以杜撰之事實及偽造契約、收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或以自己為發票人故意簽發與不實本票,以偽造自己被侵害之證據,持以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刑事告訴、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等案件,再於所開啟之司法程序中,冒用對造名義提出陳報狀以自認其主張,更有甚者,被告乙辛○於檢察官訊問時供前具結為偽證行為,被告丙壬○則於警詢時虛偽陳述,企圖欺惘承辦案件之檢察官、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如此濫用司法制度以行牟利或欺凌他人之實,更妨害刑事偵查或司法審判結果之正確性。另一方面,被告乙辛○於短時間內偽造出上開共169件虛假案件繫屬於全國各法院或地檢署,且大部分被害人係遭受多次濫訴侵害,不僅需一再面對檢察官傳喚或法院開庭通知,致嚴重影響正常生活,且需時時處於為自己澄清、辯解,不知何時又遭濫訴之高壓情境,其中不乏因此影響工作、波及家人、名譽受損者,或心生抑鬱萌生死意者,或自行委任律師面對濫訴,所費不貲者(詳見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24頁、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99頁、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730頁、臺南地檢113他1832卷第119頁、本院卷三第226頁、本卷四第350、351頁等),本案被害人所遭受侵害程度甚鉅;而此169件虛假案件更耗費相關法院、地檢署承辦人員,乃至司法警察或戶政機關、社工人員之大量時間、人力,無端消耗諸多司法、行政資源,無形中亦排擠真正案件所需資源,所浪費之潛在司法、行政成本亦難以估算。被告乙辛○無視法律秩序,犯罪手法惡劣,而被告丙壬○就部分犯行與之共謀或參與部分實行行為,雖所幸如附表一、二所示誣告案件嗣後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如附表二所示民事案件最終亦未詐得財物或利益,但其等仍應予嚴懲。另被告乙辛○無律師證書,卻單獨或與被告丙壬○共同以詐欺方法收取報酬為告訴人丙寅○、被害人辰○○撰寫告訴狀、起訴狀而辦理訴訟,亦有可責。兼衡被告乙辛○、丙壬○之年紀、被告乙辛○前曾犯詐欺案件,於112年8月22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丙壬○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及被告乙辛○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從事命理師工作,月收入不固定,與配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被告丙壬○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收入需要扶養兩個家庭;被告丙壬○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從事精油推拿工作,每月收入不固定,約數幾千元至1萬餘元,與前配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由前配偶扶養,與被告乙辛○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等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被告乙辛○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被告丙壬○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等迄均未與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另衡酌被告乙辛○之犯罪所得為2萬2千元,被告丙壬○無證據證明獲有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二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等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乙辛○此部分犯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偽造之印章、印文、署名」欄所示之印章、印文、署名,及如附表三「偽造或剪貼之署名」、「偽造或剪貼之印文、指印」欄所示偽造之署名、指印、印文,及「偽造之印章」欄所示之印章,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林慶仁」之印章1個,經核與附表一編號14、15、22、26、54、59、74、94所示偽造告訴狀上之「林慶仁」印章相符,故於此部分諭知沒收)。至依附表一、二所示,被告乙辛○對部分被害人為2次以上之偽造私文書行為(含盜刻印章行為),例如:姚麗卿、乙m○、劉惠娟等人,而分別經論以數罪,然除被害人丙宙○之印章以外(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乙辛○對同一被害人有盜刻二個以上印章之行為,故應認附表一、附表二所載同一被害人遭盜刻之印章均為同一個印章,而各僅沒收一個印章,附此敘明。【附表五編號1、2】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⒈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及如附件編號1至15所示內容之偽造通

訊軟體對話記錄(電磁記錄),各經被告乙辛○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犯行中提出使用(各次行使情形詳如附表二所載),均為犯罪所用之物,被告乙辛○於上開案件中均僅提出影本、截圖或照片,是如附表四所示本票原本、如附件編號1至15所示內容之電磁紀錄仍屬於被告乙辛○,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五編號3、4】⒉關於扣案物部分:【附表五編號5至15】⑴另案扣得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SONY廠牌白色手機1支、扣案

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Vivo廠牌手機 (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支,均係屬於被告乙辛○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44、349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案扣得之商業本票截圖(WG0000000、發票人乙辛○、發票日113年4月2日、到期日113年4月2日、受款人乙I○、票面金額50萬元)1張,雖係本案附表四編號18-1本票之照片檔,而屬犯罪所用之物,但因係存檔在上開SONY廠牌手機中,自與該手機併與沒收,附此敘明。

⑵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之收據原本1張(110年10月10日乙辛○

交付購屋訂金120萬元及借款50萬元予申○○),經核與被告乙辛○於附表二編號13所提出之附表三編號22-1收據之內容不同,被告乙辛○供稱係其偽造(見本院卷二第345頁),核係屬於被告乙辛○供犯罪預備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收據原本1張(110年5月12日乙辛○交

付購屋訂金100萬元及借款150萬元予u○○),經核與被告乙辛○於附表二編號10所提出之附表三編號20-6收據影本相同,核係屬於被告乙辛○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⑷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收據原本1張(乙Z○於105年12月1日收到陳家嫈交付之100萬元,其中50萬元是購地訂金、其中50萬元是乙Z○向陳家嫈借款),經核與被告乙辛○於附表二編號15所提出之附表三編號25-1收據不同,被告乙辛○供稱係其偽造(見本院卷二第346頁),核係屬於被告乙辛○供犯罪預備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⑸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0所示之協商專任契約書原本1本(乙I○),

被告乙辛○供稱因告訴人乙I○曾委託其處理車禍損害賠償事宜,而與其訂定契約,其將該契約書上乙I○之署名、指印、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等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偽造之私文書上(見本院卷二第160頁),經核與附表三文件編號18-1「金錢借貸契約書」、18-2「收據」之筆跡相符,是上開契約書原本應為被告乙辛○以剪貼、複印方式偽造附表三所示與乙I○有關私文書上署名、指印之原始資料,核係屬於被告乙辛○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⑹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至13所示之手套1盒、原證印章1袋、捷

元電腦主機1台,均係屬於被告乙辛○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未使用黃色公文封1包,則係屬於被告乙辛○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乙辛○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347頁、第350頁),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⑺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所示之「丙宙○」之印章1個,經核雖與

附表一編號20、38、39、109等偽造之告訴狀上「丙宙○」之印文不符,惟被告乙辛○供稱此係其所偽造(見本院卷四第317頁),核係屬於被告乙辛○供犯罪預備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⑻扣案之iPhone13藍色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000

00000,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5),雖被告丙壬○供稱係被告乙辛○所贈送供作聯絡本案之物,惟查告訴人蕭羽捷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13年5月11日15時約一名男網友至租屋,大約同日17時,該名男網友離開後,伊發現所有iPhone13藍色手機1支失竊,懷疑是該男網友竊取,並指認該男網友即為被告乙辛○等語(見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159至161頁、第163頁)。嗣告訴人蕭羽捷向本院提出其所失竊手機原包裝盒上之IMEI碼照片(IMEI:000000000000000,見本院卷四第354頁、第441頁),經核與本案扣案之iPhone13藍色手機相同。

又按國際行動裝置辨識碼(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

nt Identity,IMEI),相當於行動電話的身分證,具有其專屬性,是堪認本案扣案之iPhone13藍色手機應係屬於告訴人蕭羽捷之物,經被告乙辛○以不詳原因取得後贈與被告丙壬○,故不予諭知沒收。

⑼扣案之被告丙壬○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被告

乙辛○供稱其駕駛上開車輛前往郵寄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狀(見本院卷二第349頁),而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車輛係被告丙壬○所有,且被告丙壬○僅就附表一24、35、83、

84、94、95、115、125、127等部分成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無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乙辛○所為誣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考量被告丙壬○就此部分之犯罪情節、參與程度及上開車輛之價值、就此部分犯罪過程中之重要性,認如諭知沒收上開車輛,有違比例原則,爰不予宣告沒收。

⑽此外,扣案之HP筆記型電腦1台、電腦硬碟1個,被告乙辛○供

稱未使用於本案,且亦查無證據證明有供作本案犯罪、預備犯罪使用,不予諭知沒收。至其餘扣案物經查均與本案無關或非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乙辛○就犯罪事實二㈠、㈡部分,分別獲取1萬元、1萬2千元之報酬,上開款項均歸由被告乙辛○取得,業據被告乙辛○、丙壬○供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18頁、第348頁),均係屬於被告乙辛○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職權告發被告乙辛○就取得扣案之iPhone13藍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之行為,是否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丙壬○就如附表一編號1、3至7、9至22、25至34、36至44

、47至51、53至55、57、59至63、65至67、70至78、80、82、85至89、99至103、106至109、111至114、116至117、120至124、126、128、129、132、134、135、138至143、146所示部分,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與被告乙辛○共謀,分別基於誣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而與被告乙辛○共同為上開犯行,因認被告丙壬○就此部分涉犯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同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同法第216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㈡被告丙壬○於112年1月10日前某時,自網路訊息得知告訴人丙

寅○欲與其前配偶離婚,遂向丙寅○謊稱:其有認識律師云云,其後由被告乙辛○與丙寅○聯繫,於112年1月10日起使用LINE與丙寅○溝通訴訟文書內容,向丙寅○謊稱:其為律師云云,致丙寅○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13日7時48分匯款1萬元狀紙費至被告乙辛○提供之三信銀行帳戶;因認被告丙壬○涉犯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公訴意旨認被告丙壬○與被告乙辛○共謀為如附表一編號1、3

至7、9至22、25至34、36至44、47至51、53至55、57、59至

63、65至67、70至78、80、82、85至89、99至103、106至10

9、111至114、116至117、120至124、126、128、129、132、134、135、138至143、146所示等部分之犯行,訊據被告丙壬○堅決否認有何誣告、偽造印章、印文、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製作告訴狀,也沒有與乙辛○一起去寄告訴狀,伊之前提告案件之書狀均由乙辛○製作,所以被告乙辛○有這些人的個人資料,伊事先不知道被乙辛○利用這些伊認識的人的個人資料去製作告訴狀誣告他人等語。經查:

⒈被告乙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供稱: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

之告訴狀上所蓋印被冒名之告訴人印章,其中部分係伊與被告丙壬○一起盜刻,或丙壬○本就持有之印章(例如:劉惠娟、u○○等),書狀內容係伊寫的,丙壬○負責蓋印章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11至355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之告訴狀,都是伊一個人自導自演的,與丙壬○無關,告訴狀之印文都是伊盜刻印章後由伊蓋印,與丙壬○無關,丙壬○只有寫其中幾封信封,伊之前在準備程序中之陳述係想將丙壬○拉下水,後來想想一個人做就一個人承擔,不應該拉她下水;丙壬○對於盜刻印章的事均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3至295頁)。被告乙辛○就此節之先後陳述既有重大不一致之情形,即不得逕採其先前不利於被告丙壬○之陳述而對被告丙壬○為有罪之認定。

⒉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1至146「名義告訴人」其中包括

姚麗卿、u○○、何珮綾、乙g○、辛○○、丙宙○、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甘玨瑋、廖宥辰、蔡宗良、甲o○等人與被告丙壬○有親屬、前配偶、前配偶親屬或曾簽訂資賃契約或曾有民事訴訟糾紛等,被告丙壬○能取得其等個人資料等情。惟查被告乙辛○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因伊與丙壬○向姚麗卿租房子時有簽租賃契約,所以可以拿到她的個人資料;因丙壬○曾與蔡宗良有訴訟過,丙壬○拿到的不起訴處分書放在伊這裡,所以取得其個人資料,蔡宗良也有告伊;伊之前與u○○訴訟過,辰○○之前曾找伊處理離婚訴訟,所以伊取得其等個人資料,劉惠娟之前有告過丙壬○,她與前夫家人間有一些訴訟,伊都有蒐集司法文書,故知道她的身分證字號,乙I○曾委託伊處理車禍事件,有簽委任書,故伊取得其個人資料,乙f○曾委託伊處理貨款事宜,他與配偶何珮綾都有跟伊簽委任書,故伊取得其等之個人資料,伊曾跟何珮綾有民事訴訟,曾取得其戶籍謄本,故扣案SONY手機中有何珮綾戶籍謄本之照片;劉殷宏的家人跟丙壬○有訴訟過,林慶仁曾向丙壬○借250萬元,有打過訴訟,劉蘇錦綢、甘玨瑋這些身分證字號都是伊從訴訟中的告訴狀、不起訴處分書蒐集而來,乙m○之前有請伊幫她追討債務,所以伊她的個人資料,a○○是房東,她與丙壬○簽租賃契約,該租賃契約都放在客廳,伊知道她的個人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6至377頁),足認被告乙辛○取得上開個人資料係其自行利用各種機會有意蒐集而來,並非被告丙壬○主動提供,尚不得僅因被告丙壬○有機會取得上開「名義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即認定被告丙壬○有與被告乙辛○共謀或實行此部分犯行。

⒊此外,公訴意旨所提出關於此部分被訴事實之證據,僅足證

明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名義告訴人」遭冒名提出告訴、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名義被告」有遭誣告之事實,及被告乙辛○有至郵局寄出告訴狀之行為,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丙壬○以何方式與被告乙辛○共謀,或有何具體分擔實行行為,尚無從對被告丙壬○論以此部分之共同正犯,而認其成立誣告、偽造印章、印文、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名。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丙壬○對告訴人丙寅○表示:其有認識律師

云云,之後即由被告乙辛○與告訴人丙寅○聯絡等情。訊據被告丙壬○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律師法犯行,辯稱:伊跟丙寅○說有認識的律師,但沒有說乙辛○是律師等語。經查:

⒈依本判決前所認定【理由貳一、㈣】,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

乙辛○曾對告訴人丙寅○自稱律師,再參諸被告乙辛○及丙寅○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所示,告訴人丙寅○均稱呼被告乙辛○「大哥」,並非「律師」;且被告乙辛○在與告訴人丙寅○以通訊軟體對話時,尚特意營造另有「律師」在處理該案件之情境,顯見被告丙壬○並未向告訴人丙寅○表示被告乙辛○為律師乙情。

⒉另被告乙辛○雖有為告訴人丙寅○撰寫丙寅○對前配偶提出傷害

、恐嚇告訴之告訴狀,再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71號案件)之行為,但依上開對話紀錄所示,被告乙辛○係在與告訴人丙寅○以通訊軟體對話時,告知「今天送兩份刑事狀紙:傷害罪、恐嚇罪,一份民事狀紙:離婚」乙情(見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817頁),且證人丙寅○亦證稱:他只寄郵戳,說有幫伊寄出去了,內容物沒有看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1頁)。可知被告乙辛○僅透過通訊軟體告知告訴人丙寅○已撰寫上開告訴狀,並已寄出,未當面交付上開告訴狀,此既屬其等在通訊軟體中之對話,被告丙壬○未必知悉被告乙辛○親自為告訴人丙寅○撰寫上開告訴狀之事,自無從認定被告丙壬○就被告乙辛○此部分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論以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至被告乙辛○向告訴人丙寅○詐得1萬元狀紙費,此係匯入被告乙辛○之帳戶,該款項之後亦由乙辛○自行取得,亦難認被告丙壬○就被告乙辛○此部分詐欺取財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從論以共同正犯。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援引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丙

壬○有其所指之誣告、偽造印章、印文、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詐欺取財等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丙壬○有此部分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要屬不能證明被告丙壬○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乙辛○、丙壬○就起訴書附表二部分犯行,關於犯罪方法

使用自導自演對話紀錄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4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丙壬○附表一編號24、35、83、84、94、95、115、12

5、127部分另涉犯刑法第169條誣告、同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等罪嫌。

㈢乙辛○偽造附表三文件編號20-2、20-3、20-4、21-1、27-4、

27-6等私文書,涉犯刑法第216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等罪嫌。

二、經查: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乙辛○、丙壬○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其犯罪

方法使用偽造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部分,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4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查:

⒈按「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條之4定有明文。上開條文第4款加重處罰事由係於112年5月31日增訂,其理由略以:「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為取信被害人而以上開方法施以詐欺行為,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加重處罰事由。」⒉被告乙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係伊所偽造,伊在網咖以手機及電腦互傳訊息偽造完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8頁)。可知被告乙辛○偽造其與他人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方式係以2個手機或電腦設備,分別使用2個通訊軟體帳號互傳訊息,而聊天室中對方之大頭貼照片則是下載他人公開之照片置換而成,此等方式自非「電腦合成」,是否屬於上開條文所定「其他科技方法」亦非無疑。參以上開立法理由所指「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等語,足認上開條文所稱「其他科技方法」應與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有關,且其所需技術程度應至少與「電腦合成」技術相類,例如:深偽技術(Deepfake),始足該當上開構成要件。衡以目前社會一般人廣泛使用智慧型手機及電腦,並用以上網,此應屬現代人之一般生活技能,顯非高深之科技方法,而被告乙辛○製作上開虛偽之對話紀錄,亦僅是使用2個手機或電腦,以2個通訊軟體帳號互傳訊息,難認此偽造方法與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有關,且所需技能可達至與「電腦合成」或深偽技術相當之技術高度,而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4款加重要件。是以,此部分公訴意旨應非可採。

㈡被告丙壬○就被告乙辛○所犯附表一編號24、35、83、84、94

、95、115、125、127部分,固有參與書寫信封內容之行為,而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惟查:

⒈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印章、印文等部分:

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製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苟無製作權之人未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以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名即行成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丙壬○雖在上開各編號之信封寄件人欄位書寫劉殷宏或u○○之住址或行動電話門號,而足使他人以為寄件人係居住在上開地址或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人,然上開住址或行動電話門號等資訊,與署押、印文、指印等專屬本人或其授權始可書寫、蓋印、按捺不同,必非本人或經其授權始可書寫,縱由非居住在該址之人或非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之人擅自記載在文書上,亦非屬無製作權之人製作他人名義文書之行為,自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依被告乙辛○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被告丙壬○並未共同製作上開各編號之告訴狀,無證據證明被告丙壬○有共同偽造私文書、印章、印文之行為,亦無從對被告丙壬○論以偽造私文書、印文、印章等罪,而後續被告乙辛○雖將所偽造之告訴狀以被告丙壬○書寫之信封寄出,但因被告丙壬○堅稱不知悉信封內容物,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丙壬○知悉其所書寫信封內容物為何,自亦無從對其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⒉關於誣告罪部分

依前所述,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被告丙壬○參與製作上開各編號告訴狀,或知悉其所書寫信封內容物為何,雖該信封係寄往地檢署,但寄往地檢署之文件並非僅有告訴狀一種,陳報狀或文書證據均有可能,自不可能僅以信封內容即得知被告乙辛○當時所欲寄出之文件內容,又誣告罪需符合明知所告訴事實為虛偽之要件,被告丙壬○在此情形下,欠缺明知要件,難認應與被告乙辛○共同論以誣告罪。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乙辛○偽造附表三文件編號4、18、19、2

0、21、22、25、26、27、29、32、42、44「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8、9、11、12、13、1

6、23、37、39、46『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亦是偽造,然因未於本案行使,於本案未致生損害於他人,故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等情(見起訴書第11頁,起訴書記載原包括編號18部分,此為誤載,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二第144頁)。惟查檢察官所提出之卷證中並無附表三文件編號20-2、20-3、20-4、21-1、27-4、27-6等私文書,則被告乙辛○是否有偽造此部分私文書非無疑問,無從對被告乙辛○遽論以刑法第216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等罪。

㈣綜上所述,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援引證據,各均不足證明被告

乙辛○、丙壬○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揆諸首揭說明,要屬不能證明被告乙辛○、被告丙壬○就此部分被訴部分犯罪,惟因此部分與上開被告乙辛○、丙壬○經論罪科刑部分,各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退併辦部分(雲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898號)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乙辛○基於誣告、偽造印章、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3年7月10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繕打告訴狀,虛構捏造黃祥祐、張曉楓、甲u○、方冠中、蕭郁蓁、張宇恆、張帥文、林順吉、甲○○、蔡宜臻等人共同對乙I○、李曉嵐犯擄人勒贖等罪之不實刑事告訴狀私文書,在告訴狀之具狀人、擬狀人欄位盜蓋乙I○、李曉嵐之私人印章印文,冒用乙I○、李曉嵐名義提告而行使上述不實之刑事告訴狀私文書,非法利用乙I○、李曉嵐、黃祥祐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地址等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乙I○、李曉嵐、黃祥祐等人與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案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乙辛○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同法第210條、第217條偽造印章、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二、經查,被告乙辛○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附表一編號65所示部分雖均屬冒用乙I○、李曉嵐之名義提出告訴,但所誣告之對象完全不同,且係各以一份告訴狀向不同地檢署提出告訴,是倘若認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亦屬有罪,此與本判決前所認定被告乙辛○所犯之罪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關係,上揭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乙辛○所犯與本案附表一編號65所示部分是事實上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云云,尚非可採,本院無從予以併案審理,自應就上揭移送併辦部分退回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甲N○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謝 昱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律師法第127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115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120條第1項規定者,亦同。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號 行為人 收狀日期 告訴內容 名義告訴人/名義被告 利用之個資 偽造之印章、印文、署名 證據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乙辛○ 113年6月13日 原告姚麗卿在112年6月1日被被告李華成在被告林全成臺北市中山區***(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姚麗卿案發後一個多月私密處嚴重受傷。原告姚麗卿同年6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佳里楊蕙芬婦產科就醫,原告劉惠娟被被告林全成強盗硬上內射證據:被告林全成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173號) 姚麗卿/林全成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林全成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南市○○區○○○000號」、行動電話號碼「0935***319號」(均詳卷) 「姚麗卿」印章1個 「姚麗卿」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173卷第3至7頁) ⒉以0935***319號號電話名義寄出至臺北地檢提出告訴之信封1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173卷第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許芯語於113年02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2月20日一同至臺北旅遊三天並住宿在臺北市信義區***(詳卷)某民宿,被告許芯語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914號) s○○/許芯語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s○○之身分證字號 許芯語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s○○」印章1個 「s○○」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914卷第3至7頁) ⒉以王金龍名義郵寄提告之信封1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914卷第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乙庚○於111年1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1月20日一同至萬華旅遊並住宿在臺北市萬華區***(詳卷)某民宿,原告於111年1月20日在該民宿向被告陳佩涵求婚成功,原告在111年1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庚○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19號) 蔡宗良/乙庚○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乙庚○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東港鎮朝隆路***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19卷第3至8頁) ⒉以0917***772號電話名義郵寄提告之信封1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19卷第7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u○○、原告女友謝慧智..等2人於110年8月8日至新店旅遊五天並住宿在新北市新店區***(詳卷)某飯店,於110年8月8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u○○、原告謝慧智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乙a○、被告沈昕蕾、被告林美妗、被告林玉儒、被告李智飛、被告李世明、被告陳智盛、被告楊坤祥、被告蔡志偉、被告甲y○、被告J○○、被告莊振緯、被告蔡秉彣、被告洪鴻文、被告甲甲○、被告張招民、被告乙地○..等17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u○○、原告女友謝慧智..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乙a○、被告沈昕蕾、被告林美妗、被告林玉儒、被告李智飛、被告李世明、被告陳智盛、被告楊坤祥、被告蔡志偉、被告甲y○、被告J○○、被告莊振緯、被告蔡秉於、被告洪鴻文、被告甲甲○、被告張招民、被告乙地○..等17人多次聯繫原告u○○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u○○老婆陳宜柔於110年8月15日至原告老婆陳宜柔家中攜帶300萬至新北市新店區***(詳卷)某飯店中交給被告乙a○、被告沈昕蕾、被告林美妗、被告林玉儒、被告李智飛、被告李世明、被告陳智盛、被告楊坤祥、被告蔡志偉、被告甲y○、被告J○○、被告莊振緯、被告蔡秉彣、被告洪鴻文、被告甲甲○、被告張招民、被告乙地○..等17人。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20號) u○○、謝慧智/乙a○、沈昕蕾、林美妗、林玉儒、李智飛、李世明、陳智盛、楊坤祥、蔡志偉、甲y○、J○○、莊振緯、蔡秉彣、洪鴻文、甲甲○、張招民、乙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謝慧智之身分證字號 乙a○之身分證字號 沈昕蕾之身分證字號 林美妗之身分證字號 林玉儒之身分證字號 李智飛之身分證字號 李世明之身分證字號 陳智盛之身分證字號 楊坤祥之身分證字號 蔡志偉之身分證字號 甲y○之身分證字號 J○○之身分證字號 莊振緯之身分證字號 蔡秉彣之身分證字號 洪鴻文之身分證字號 甲甲○之身分證字號 張招民之身分證字號 乙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2枚 「謝慧智」印章1個 「謝慧智」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20卷第5至16頁) ⒉以0917***772號電話名義郵寄提告之信封1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20卷第15至1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乙辛○ 113年7月5日 原告與原告男友乙R○109年12月23日一同至烏來旅遊並住宿在新北市烏來區***(詳卷)某溫泉旅館時,於109年12月23日凌晨2點多假藉借手機充電器為由被告丙丁○、被告乙h○..等2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原告男友甲a○..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10萬搶走。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30號) 劉惠娟/丙丁○、乙h○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丙丁○之身分證字號 乙h○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劉嘉豪0906***951」(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3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30卷第3至6頁) ⒉以劉嘉豪名義郵寄提告信封1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30卷第11至12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乙辛○ 113年7月5日 由被告乙R○109年12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09年12月23日一同至烏來旅遊並住宿在新北市烏來區***(詳卷)某溫泉旅館,被告於109年12月23日在該溫泉旅館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09年12月23日當日在該溫泉旅館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R○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30號) 劉惠娟/乙R○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乙R○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劉嘉豪0906***951」(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30卷第7至9頁) ⒉以劉嘉豪名義郵寄提告信封1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30卷第11至12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黃筠晴於113年4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4月20日一同至雲林旅遊三天並住宿在雲林縣斗南鎮***(詳卷)某民宿,被告黃筠晴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536號) 乙I○/黃筠晴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I○之身分證字號 黃筠晴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街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乙I○」印章1個 「乙I○」印文2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536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乙辰○於113年3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3月20日一同至士林旅遊三天並住宿在臺北市士林區***(詳卷)某民宿,被告乙辰○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071號) s○○/乙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s○○之身分證字號 乙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s○○」印章1個 「s○○」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07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林芷伶於111年4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4月20日一同至內湖旅遊並住宿在臺北市內湖區***(詳卷)某旅館,原告於111年4月20日在該旅館向被告林林芷伶求婚成功,原告在111年4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林芷伶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066號) 蔡宗良/ 林芷伶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林芷伶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066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乙辛○ 113年6月6日 由被告乙f○於112年1月初開始要求原告每天幫被告口交,被告乙f○幾乎每天將自己性器官插入原告肛門,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86號) u○○/乙f○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f○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3」(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3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86卷第3至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乙辛○ 113年6月19日 原告何珮綾在112年4月1日被被告劉承恩在被告劉承恩新北市淡水區***(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何珮綾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何珮綾同年6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岡山翁明清婦產科墮胎,原告何珮綾被被告劉承恩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劉承恩性器官非常小、懶叫少毛、大腿有刺青..等。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866號) 何珮綾/劉承恩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何珮綾之身分證字號 劉承恩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何珮綾」印章1個 「何珮綾」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7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8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866卷限閱卷第1至2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乙辛○ 113年7月5日 由被告地○○108年6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08年6月23日一同至北投旅遊並住宿在新北市北投區***(詳卷)某酒店,被告於108年6月23日在該酒店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08年6月23日當日在該酒店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地○○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117號) 劉惠娟/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117卷第1至2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乙辛○ 113年7月5日(與編號12為同一信封一起寄出) 原告與原告男友地○○於108年6月23日一同至北投旅遊並住宿在新北市北投區***(詳卷)某酒店時,於108年6月23日凌晨2點多假藉借手機充電器為由被告甲K○、被告鄭雨薇..等2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原告男友地○○..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10萬搶走。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118) 劉惠娟/甲K○、鄭雨薇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甲K○之身分證字號 鄭雨薇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117卷第1至2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乙辛○ 113年6月4日 由被告乙f○、被告郭冶時、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於112年10月5日討論買賣飯店為由,被告乙f○、被告乙丑○、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持槍將原告等6人囚禁至被告乙f○家中並歐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乙f○、被告乙丑○、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乙f○、被告乙丑○、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多次聯繫原告等家人里長宙○○要求贖金1000萬,原告家人里長宙○○於112年10月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1000萬至被告乙f○家中交付給被告乙f○、被告乙丑○、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90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u○○、林慶仁/王玉卿、乙f○、葉保伶、李華國、乙丑○、丙未○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u○○之身分證字號 林慶仁之身分證字號 王玉卿之身分證字號 乙f○之身分證字號 葉保伶之身分證字號 李華國之身分證字號 乙丑○之身分證字號 丙未○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林慶仁」印章1個 「林慶仁」印文1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l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90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乙辛○ 113年6月6日 原告等6人在112年6月在贏家金融資訊群組認識被告乙f○等6人,期間被告乙f○等6人分享替其他人代操股票獲利心得,被告乙f○等6人一直鼓吹原告等人放心交現金3000萬交給被告乙f○等6人去代操股票,在112年6月20日雙方約在被告乙f○家中碰面,被告乙f○等6人見面非常有誠意秀出被告乙f○等6人的身分證..等,112年6月20日當天原告等6人交付現金3000萬給被告乙f○等6人,被告乙f○等6人允諾在短時間讓原告等6人獲利近億元。 原告等6人一直追代票股票的事情,被告乙f○等6人一直各種理由藉口,甚至被告乙f○等6人封鎖原告等6人的賴,被告乙f○等6人到目前為止消失不見人影,被告乙f○等6人也沒有歸還現金3000萬。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85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u○○、林慶仁/王玉卿、乙f○、葉保伶、李華國、乙丑○、丙未○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u○○之身分證字號 林慶仁之身分證字號 王玉卿之身分證字號 乙f○之身分證字號 葉保伶之身分證字號 李華國之身分證字號 乙丑○之身分證字號 丙未○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3」(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林慶仁」印章1個 「林慶仁」印文1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5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5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l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85卷第3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乙辛○ 113年7月11日 由被告甲a○113年6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6月23日一同至林口旅遊並住宿在新北市林口區***(詳卷)某汽車旅館,被告於113年6月23日在該汽車旅館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3年6月23日當日在該汽車旅館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甲a○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203號) 劉惠娟/甲a○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甲a○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11日)刑事告訴狀1份(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203卷第2至3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乙辛○ 113年6月19日 原告何珮綾在112年9月1日被被告B○○在被告B○○新北市三重區***(詳卷)某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何珮綾案發後一個多月私密處嚴重受傷。原告何珮綾同年12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岡山翁明清婦產科就醫,原告何珮綾被被告B○○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B○○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356號) 何珮綾/B○○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何珮綾之身分證字號 B○○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何珮綾」印章1個 「何珮綾」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7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19日)刑事告訴狀l份(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356卷第2至3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李家榛於111年7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7月20日一同至三峽旅遊並住宿在臺北市三峽區***(詳卷)某民宿,原告於111年7月20日在該民宿向被告李家榛求婚成功,原告在111年7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李家榛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910號) 蔡宗良/李家榛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李家榛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0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910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乙辛○ 113年6月13日 原告劉惠娟在112年6月1日被被告周柏延在被告周柏延新北市三重區***(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劉惠娟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劉惠娟同年9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東港輔英醫院墮胎,原告劉惠娟被被告周柏延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周柏延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110號) 劉惠娟/周柏延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周柏延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110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乙辛○ 113年6月19日 由被告劉承恩、被告丙癸○、被告江晉安、被告乙p○、被告力志明、被告陳清田、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於113年5月5日日以討論原告何珮綾被被告劉承恩強姦補償為由,被告劉承恩、被告丙癸○、被告江晉安、被告乙p○、被告力志明、被告陳清田、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持槍將原告等9人囚禁至被告劉承恩新北市淡水區***(詳卷)家中,期間被告劉承恩、被告丙癸○、被告江晉安、被告乙p○、被告力志明、被告陳清田、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多次聯繫原告u○○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u○○老婆陳宜柔於113年5月10日攜帶300萬至被告劉承思新北市淡水區***(詳卷)交付給被告劉承恩、被告丙癸○、被告江晉安、被告乙p○、被告力志明、被告陳清田、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357號) u○○、乙g○、丙宙○、陳億玲、劉殷宏、劉惠娟、劉蘇錦綢、甲乙○、何珮綾/劉承恩、丙癸○、江晉安、乙p○、力志明、甲s○、丙丁○、李榮鴻、陳清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g○之身分證字號 丙宙○之身分證字號 陳億玲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何珮綾之身分證字號 劉承恩之身分證字號 丙癸○之身分證字號 江晉安之身分證字號 乙p○之身分證字號 力志明之身分證字號 甲s○之身分證字號 丙丁○之身分證字號 李榮鴻之身分證字號 陳清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乙g○」印章1個 「乙g○」印文1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丙宙○」印章1個 「丙宙○」印文1枚 「陳億玲」印章1個 「陳億玲」印文2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何珮綾」印章1個 「何珮綾」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7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19日)刑事告訴狀1份(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357卷第5至11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乙辛○ 113年7月5日 原告與原告男友甲a○於113年6月23日一同至林口旅遊並住宿在新北市林口區***(詳卷)某汽車旅館時,於113年6月23日凌晨2點多假藉借手機充電器為由被告甲s○、被告丙玄○..等2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原告男友甲a○..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10萬搶走。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013號) 劉惠娟/甲s○、丙玄○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甲s○之身分證字號 丙玄○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5日)刑事告訴狀1份(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013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乙辛○ 113年6月6日 原告等6人在112年5月在贏家金融資訊群組認識被告乙f○等6人,期間被告乙f○等6人分享替其他人代操股票獲利心得,被告乙f○等6人一直鼓吹原告等6人放心交現金5000萬交給被告乙f○等6人去代操股票,在112年5月20日雙方約在被告李華國家中碰面,被告乙f○等6人見面非常有誠意秀出被告乙f○等6人的身分證..等,112年6月20日當天原告等6人交付現金5000萬給被告乙f○等6人,被告乙f○等6人允諾在短時間讓原告等6人獲利近億元。 原告等6人一直追代票股票的事情,被告乙f○等6人一直各種理由藉口,甚至被告乙f○等6人封鎖原告等6人的賴,被告乙f○等6人到目前為止消失不見人影,被告乙f○等6人也沒有歸還現金5000萬。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881號) 劉惠娟、u○○、林慶仁、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王玉卿、乙f○、葉保伶、李華國、乙丑○、丙未○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u○○之身分證字號 林慶仁之身分證字號 王玉卿之身分證字號 乙f○之身分證字號 葉保伶之身分證字號 李華國之身分證字號 乙丑○之身分證字號 丙未○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3」(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林慶仁」印章1個 「林慶仁」印文1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5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881卷第2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甲P○於112年3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3月20日一同至三重旅遊三天並住宿在臺北市三重區***(詳卷)某民宿,被告甲P○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綠映旅舍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860號) s○○/甲P○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s○○之身分證字號 甲P○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s○○」印章1個 「s○○」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860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乙辛○ 丙壬○ 113年6月4日 被告在112年11月1日在被告家中新北市三重區***(詳卷)同意以1380萬將被告名下房子新北市三重區***(詳卷)賣給原告,原告在112年11月1日當日付定金現金100萬給被告。被告至今尚未將名下房子新北市三重區***(詳卷)過戶給原告,被告尚未歸還定金100萬給原告。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772號) u○○/王玉卿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王玉卿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772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5 乙辛○ 113年6月4日 被告在113年1月10日在被告家中新北市三重區***(詳卷)同意以1680萬將被告名下房子新北市三重區***(詳卷)賣給原告,原告在113年1月10日當日付定金現金300萬給被告。被告至今尚未將名下房子新北市三重區***(詳卷)過戶給原告,被告尚未歸還定金300萬給原告。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773號) u○○/乙丑○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丑○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773卷第2至3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乙辛○ 113年6月4日 由被告乙f○、被告乙丑○、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於112年8月5日以討論買賣飯店為由,被告乙f○、被告乙丑○、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持槍將原告等6人囚禁至被告李華國家中並歐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乙f○、被告乙丑○、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乙f○、被告乙丑○、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多次聯繫原告等家人里長宙○○要求贖金1000萬,原告家人里長宙○○於112年8月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新臺幣1000萬至被告李華國家中交付給被告乙f○、被告乙丑○、被告丙未○、被告王玉卿、被告李華國、被告葉保伶..等。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774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u○○、林慶仁/王玉卿、乙f○、葉保伶、李華國、乙丑○、丙未○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u○○之身分證字號 林慶仁之身分證字號 王玉卿之身分證字號 乙f○之身分證字號 葉保伶之身分證字號 李華國之身分證字號 乙丑○之身分證字號 丙未○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林慶仁」印章1個 「林慶仁」印文1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774卷第2至3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u○○、原告女友謝慧智…等2人於111年6月17日至板橋旅遊五天並住宿在新北市板橋區***(詳卷)某商旅,於111年6月17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u○○、原告謝慧智…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邱豐泰、被告陳彥延、被告張啟祥、被告黃○○、被告乙丙○、被告丙黃○、被告壬○○、被告林豐瀛、被告乙○○、被告甲玄○、被告江立軒、被告郭彥延、被告甲y○、被告乙U○、被告林家萱、被告甲宇○、被告乙地○…等17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u○○、原吿女友謝慧智..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邱豐泰、被告陳彥延、被告張啟祥、被告黃○○、被告乙丙○、被告丙黃○、被告壬○○、被告林豐瀛、被告乙○○、被告甲玄○、被告江立軒、被告郭彥延、被告甲y○、被告乙U○、被告林家萱、被告甲宇○、被告乙地○..等17人多次聯繫原告u○○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u○○老婆陳宜柔於111年6月20日至原告老婆陳宜柔家中攜帶300萬至新北市板橋區***(詳卷)某商旅中交給被告邱豐泰、被告陳彥延、被告張啟祥、被告黃○○、被告乙丙○、被告丙黃○、被告壬○○、被告林豐瀛、被告乙○○、被告甲玄○、被告江立軒、被告郭彥延、被告甲y○、被告乙U○、被告林家萱、被告甲宇○、被告乙地○..等17人。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149號) u○○、謝慧智/邱豐泰、陳彥延、張啟祥、黃○○、乙丙○、丙黃○、壬○○、林豐瀛、乙○○、甲玄○、江立軒、郭彥延、甲y○、乙U○、林家萱、甲宇○、乙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謝慧智之身分證字號 邱豐泰之身分證字號 陳彥延之身分證字號 張啟祥之身分證字號 黃○○之身分證字號 乙丙○之身分證字號 丙黃○之身分證字號 壬○○之身分證字號 林豐瀛之身分證字號 乙○○之身分證字號 甲玄○之身分證字號 江立軒之身分證字號 郭彥延之身分證字號 甲y○之身分證字號 乙U○之身分證字號 林家萱之身分證字號 甲宇○之身分證字號 乙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2枚 「謝慧智」印章1個 「謝慧智」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149卷第5至1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乙辛○ 113年6月6日 由被告乙m○於111年12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乙m○幾乎每天要求原告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791號) u○○/乙m○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m○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31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6日)刑事告訴狀1份(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791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乙辛○ 113年6月6日 原告在112年6月7日在被告八德家中向被告乙m○求婚成功,原告在112年6月7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乙m○。 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m○結婚,被告乙m○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513號) u○○/乙m○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m○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513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乙辛○ 113年6月13日 原告劉惠娟在112年6月1日被被告丙天○在被告丙天○桃園市平鎮區***(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劉惠娟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劉惠娟同年9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東港輔英醫院墮胎,原告劉惠娟被被告丙天○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丙天○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0號) 劉惠娟/丙天○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丙天○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13日)刑事告訴狀1份(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0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乙辛○ 113年6月14日 由被告K○○於111年4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K○○幾乎每天要求在原告甲乙○桃園市***(詳卷)家中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1號) 甲乙○/K○○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K○○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0987***363」(均詳卷)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1卷宗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乙辛○ 113年6月14日 由被告甲J○於112年12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甲J○幾乎每天要求在原告甲乙○桃園市***(詳卷)家中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2號) 甲乙○/甲J○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甲J○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14日)刑事告訴狀1份(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2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乙辛○ 113年6月14日 由被告甲k○於111年12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甲k○幾乎每天要求在原告甲乙○桃園市***(詳卷)家中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毎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3號) 甲乙○/甲k○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甲k○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14日)刑事告訴狀1份(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3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乙辛○ 113年6月13日 原告a○○在112年4月1日被被告龍俊彥在被告龍俊彥桃園市新屋區***(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a○○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a○○同年6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東港輔英醫院墮胎,原告a○○被被告龍俊彥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龍俊彥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5號) a○○/龍俊彥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a○○之身分證字號 龍俊彥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5***319」(均詳卷) 「a○○」印章1個 「a○○」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905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乙辛○ 丙壬○ 113年6月4日 由被告甲○○於112年3月5日以討論買賣民宿為由,被告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被告甲○○家中並毆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多次聯聯繫原告家人宙○○要求贖金300萬,原告家人宙○○於112年3月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300萬至被告甲○○家中交付給被告甲○○。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460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甲○○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甲○○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460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6 乙辛○ 113年6月6日 原告在112年8月在銳利股票暨期貨資訊分享群組認識被告,期間被告分享他替其他人代操股票獲利心得,被告一直鼓吹原告放心交現金200萬交給被告去代操股票,在112年8月28日雙方約在中壢火車站碰面,被告見面非常有誠意秀出被告的身分證等,112年8月28日當天原告交付現金200萬給被告,被告允諾在短時間讓原告獲利近千萬。 原告一直追代票股票的事情,被告一直各種理由藉口,甚至被告封鎖原告的賴,被告到目前為止消失不見人影,被告也沒有歸還現金200萬。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545號) u○○/龍俊彥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龍俊彥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2枚 ⒈113年6月3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6日)刑事告訴狀1份(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460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甲午○於112年6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6月20日一同至桃園旅遊三天並住宿在桃園市中壢區***(詳卷)某民宿,被告甲午○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661號) 蔡宗良/甲午○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甲午○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l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66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8 乙辛○ 113年6月13日 由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於113年5月5日以討論退還股票資金為由,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持槍將原告等8人囚禁至被告r○○新竹市北區***(詳卷)家中,期間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多次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新臺幣600萬,於113年5月10日攜帶300萬至被告r○○新竹市北區***(詳卷)家中交付給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83號) u○○、乙g○、丙宙○、陳億玲、劉殷宏、劉惠娟、劉蘇錦綢、甲乙○/乙戌○、r○○、甲w○、p○○、李進士、林世祥、甲s○、丙丁○、李榮鴻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g○之身分證字號 丙宙○之身分證字號 陳億玲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乙戌○之身分證字號 r○○之身分證字號 甲w○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 李進士之身分證字號 林世祥之身分證字號 甲s○之身分證字號 丙丁○之身分證字號 李榮鴻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35***319)(均詳卷) 「乙g○」印章1個 「乙g○」印文1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丙宙○」印章1個 「丙宙○」印文1枚 「陳億玲」印章1個 「陳億玲」印文1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2枚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袋1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83卷第5至11頁、第23至2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乙辛○ 113年6月13日(與編號38為同一信封一起寄出) 原告等8人在112年11月在贏家金融資訊群組認識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告乙l○…等,期間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吿乙l○..等分享他替其他人代操股票獲利心得,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告乙l○…等一直鼓吹原告等8人放心交現金300萬交給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告乙l○..等去代操股票,在112年12月20日雙方約在被告r○○新竹市北區***(詳卷)家中碰面,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告乙l○…等見面非常有誠意秀出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吿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告乙l○..等的身分證,112年12月20日當天原告等8人交付現金500萬給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告乙l○..等,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吿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吿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吿張令、被告乙l○..等允諾在短時間讓原告等8人獲利近百萬。 原告等8人一直追代票股票的事情,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告乙l○..等一直各種理由藉口,甚至被告封鎖原告等8人的賴,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告乙l○..等到目前為止消失不見人影,被告乙戌○、被告r○○、被告甲w○、被告p○○、被告李進士、被告林世祥、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張令、被告乙l○..等也沒有歸還現金500萬。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83號) 乙g○、u○○、丙宙○、陳億玲、劉殷宏、劉惠娟、劉蘇錦綢、甲乙○/乙戌○、r○○、甲w○、p○○、李進士、林世祥、甲s○、丙丁○、李榮鴻、張令、乙l○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g○之身分證字號 丙宙○之身分證字號 陳億玲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乙戌○之身分證字號 r○○之身分證字號 甲w○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 李進士之身分證字號 林世祥之身分證字號 甲s○之身分證字號 丙丁○之身分證字號 李榮鴻之身分證字號 張令之身分證字號 乙l○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35***319)(均詳卷) 「乙g○」印章1個 「乙g○」印文2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丙宙○」印章1個 「丙宙○」印文1枚 「陳億玲」印章1個 「陳億玲」印文1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袋1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83卷第13至2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乙辛○ 113年6月13日 原告劉惠娟在112年4月1日被被告乙黃○在被告乙黃○新竹市香山區***(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劉惠娟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劉惠娟同年6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東港輔英醫院墮胎,原告劉惠娟被被告乙黃○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乙黃○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84號) 劉惠娟/乙黃○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乙黃○之身分證字(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0935***319)(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袋1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84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甲f○、原告女友Y○○..等2人於109年3月7日至新竹旅遊五天並住宿在新竹市東區***(詳卷)某商務旅館,於109年3月7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甲f○、原告女友Y○○..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林奕薰、被告林震民、被告甲戊○、被告乙y○、被告李明雄、被告丙亥○、被告甲X○、被告蕭彭勳、被告簡辰翰、被告玄○○..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甲f○、原告女友Y○○..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林奕薰、被告林震民、被告甲戊○、被告乙y○、被告李明雄、被告丙亥○、被告甲X○、被告蕭彭勳、被告簡辰翰、被告玄○○..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老婆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於109年3月10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300萬至新竹市東區***(詳卷)某商務旅館中交給被告林奕薰、被告林震民、被告甲戊○、被告乙y○、被告李明雄、被告丙亥○、被告甲X○、被告蕭彭勳、被告簡辰翰、被告玄○○..等10人。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89號) 甲f○、Y○○/林奕薰、林震民、甲戊○、玄○○、簡辰翰、蕭彭勳、甲X○、丙亥○、李明雄、乙y○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甲f○之身分證字號 Y○○之身分證字號 林奕薰之身分證字號 林震民之身分證字號 甲戊○之身分證字號 玄○○之身分證字號 簡辰翰之身分證字號 蕭彭勳之身分證字號 甲X○之身分證字號 丙亥○之身分證字號 李明雄之身分證字號 乙y○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鄉○○路000號」、「0936***266)(均詳卷) 「甲f○」印章1個 「甲f○」印文2枚 「Y○○」印章1個 「Y○○」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袋1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89卷第5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乙辛○ 113年6月19日 原告何珮綾在112年6月1日被被告甲宙○在被告甲宙○新竹市***(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何珮綾案發後一個多月私密處嚴重受傷。原告何珮綾同年6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岡山翁明清婦產科就醫,原告何珮綾被被告甲宙○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甲宙○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10號) 何珮綾/甲宙○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何珮綾之身分證字號 甲宙○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何珮綾」印章1個 「何珮綾」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7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8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袋1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10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乙辛○ 113年6月25日 由被告甲z○、被告丙A○、被告宇○○、被告李志航、被告甲q○、被告甲宙○、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於112年6月20日以討論原告何珮綾被被告甲宙○強姦補償為由,被告甲z○、被告丙A○、被告宇○○、被告李志航、被告甲q○、被告甲宙○、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持槍將原告等9人囚禁至被告甲宙○新竹市***(詳卷)家中,期間被告甲z○、被告丙A○、被告宇○○、被告李志航、被告甲q○、被告甲宙○、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多次聯繫原告u○○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u○○老婆陳宜柔於112年6月25日攜帶300萬至被告甲宙○新竹市***(詳卷)家中交付給被告甲z○、被告丙A○、被告宇○○、被告李志航、被告甲q○、被告甲宙○、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等。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21號) u○○、乙g○、丙宙○、陳億玲、劉殷宏、劉惠娟、劉蘇錦綢、甲乙○、何珮綾/甲z○、丙A○、宇○○、李志航、甲q○、甲s○、丙丁○、李榮鴻、甲宙○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g○之身分證字號 丙宙○之身分證字號 陳億玲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何珮綾之身分證字號 甲z○之身分證字號 丙A○之身分證字號 宇○○之身分證字號 李志航之身分證字號 甲q○之身分證字號 甲s○之身分證字號 丙丁○之身分證字號 李榮鴻之身分證字號 甲宙○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乙g○」印章1個 「乙g○」印文1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丙宙○」印章1個 「丙宙○」印文2枚 「陳億玲」印章1個 「陳億玲」印文1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7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8日)刑事告訴狀1份(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21卷第5至13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鍾淑萍於112年6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6月20日一同至新竹旅遊三天並住宿在新竹市東區***(詳卷)某民宿,被告鍾淑萍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41號) 蔡宗良/鍾淑萍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鍾淑萍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4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乙d○於111年1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1月23日一同至新竹旅遊並住宿在新竹縣峨眉鄉***(詳卷)某民宿,被告於111年1月23日在該民宿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1年1月23日當日在該民宿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d○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75號) 阮洋洋/乙d○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乙d○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阮洋洋」印章1個 「阮洋洋」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75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6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梁展源於112年9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9月23日一同至苗栗旅遊並住宿在苗栗縣三義鄉***(詳卷)某民宿,被告於112年9月23日在該民宿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2年9月23日當日在該民宿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梁展源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62號) 阮洋洋/梁展源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梁展源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阮洋洋」印章1個 「阮洋洋」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苗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62卷第2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甲Q○於113年1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1月20日一同至苗栗旅遊三天並住宿在苗栗縣大湖鄉***(詳卷)某民宿,被告甲Q○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63號) 蔡宗良/周美紅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周美紅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苗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63卷第8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8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甲f○、原告女友Y○○..等2人於112年2月7日至通霄旅遊三天並住宿在苗栗縣通霄鎮***(詳卷)某民宿,112年2月7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甲f○、原告女友Y○○..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甲酉○、被告甲L○、被告甲y○、被告e○○、被告乙E○、被告朱健均、被告蘇建龍、被告吳美玲、被告呂侑哲、被告羅振時..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甲f○、原告女友Y○○..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甲酉○、被告甲L○、被告甲y○、被告e○○、被告乙E○、被告朱健均、被告蘇建龍、被告吳美玲、被告呂侑哲、被告羅振時..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老婆要求贖金100萬,原告老婆於112年2月15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100萬至苗票縣通霄鎮***(詳卷)某民宿交給被告甲酉○、被告甲L○、被告甲y○、被告e○○、被告乙E○、被告朱健均、被告蘇建龍、被告吳美玲、被告呂侑哲、被告羅振時..等10人。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01號) 甲f○、Y○○/甲酉○、甲L○、甲y○、羅振時、呂侑哲、吳美玲、蘇建龍、朱健均、乙E○、e○○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甲f○之身分證字號 Y○○之身分證字號 甲酉○之身分證字號 甲L○之身分證字號 甲y○之身分證字號 羅振時之身分證字號 呂侑哲之身分證字號 吳美玲之身分證字號 蘇建龍之身分證字號 朱健均之身分證字號 乙E○之身分證字號 e○○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鄉○○路000號」、「0936***266)(均詳卷) 「甲f○」印章1個 「甲f○」印文2枚 「Y○○」印章1個 「Y○○」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苗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01卷第5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乙辛○ 113年5月28日 由被告甲甲○為首等8人擄人集團於113年3月26日被告甲甲○等8人持槍將原告從原告岡山家中強押至被告甲甲○家中,被告甲甲○、被告劉殷宏、被告丙宙○、被告w○○、被告甲乙○、被告林慶仁..等6人在被告甲甲○家中並毆打原告長達5天左右,導致原告左手掌骨折、腦部出血..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甲甲○等8人多次輪流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甲甲○等8人強迫原告與母狗發生關係,被告劉惠娟多次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陳宜柔於113年3月31日至娘家攜帶300萬至被告甲甲○家中交付給被告劉惠娟、被告劉蘇錦綢..等2人。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872號) u○○/劉惠娟、甲甲○、劉殷宏、丙宙○、劉蘇錦綢、林慶仁、w○○、甲乙○(起訴書誤載「名義」被告為「乙o○、甲Y○、乙P○、姚麗卿」)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甲甲○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丙宙○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林慶仁之身分證字號 w○○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4日(卷付之信封影本看不出郵戳日期、收狀日期113年5月28日)刑事告訴狀1份、信封影本1紙(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872卷第5至9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0 乙辛○ 113年6月19日 原告何珮綾在113年4月1日被被告庚○○在被告庚○○臺中市大里區***(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何珮綾案發後一個多月私密處嚴重受傷。原告何珮綾同年5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岡山區翁明清婦產科就醫,原告何珮綾被被告庚○○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庚○○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687號) 何珮綾/庚○○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何珮綾之身分證字號 庚○○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何珮綾」印章1個 「何珮綾」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7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19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687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乙辛○ 113年6月4日 由被告徐金玲、被告甲甲○..等於113年4月15日以討論買賣土地為由,被告徐金玲、被告甲甲○..等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被告徐金玲家中並歐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徐金玲、被告甲甲○..等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徐金玲、被告甲甲○..等多次聯聯繫原告家人宙○○等要求贖金300萬,原告家人宙○○於113年4月1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300萬至被告徐金玲家中交付給被告徐金玲、被告甲甲○..等。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124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徐金玲、甲甲○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徐金玲之身分證字號 甲甲○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影本l份(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124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許博清於113年2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2月23日一同至谷關旅遊並住宿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渡假村民宿,被告於113年2月23日在統一渡假村民宿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3年2月23日當日在統一渡假村民宿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許博清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125號) 阮洋洋/許博清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許博清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劉嘉豪0906***951」(均詳卷) 「阮洋洋」印章1個 「阮洋洋」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影本1份(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125卷第3至9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癸○○於113年2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2月20日一同至彰化旅遊三天並住宿在彰化縣○○市○○路00號康橋商旅民宿,被告癸○○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康橋商旅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881號) 乙I○/癸○○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I○之身分證字號 癸○○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街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乙I○」印章1個 「乙I○」印文2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l個(彰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88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4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林慶仁、原告女友乙m○..等2人於113年2月1日至鹿港旅遊五天並住宿在彰化縣鹿港鎮***(詳卷)某民宿,於113年2月1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林慶仁、原告女友乙m○..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乙u○、被告q○○、被告甲T○、被告乙k○、被告劉柏巖、被告蔣雅婷、被告甲d○、被告M○○、被告寅○○、被告甲c○..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林慶仁、原告女友乙m○..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乙u○、被告q○○、被告甲T○、被告乙k○、被告劉柏巖、被告蔣雅婷、被告甲d○、被告M○○、被告寅○○、被告甲c○..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老婆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於113年2月5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300萬至彰化縣鹿港鎮***(詳卷)某民宿中交給被告乙u○、被告q○○、被告甲T○、被告乙k○、被告劉柏巖、被告蔣雅婷、被告甲d○、被告M○○、被告寅○○、被告甲c○..等10人。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32號) 林慶仁、乙m○/乙u○、q○○、甲T○、甲c○、寅○○、M○○、甲d○、蔣雅婷、劉柏巖、乙k○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林慶仁之身分證字號 乙m○之身分證字號 乙u○之身分證字號 q○○之身分證字號 甲T○之身分證字號 甲c○之身分證字號 寅○○之身分證字號 M○○之身分證字號 甲d○之身分證字號 蔣雅婷之身分證字號 劉柏巖之身分證字號 乙k○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桃園市○○區○○街000號****」、「0988***757」(均詳卷) 「林慶仁」印章1個 「林慶仁」印文2枚 「乙m○」印章1個 「乙m○」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彰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32卷第5至11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5 乙辛○ 113年6月4日 由被告甲R○於113年1月15日以討論買賣民宿為由,被告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被告甲R○家中並毆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多次聯聯繫原告家人里長宙○○要求贖金300萬,原告家人里長宙○○於113年1月1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300萬至被告甲R○家中交付給被告甲R○。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64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甲R○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甲R○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000號」、「091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64卷第1至3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丙戌○於111年9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9月20日一同至南投旅遊三天並住宿在南投縣埔里鎮***(詳卷)某民宿,被告丙戌○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80號) 王金龍/丙戌○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金龍之身分證字號 丙戌○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號」、「0917***772」(均詳卷) 原信封影本遭塗改,經核對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80第4頁及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15頁,得知上開信封寄件人地址及手機。 「王金龍」印章1個 「王金龍」印文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80卷第1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7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沈昕蕾於111年6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6月20日一同至廬山旅遊並住宿在南投縣仁愛鄉***(詳卷)某飯店,原告於111年6月20日在該飯店向被告沈昕蕾求婚成功,原告在111年6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沈昕蕾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89號) 蔡宗良/沈昕蕾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沈昕蕾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東港鎮朝隆路***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2枚 ⒈113年6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89卷第1至3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林易新於111年10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10月23日一同至清境旅遊並住宿在南投縣仁愛鄉***(詳卷)溫泉山莊,被告於111年10月23日在該溫泉山莊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1年10月23日當日在該溫泉山莊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林易新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97號) 阮洋洋/林易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林易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阮洋洋」印章1個 「阮洋洋」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97卷第1至3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9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林慶仁、原告女友乙m○…等2人於109年1月7日至清境旅遊五天並住宿在南投縣仁愛鄉***(詳卷)某民宿,於109年1月7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林慶仁、原告女友乙m○..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李瓊蘭、被告J○○、被告林思瑜、被告甲e○、被告甲U○、被告林志翔、被告王欽鴻、被告甲丁○、被告甲u○、被告羅嘉文..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林慶仁、原告女友乙m○..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李瓊蘭、被告J○○、被告林思瑜、被告甲e○、被告甲U○、被告林志翔、被告王欽鴻、被告甲丁○、被告甲u○、被告羅嘉文..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老婆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於109年1月10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300萬至南投縣仁愛鄉***(詳卷)某民宿中交給被告李瓊蘭、被告J○○、被告林思瑜、被告甲e○、被告甲U○、被告林志翔、被告王欽鴻、被告甲丁○、被告甲u○、被告羅嘉文..等10人。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21號) 林慶仁、乙m○/李瓊蘭、J○○、林思瑜、羅嘉文、甲u○、甲丁○、王欽鴻、林志翔、甲U○、甲e○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林慶仁之身分證字號 乙m○之身分證字號 李瓊蘭之身分證字號 J○○之身分證字號 林思瑜之身分證字號 羅嘉文之身分證字號 甲u○之身分證字號 甲丁○之身分證字號 王欽鴻之身分證字號 林志翔之身分證字號 甲U○之身分證字號 甲e○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桃園市○○區○○街000號***」、「0988**757」(均詳卷) 「林慶仁」印章1個 「林慶仁」印文3枚 「乙m○」印章1個 「乙m○」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南投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21卷第1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0 乙辛○ 113年5月30日 原告在民國112年4月10日在被告西螺家中向被告蕭羽捷求婚成功,原告在112年4月1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蕭羽捷。 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蕭羽捷結婚,被告蕭羽捷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070號) u○○/蕭羽捷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蕭羽捷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起訴書誤繕為2枚) ⒈113年5月26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28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070卷第3至5頁、第11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1 乙辛○ 113年6月6日 由被告蕭羽捷於111年12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蕭羽捷幾乎每天要求原告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136號) u○○/蕭羽捷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蕭羽捷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起訴書誤繕為2枚) ⒈113年5月3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136卷第3至5頁、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070卷第11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2 乙辛○ 113年6月4日 由被告張裕祥、被告蕭羽捷..等於112年9月5日以討論買賣民宿為由被告張裕祥、被告蕭羽捷..等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被告張裕祥家中並歐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張裕祥、被告蕭羽捷..等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張裕祥、被告蕭羽捷..等多次聯聯繫原告家人宙○○要求贖金800萬,原告家人宙○○於112年9月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800萬至被告張裕祥家中交付給被告張裕祥、被告蕭羽捷..等。 (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124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張裕祥、蕭羽捷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張裕祥之身分證字號 蕭羽捷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告訴狀1份(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124卷第5至10頁) ⒉信封l個(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124卷第9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3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X○○於112年1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1月20日一同至嘉義旅遊三天並住宿在嘉義市西區***(詳卷)某民宿,被告X○○幾乎毎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46號) 乙I○/X○○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I○之身分證字號 X○○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乙I○」印章1個 「乙I○」印文2枚 ⒈113年7月2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2日)刑事告訴狀1份(嘉義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46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4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張哲瑋於112年5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5月23日一同至阿里山旅遊並住宿在嘉義縣番路鄉***(詳卷)某飯店,被告於112年5月23日在雲登景觀飯店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2年5月23日當日在該飯店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張哲瑋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61號) 阮洋洋/張哲瑋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張哲瑋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阮洋洋」印章1個 「阮洋洋」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嘉義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61卷第1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5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乙I○、原告女友李曉嵐..等2人於113年5月1日至梅山旅遊五天並住宿在嘉義縣梅山鄉***(詳卷)某民宿,於113年5月01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乙I○、原告女友李曉嵐一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乙N○、被告乙M○、被告乙e○、被告乙C○、被告j○○、被告楊泫龍、被告L○○、被告N○○、被告劉曉臻、被告乙c○..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乙I○、原告女友李曉嵐..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乙N○、被告乙M○、被告乙e○、被告乙C○、被告j○○、被告楊泫龍、被告L○○、被告N○○、被告劉曉臻、被告乙c○..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家人要求贖金300萬,原告家人於113年5月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300萬至嘉義縣梅山鄉***(詳卷)某民宿中交給被告乙N○、被告乙M○、被告乙e○、被告乙C○、被告j○○、被告楊泫龍、被告L○○、被告N○○、被告劉曉臻、被告乙c○..等10人。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62號) 乙I○、李曉嵐/乙N○、乙M○、乙e○、乙c○、劉曉臻、N○○、L○○、楊泫龍、j○○、乙C○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I○之身分證字號 李曉嵐之身分證字號 乙N○之身分證字號 乙M○之身分證字號 乙e○之身分證字號 乙c○之身分證字號 劉曉臻之身分證字號 N○○之身分證字號 L○○之身分證字號 楊泫龍之身分證字號 j○○之身分證字號 乙C○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街000號」、「0917***772」(均詳卷) 「乙I○」印章1個 「乙I○」印文2枚 「李曉嵐」印章1個 「李曉嵐」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嘉義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62卷第5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乙辛○ 113年6月6日 由被告乙o○等12人於112年6月5日以討論退還股票金額為由,被告等12人持槍將原告囚禁至被告乙o○家中,期間被告等12人多次聯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陳宜柔於112年6月5日攜帶300萬至被告乙o○家中交付給被告等12人。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489號) u○○/乙o○、甲Y○、乙P○、姚麗卿、乙卯○、癸○○、丙庚○、林韋潔、甲卯○、李華成、李佩潔、李佩瑄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o○之身分證字號 甲Y○之身分證字號 乙P○之身分證字號 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 乙卯○之身分證字號 癸○○之身分證字號 丙庚○之身分證字號 林韋潔之身分證字號 甲卯○之身分證字號 李華成之身分證字號 李佩潔之身分證字號 李佩瑄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2枚 ⒈113年6月5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6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489卷第5至11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7 乙辛○ 113年6月6日 原告在112年4月在赢家金融資訊群組認識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期間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分享他替其他人代操股票獲利心得,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一直鼓吹原告放心交現金300萬交給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去代操股票,在112年5月28日雙方約在臺南火車站碰面,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見面非常有誠意秀出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的身分證..等,113年4月28日當天原告交付現金300萬給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允諾在短時間讓原告獲利近百萬。 原告一直追代票股票的事情,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 一直各種理由藉口,甚至被告封鎖原告的賴,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到目前為止消失不見人影,被告乙o○、甲Y○、乙P○、姚麗卿..等也沒有歸還現金300萬。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490號) u○○/乙o○、甲Y○、乙P○、姚麗卿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o○之身分證字號 甲Y○之身分證字號 乙P○之身分證字號 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2枚 ⒈113年6月3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6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490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8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丙子○、被告劉天豪、被告H○○、被告甲黃○、被告蘇存易、被告甲巳○、被告乙B○、被告甲宇○、被告蕭羽捷、被告崔自盛、被告乙T○、被告乙卯○..等於113年4月1日以討論原告v○○被被告丙子○強姦補償為由,被告丙子○、被告劉天豪、被告H○○、被告甲黃○、被告蘇存易、被告甲巳○、被告乙B○、被告甲宇○、被告蕭羽捷、被告崔自盛、被告乙T○、被告乙卯○..等持槍將原告等3人囚禁至臺南市西區***(詳卷)某民宿中,期間被告丙子○、被告劉天豪、被告H○○、被告甲黃○、被告蘇存易、被告甲巳○、被告乙B○、被告甲宇○、被告蕭羽捷、被告崔自盛、被告乙T○、被告乙卯○..等多次聯繫原告v○○家人要求贖金300萬,原告v○○家人於113年4月10日攜帶300萬至臺南市西區***(詳卷)某民宿交付給被告丙子○、被告劉天豪、被告H○○、被告甲黃○、被告蘇存易、被告甲巳○、被告乙B○、被告甲宇○、被告蕭羽捷、被告崔自盛、被告乙T○、被告乙卯○..等。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992號) v○○、甲庚○、甲己○/丙子○、劉天豪、H○○、甲黃○、蘇存易、甲巳○、乙B○、甲宇○、蕭羽捷、乙X○、乙T○、乙卯○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v○○之身分證字號 甲己○之身分證字號 甲庚○之身分證字號 丙子○之身分證字號 劉天豪之身分證字號 H○○之身分證字號 甲黃○之身分證字號 蘇存易之身分證字號 甲巳○之身分證字號 乙B○之身分證字號 甲宇○之身分證字號 蕭羽捷之身分證字號 乙X○之身分證字號 乙T○之身分證字號 乙卯○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v○○」印章1個 「v○○」印文2枚 「甲庚○」印章1個 「甲庚○」印文1枚 「甲己○」印章1個 「甲己○」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1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992卷第5至1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丙子○於113年2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2月2日日一同至臺南旅遊三天並住宿在臺南市南區***(詳卷)某民宿,被告丙子○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993號) v○○/丙子○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v○○之身分證字號 丙子○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v○○」印章1個 「v○○」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993卷第3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0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與原告男友賴昆俊110年7月23日一同至關仔嶺旅遊並住宿在臺南市白河區***(詳卷)某渡假莊園,於110年7月23日凌晨2點多假藉借手機充電器為由被告P○○、被告蕭羽捷..等2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原告男友甲a○..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10萬搶走。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080號) 劉惠娟/P○○、蕭羽捷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 蕭羽捷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080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乙I○、原告女友李曉嵐..等2人於108年12月1日至臺南旅遊五天並住宿在臺南市北區***(詳卷)某民宿,於108年12月1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間原告乙I○、原告女友李曉嵐..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藍健志、被告葉健佑、被告丁○○、被告甲V○、被告東金霖、被告甲壬○、被告甲I○、被告藍力維、被告戊○○、被告E○○..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乙I○、原告女友李曉嵐..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藍健志、被告葉健佑、被告丁○○、被告甲V○、被告東金霖、被告甲壬○、被告甲I○、被告藍力維、被告戊○○、被告E○○..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家人要求贖金300萬,原告家人於108年12月0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300萬至臺南市北區***(詳卷)某民宿中交給被告藍健志、被告葉健佑、被告丁○○、被告甲V○、被告東金霖、被告甲壬○、被告甲I○、被告藍力維、被告戊○○、被告E○○..等10人。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081號) 乙I○、李曉嵐/藍健志、葉健佑、丁○○、戊○○、藍力維、甲I○、甲壬○、E○○、東金霖、甲V○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I○之身分證字號 李曉嵐之身分證字號 藍健志之身分證字號 葉健佑之身分證字號 丁○○之身分證字號 戊○○之身分證字號 藍力維之身分證字號 甲I○之身分證字號 甲壬○之身分證字號 E○○之身分證字號 東金霖之身分證字號 甲V○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街000號」、「0917***772」(均詳卷) 「乙I○」印章1個 「乙I○」印文4枚 「李曉嵐」印章1個 「李曉嵐」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081卷第5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乙辛○ 113年6月6日 由被告甲卯○於111年12月初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甲卯○幾乎每天要求原告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488號) u○○/甲卯○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甲卯○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3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488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3 乙辛○ 113年6月4日 由被告P○○於112年3月20日以討論車子過戶為由,被告持槍從原告岡山家中強押至被告三民區***(詳卷)家中囚禁並毆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左手掌骨折、腦部出血..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P○○多次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100萬,原告老婆陳宜柔於112年3月20日至娘家攜帶100萬至被告家中交付給被告。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536號) u○○/P○○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2枚 ⒈113年5月28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及信封1個(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536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4 乙辛○ 113年6月4日 由被告P○○於113年2月20日討論房子過戶為由,被告P○○持搶將原告等6人囚禁至被告P○○三民區****(詳卷)家中並毆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被告P○○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P○○多次聯繫原告等家人里長宙○○要求贖金1000萬,原告家人里長宙○○於113年2月20日至原告家中攜帶1000萬至被告P○○家中交付給被告P○○。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537號) 劉惠娟、u○○、林慶仁、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P○○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u○○之身分證字號 林慶仁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林慶仁」印章1個 「林慶仁」印文1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5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及信封1個(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537卷第3至5頁、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536卷第7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5 乙辛○ 113年6月14日 由被告P○○於112年3月20日以討論車子過戶為由,被告持槍從原告岡山家中強押至被告三民區***(詳卷)家中囚禁並毆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左手掌骨折、腦部出血..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P○○多次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100萬,原告老婆陳宜柔於112年3月20日至娘家攜帶100萬至被告家中交付給被告。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745號) u○○/P○○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745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乙辛○ 113年6月11日 由被告P○○於112年1月初開始要求原告每天幫被告口交,被告P○○幾乎每天將自己性器官插入原告肛門,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670號) u○○/P○○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3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7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670卷第3至5頁、第25至2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7 乙辛○ 113年6月4日 被告在民國112年3月10日在被告家中三民區***(詳卷)同意以280萬將被告名下車牌:000-0000賣給原告,原告在112年3月10日當日付定金現金100萬給被告。 被告至今尚未將車子過戶給原告,被告尚未歸還定金100萬給原告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697號) u○○/P○○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3枚 ⒈113年5月28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697卷第5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8 乙辛○ 113年6月13日 原告劉惠娟在112年4月1日被被告P○○、被告甲s○在被告P○○高雄三民區***(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劉惠娟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劉惠娟同年6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東港輔英醫院墮胎,原告劉惠娟被被告P○○、被告甲s○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被告P○○、被告甲s○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705號) 劉惠娟/P○○、甲s○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 甲s○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0935***319」(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705卷第5至7頁、第23至2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9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乙H○於113年6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6月20日一同至林園旅遊三天並住宿在高雄市林園區***(詳卷)某民宿,被告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101號) v○○/乙H○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v○○之身分證字號 乙H○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v○○」印章1個 「v○○」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10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0 乙辛○ 113年7月5日 原告與原告男友乙q○於111年12月23日一同至鳳山旅遊並住宿在高雄市鳳山區***(詳卷)某商務旅館時,於111年12月23日凌晨2點多假藉借手機充電器為由被告李忠晏、被告乙庚○..等2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原告男友乙q○..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10萬搶走。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185號) 劉惠娟/李忠晏、乙庚○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李忠晏之身分證字號 乙庚○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劉嘉豪0906***951」(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185卷第5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1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乙W○、原告女友蕭羽捷..等2人於109年5月1日至小港旅遊五天並住宿在高雄市小港區***(詳卷)某國際會館,於109年5月1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乙W○、原告女友蕭羽捷..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i○○、被告巳○○、被告黃玄昌、被告張育豪、被告天○○、被告未○○、被告洪宗輝、被告程啟銘、被告卯○○、被告丙卯○..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乙W○、原告女友蕭羽捷..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i○○、被告巳○○、被告黃玄昌、被告張育豪、被告天○○、被告未○○、被告洪宗輝、被告程啟銘、被告卯○○、被告丙卯○..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老婆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於109年5月5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300萬至高雄市小港區***(詳卷)某國際會館中交給被告i○○、被告巳○○、被告黃玄昌、被告張育豪、被告天○○、被告未○○、被告洪宗輝、被告程啟銘、被告卯○○、被告丙卯○..等10人。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240號) 乙W○、蕭羽捷/i○○、巳○○、黃玄昌、丙卯○、卯○○、程啟明、洪宗輝、未○○、天○○、張育豪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W○之身分證字號 蕭羽捷之身分證字號 i○○之身分證字號 巳○○之身分證字號 黃玄昌之身分證字號 丙卯○之身分證字號 卯○○之身分證字號 程啟明之身分證字號 洪宗輝之身分證字號 未○○之身分證字號 天○○之身分證字號 張育豪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路○段○○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乙W○」印章1個 「乙W○」印文1枚 「蕭羽捷」印章1個 「蕭羽捷」印文2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240卷第5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乙辛○ 113年7月9日 由被告乙q○111年12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12月23日一同至鳳山旅遊並住宿在高雄市鳳山區***(詳卷)某商務旅館,被告於111年12月23日在某商務旅館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1年12月23日當日在某商務旅館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q○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312號) 劉惠娟/乙q○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乙q○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312卷第3至5頁) ⒉高雄地檢署113年7月9日收狀處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高雄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312卷第17頁光碟存放袋內)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3 乙辛○ 丙壬○ 113年5月30日 原告在112年6月10日在原告岡山家中向被告謝慧智求婚成功,原告在112年6月10目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謝慧智。 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謝慧智結婚,被告謝慧智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31號) u○○/謝慧智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謝慧智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6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28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3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4 乙辛○ 丙壬○ 113年5月30日 由被告劉殷宏等2人擄人集團於112年12月20日被告劉殷宏等2人持槍將原告囚禁在原告岡山家中長達3天左右,為被告劉殷宏、被告丙宙○..等2人囚禁原告期間並毆打原告,導致原告左手掌骨折、腦部出血..等多處受傷,被告劉殷宏、被告丙宙○..等2人輪流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劉殷宏多次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500萬,原告老婆陳宜柔於112年12月20日至娘家攜帶500萬至原告岡山家中交付給被告劉殷宏等2人。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42號) u○○/劉殷宏、丙宙○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丙宙○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6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28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42卷第3至5頁、第9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5 乙辛○ 113年6月14日 由被告蕭玉英於110年5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蕭玉英幾乎每天要求在原告u○○家中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16號) u○○/蕭玉英(起訴書誤繕為蕭育英)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蕭玉英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16卷第3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6 乙辛○ 113年6月14日 由被告乙戊○於112年6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乙戊○幾乎每天要求在原告u○○家中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17號) u○○/乙戊○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戊○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417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7 乙辛○ 113年6月19日 由被告丙巳○於112年5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丙巳○幾乎每天要求在原告u○○家中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22) u○○/丙巳○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丙巳○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7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8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22卷第3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8 乙辛○ 113年6月19日 由被告李佩瑄於110年5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李佩瑄幾乎每天要求在原告u○○家中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23號) u○○/李佩瑄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李佩瑄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7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8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23卷第3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9 乙辛○ 113年6月19日 由被告翁美蓮於111年5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翁美蓮幾乎每天要求在原告u○○家中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24號) u○○/翁美蓮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翁美蓮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7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8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24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0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R○○於112年2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2月28日一同至岡山旅遊三天並住宿在高雄市橋頭區***(詳卷)某旅館,被告R○○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旅館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21號) v○○/R○○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v○○之身分證字號 R○○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v○○」印章1個 「v○○」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2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1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乙W○、原告女友蕭羽捷..等2人於108年5月1日至田寮旅遊五天並住宿在高雄市田寮區***(詳卷)某飯店,於108年5月1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乙W○、原告女友蕭羽捷..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戌○○、被告丙丙○、被告吳啟勝、被告甲x○、被告子○○、被告乙申○、被告林信齊、被告乙w○、被告朱芷瑩、被告吳清福..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乙W○、原告女友蕭羽捷..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戌○○、被告丙丙○、被告吳啟勝、被告甲x○、被告子○○、被告乙申○、被告林信齊、被告乙w○、被告朱芷瑩、被告吳清福..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老婆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於108年5月5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300萬至高雄市田寮區***(詳卷)某飯店中交給被告戌○○、被告丙丙○、被告吳啟勝、被告甲x○、被告子○○、被告乙申○、被告林信齊、被告乙w○、被告朱芷瑩、被告吳清福..等10人。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833號) 蕭羽捷、乙W○/戌○○、丙丙○、吳啟勝、吳清福、朱芷瑩、乙w○、林信齊、乙申○、子○○、甲x○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W○之身分證字號 蕭羽捷之身分證字號 戌○○之身分證字號 丙丙○之身分證字號 吳啟勝之身分證字號 吳清福之身分證字號 朱芷瑩之身分證字號 乙w○之身分證字號 林信齊之身分證字號 乙申○之身分證字號 子○○之身分證字號 甲x○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路○段○○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蕭羽捷」印章1個 「蕭羽捷」印文2枚 「乙W○」印章1個 「乙W○」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833卷第3至12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2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乙S○於112年6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6月23目一同至屏東旅遊並住宿在屏東縣車城鄉***(詳卷)某溫泉館,被告於112年6月23日在該溫泉館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2年6月23日當日在該溫泉館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S○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862號) 阮洋洋/乙S○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乙S○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阮洋洋」印章1個 「阮洋洋」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862卷第5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3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乙W○清、原告女友蕭羽捷..等2人於108年12月1日至潮州旅遊五天並住宿在屏東縣潮州鎮***(詳卷)某飯店,於108年12月1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乙W○、原告女友蕭羽捷..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T○○、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王金田、被告甲辰○、被告葉永青、被告甲q○、被告甲n○、被告李佩潔、被告李志航..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乙W○、原告女友蕭羽捷..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T○○、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王金田、被告甲辰○、被告葉永青、被告甲q○、被告甲n○、被告李佩潔、被告李志航..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老婆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於108年12月5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300萬至屏東縣潮州鎮***(詳卷)某飯店中交給被告T○○、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王金田、被告甲辰○、被告葉永青、被告甲q○、被告甲n○、被告李佩潔、被告李志航..等10人。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934號) 蕭羽捷、乙W○/T○○、B○○、李佩瑄、李志航、李佩潔、甲n○、甲q○、葉永青、甲辰○、王金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W○之身分證字號 蕭羽捷之身分證字號 T○○之身分證字號 B○○之身分證字號 李佩瑄之身分證字號 李志航之身分證字號 李佩潔之身分證字號 甲n○之身分證字號 甲q○之身分證字號 葉永青之身分證字號 甲辰○之身分證字號 王金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路○段○○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蕭羽捷」印章1個 「蕭羽捷」印文2枚 「乙W○」印章1個 「乙W○」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964卷第5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4 乙辛○ 丙壬○ 113年6月7日 由被告廖俊穎等8人於113年2月5日以討論買賣重機為由,被告等8人持槍將原告等3人囚禁至被告廖俊穎臺東縣卑南鄉***(詳卷)家中並毆打原告等3人,導致原告等3人多處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等8人多次聯聯繫原告林慶仁老婆Y○○要求贖金300萬,原告林慶仁老婆Y○○於113年2月5日攜帶300萬至廖俊穎縣卑南鄉***(詳卷)家中交付給被告等8人。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23號) u○○、乙I○、林慶仁/甲s○、廖俊穎、林佳俊、乙V○、丙丁○、姚麗卿、李榮鴻、d○○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I○之身分證字號 林慶仁之身分證字號 甲s○之身分證字號 廖俊穎之身分證字號 林佳俊之身分證字號 乙V○之身分證字號 丙丁○之身分證字號 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 李榮鴻之身分證字號 d○○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3」(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2枚 「乙I○」印章1個 「乙I○」印文1枚 「林慶仁」印章1個 「林慶仁」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23卷第5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5 乙辛○ 丙壬○ 113年6月5日 由被告甲W○於112年10月5日以討論買賣民宿為由,被告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被告甲W○家中並毆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多次聯聯繫原告等要求贖金300萬,原告家人於112年10月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300萬至被告甲W○家中交付給被告甲W○。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24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甲W○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甲W○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24卷第3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6 乙辛○ 113年6月14日 原告乙m○在113年2月1日被被告葉永青在被告葉永青臺東市***(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乙m○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乙m○同年3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八德惠欣婦產科墮胎,原告乙m○被被告葉永青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葉永青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48號) 乙m○/葉永青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m○之身分證字號 葉永青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桃園市○○區○○街000號***」、「0935***319」(均詳卷) 「乙m○」印章1個 「乙m○」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48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7 乙辛○ 113年7月5日 由被告甲r○於113年6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6月23日一同至太麻里遊並住宿在臺東縣太麻里***(詳卷)某酒店,被告於113年6月23日在該酒店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3年6月23日當日在該酒店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甲r○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34號) 阮洋洋/甲r○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甲r○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阮洋洋」印章1個 「阮洋洋」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34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8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甲亥○於111年7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7月20日一同至臺東旅遊三天並住宿在臺東縣臺東市***(詳卷)某民宿,被告甲亥○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1號) 王金龍/甲亥○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金龍之身分證字號 甲亥○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王金龍」印章1個 「王金龍」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9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張筱喬於112年3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3月20日一同至臺東旅遊並住宿在臺東縣卑南鄉***(詳卷)某飯店,原告於112年3月20日在該飯店向被告張筱喬求婚成功,原告在民國112年3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張筱喬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2號) 蔡宗良/張筱喬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張筱喬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42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0 乙辛○ 113年7月8日 原告與原告家人113年1月23日一同至綠島旅遊五天,經原告朋友介紹之下前往臺東縣綠島鄉***(詳卷)某住宿,被告乙Q○、被告林琮欽、被告乙未○..等3人於113年1月26日假藉借東西為由,被告乙Q○、被告林琮欽、被告乙未○..等3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身上金飾、現金8萬搶走。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51號) 姚麗卿/乙Q○、林琮欽、乙未○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 乙Q○之身分證字號 林琮欽之身分證字號 乙未○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南市○○區○○○000號」、「劉嘉豪0906***957」(均詳卷) 「姚麗卿」印章1個 「姚麗卿」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5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51卷第3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1 乙辛○ 113年7月11日 原告蔡宗良、原告女友乙庚○..等2人於112年9月7日至臺東旅遊三天並住宿在臺東縣臺東市***(詳卷)某民宿,於112年9月7日凌晨3點多假藉原告蔡宗良、原告女友乙庚○..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乙壬○、被告己○○、被告甲y○、被告藍巧閔、被告乙A○、被告c○○、被告王世昌、被告徐金玲、被告李玉意、被告甲t○..等10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蔡宗良、原告女友乙庚○…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一等物品搶走。 被告乙壬○、被告己○○、被告甲y○、被告藍巧閔、被告乙A○、被告c○○、被告王世昌、被告徐金玲、被告李玉意、被告甲t○..等10人多次聯繫原告蔡宗良老婆楊雅筑要求贖金100萬,原告蔡宗良老婆楊雅筑於112年9月15日至原告蔡宗良老婆楊雅筑家中攜帶100萬至臺東縣臺東市***(詳卷)某民宿中交給被告乙壬○、被告己○○、被告甲y○、被告藍巧閔、被告乙A○、被告c○○、被告王世昌、被告徐金玲、被告李玉意、被告甲t○..等10人。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65號) 蔡宗良、乙庚○/乙壬○、己○○、甲y○、甲t○、李玉意、徐金玲、王世昌、c○○、乙A○、藍巧閔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乙庚○之身分證字號 乙壬○之身分證字號 己○○之身分證字號 甲y○之身分證字號 甲t○之身分證字號 李玉意之身分證字號 徐金玲之身分證字號 王世昌之身分證字號 c○○之身分證字號 乙A○之身分證字號 藍巧閔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06***951」(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2枚 「乙庚○」印章1個 「乙庚○」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65卷第5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2 乙辛○ 113年6月11日 由被告陳立達、被告A○○、被告莊玉麟、被告林信齊、被告王心怡、被告翁美蓮、被告乙辰○、被告丙甲○、被告C○○、被告子○○、被告乙申○..等於113年1月5目以討論退還股票資金為由,被告陳立達、被告A○○、被告莊玉麟、被告林信齊、被告王心怡、被告翁美蓮、被告乙辰○、被告丙甲○、被告C○○、被告子○○、被告乙申○..等持搶將原告囚禁至被告陳立達花蓮瑞穗鄉***(詳卷)家中,期間被告陳立達、被告A○○、被告莊玉麟、被告林信齊、被告王心怡、被告翁美蓮、被告乙辰○、被告丙甲○、被告C○○、被告子○○、被告乙申○..等多次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陳宜柔於113年1月10日攜帶300萬至被告陳立達花蓮瑞穗鄉***(詳卷)家中交付給被告陳立達、被告A○○、被告莊玉麟、被告林信齊、被告王心怡、被告翁美蓮、被告乙辰○、被告丙甲○、被告C○○、被告子○○、被告乙申○..等。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77號) u○○/陳立達、A○○、莊玉麟、林信齊、乙申○、子○○、C○○、丙甲○、乙辰○、翁美蓮、王心怡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陳立達之身分證字號 A○○之身分證字號 莊玉麟之身分證字號 林信齊之身分證字號 乙申○之身分證字號 子○○之身分證字號 C○○之身分證字號 丙甲○之身分證字號 乙辰○之身分證字號 翁美蓮之身分證字號 王心怡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6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7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77卷第5至9頁、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78卷第13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3 乙辛○ 113年6月11日 原告在112年9月在赢家金融資訊群組認識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期間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分享他替其他人代接股票獲利心得,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一直鼓吹原告放心交現金300萬交給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去代操股票,在112年9月20日雙方約在被告陳立達花蓮瑞穗鄉***(詳卷)家中碰面,被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見面非常有誠意秀出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的身分證,112年9月2日當天原告交付現金300萬給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允諾在短時間讓原告獲利近百萬。 原告一直追代票股票的事情,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一直各種理由藉口,甚至被告封鎖原告的賴,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到目前為止消失不見人影,被告陳立達、被告k○○、被告乙t○、被告許芯語、被告B○○、被告李佩瑄、被告梁廣興、被告王峻佑、被告甲戌○、被告甲P○、被告朱靖敏..等也沒有歸還現金300萬。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78號) u○○/陳立達、k○○、乙t○、許芯語、李佩瑄、B○○、朱靖敏、甲P○、甲戌○、王峻佑、梁廣興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陳立達之身分證字號 k○○之身分證字號 乙t○之身分證字號 許芯語之身分證字號 李佩瑄之身分證字號 B○○之身分證字號 朱靖敏之身分證字號 甲P○之身分證字號 甲戌○之身分證字號 王峻佑之身分證字號 梁廣興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2枚 ⒈113年6月6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7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78卷第5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4 乙辛○ 113年6月14日 原告乙m○在112年6月1日被被告陳立達在被告陳立達花蓮縣瑞穗鄉***(詳卷)家中強暴硬上內射,導致原告乙m○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乙m○同年9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八德惠欣婦產科墮胎,原告乙m○被被告陳立達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陳立達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24號) 乙m○/陳立達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乙m○之身分證字號 陳立達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桃園市○○區○○街000號***」、「0935***319」(均詳卷) 「乙m○」印章1個 「乙m○」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24卷第4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 乙辛○ 113年7月5日 由被告陳鴻朋於113年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1月23日一同至瑞穗旅遊並住宿在花蓮縣瑞穗鄉***(詳卷)某民宿,被告於113年1月23日在該民宿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3年1月23日當日在該民宿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陳鴻朋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19號) 阮洋洋/陳鴻朋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陳鴻朋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阮洋洋」印章1個 「阮洋洋」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19卷第3至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6 乙辛○ 113年7月8日 原告與原告家人112年7月23日一同至花蓮旅遊五天,經原告朋友介紹之下前往花蓮市***(詳卷)某民宿住宿,被告林致辰、被告謝明峰、被告乙宙○..等3人於112年7月26日假藉借東西為由,被告林致辰、被告謝明峰、被告乙宙○..等3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身上金飾、現金8萬搶走。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23號) 姚麗卿/林致辰、謝明峰、乙宙○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 林致辰之身分證字號 謝明峰之身分證字號 乙宙○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南市○○區○○○000號」、「劉嘉豪0906***957」(均詳卷) 「姚麗卿」印章1個 「姚麗卿」印文3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5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23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7 乙辛○ 113年7月11日 原告蔡宗良、原告女友陳佩涵..等2人於1109年7月7日至玉里旅遊五天並住宿在花蓮縣玉里鎮***(詳卷)某民宿,於109年7月7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蔡宗良、原告女友乙庚○..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乙j○、被告謝佳利、被告甲h○、被告乙亥○、被告黃麗萍、被告黃依璿、被告乙巳○、被告丙戊○、被告丙午○、被告李宗翰、被告葉姿吟、被告鄧傅穎、被告乙k○、被告乙O○、被告鄒易宸、被告梁瑞煌、被告李宇嫻..等17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蔡宗良、原告女友乙庚○..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乙j○、被告謝佳利、被告甲h○、被告乙亥○、被告黃麗萍、被告黃依璿、被告乙巳○、被告丙戊○、被告丙午○、被告李宗翰、被告葉姿吟、被告鄧傅穎、被告乙k○、被告乙O○、被告鄒易宸、被告梁瑞煌、被告李宇嫻..等17人多次聯繫原告蔡宗良老婆楊雅筑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蔡宗良老婆楊雅筑於109年7月15日至原告老婆楊雅筑家中攜帶300萬至花蓮縣玉里鎭***(詳卷)某民宿中交給被告乙j○、被告謝佳利、被告甲h○、被告乙亥○、被告黃麗萍、被告黃依璿、被告乙巳○、被告丙戊○、被告丙午○、被告李宗翰、被告葉姿吟、被告鄧傅穎、被告乙k○、被告乙O○、被告鄒易宸、被告梁瑞煌、被告李宇嫻..等17人。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43號) 蔡宗良、乙庚○/乙j○、謝佳利、甲h○、乙亥○、黃麗萍、黃依璿、乙巳○、丙戊○、丙午○、李宗翰、葉姿吟、鄧傅穎、乙k○、乙O○、鄒易宸、梁瑞煌、李宇嫻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乙庚○之身分證字號 乙j○之身分證字號 謝佳利之身分證字號 甲h○之身分證字號 乙亥○之身分證字號 黃麗萍之身分證字號 黃依璿之身分證字號 乙巳○之身分證字號 丙戊○之身分證字號 丙午○之身分證字號 李宗翰之身分證字號 葉姿吟之身分證字號 鄧傅穎之身分證字號 乙k○之身分證字號 乙O○之身分證字號 鄒易宸之身分證字號 梁瑞煌之身分證字號 李宇嫻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2枚 「乙庚○」印章1個 「乙庚○」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花蓮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43卷第5至1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8 乙辛○ 113年6月4日 由被告張力孋、被甲m○..等於113年4月7日以討論買賣民宿為由,被告張力孋、被甲m○..等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被告甲m○家中並毆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張力孋、被甲m○..等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張力孋、被甲m○..等多次聯聯繫原告家人里長宙○○等要求贖金300萬,原告家人里長宙○○於113年4月7日至原告家中攜帶300萬至被告甲m○家中交付給被告張力孋、被甲m○..等。 (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82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張力孋、甲m○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張力孋之身分證字號 甲m○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82卷第5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 乙辛○ 113年6月14日 由被告甲辛○、被告甲天○、被告乙宇○、被告U○○、被告甲g○、被告丑○○、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盧晟弘..等於113年5月5日以討論退還股票資金為由,被告甲辛○、被告甲天○、被告乙宇○、被告U○○、被告甲g○、被告丑○○、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盧晟弘..等持槍將原告等8人囚禁至被告盧晟弘基隆市仁愛區***(詳卷)家中,期間被告甲辛○、被告甲天○、被告乙宇○、被告U○○、被告甲g○、被告丑○○、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盧晟弘..等多次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陳宜柔於113年5月10日攜帶300萬至被告盧晟弘基隆市仁愛區***(詳卷)家中交付給被告甲辛○、被告甲天○、被告乙宇○、被告U○○、被告甲g○、被告丑○○、被告甲s○、被告丙丁○、被告李榮鴻、被告盧晟弘..等。 (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18號) 乙g○、u○○、丙宙○、陳億玲、劉殷宏、劉惠娟、劉蘇錦綢、甲乙○/甲辛○、甲天○、乙宇○、U○○、甲g○、丑○○、甲s○、丙丁○、李榮鴻、盧晟弘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乙g○之身分證字號 丙宙○之身分證字號 陳億玲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甲辛○之身分證字號 甲天○之身分證字號 乙宇○之身分證字號 U○○之身分證字號 甲g○之身分證字號 丑○○之身分證字號 甲s○之身分證字號 丙丁○之身分證字號 李榮鴻之身分證字號 盧晟弘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乙g○」印章1個 「乙g○」印文1枚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丙宙○」之印章1個 「丙宙○」印文1枚 「陳億玲」印章1個 「陳億玲」印文1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782卷第9至1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乙○○於112年7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7月20日一同至基隆市旅遊三天並住宿在基隆市中正區***(詳卷)某旅店,被告乙○○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旅店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77號) 王金龍/乙○○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金龍之身分證字號 乙○○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王金龍」印章1個 「王金龍」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77卷第5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乙J○於111年8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8月20日一同至基隆旅遊並住宿在基隆市仁愛區***(詳卷)某旅店,原告於111年8月20日在該旅店向被告乙J○求婚成功,原告在111年8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J○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83號) 蔡宗良/乙J○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乙J○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83卷第5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2 乙辛○ 113年7月5日 原告與原告男友甲巳○110年3月23日一同至基隆遊並住宿在基隆市仁愛區***(詳卷)某旅店,於110年3月23日凌晨2點多假藉借手機充電器為由被告y○○、被告x○○..等2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原告男友甲a○..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10萬搶走。 (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10號) 劉惠娟/ y○○、x○○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y○○之身分證字號 x○○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劉嘉豪0906***951」(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10卷第3至5頁、第11至12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3 乙辛○ 113年7月5日 原告與原告家人112年1月23日一同至基隆旅遊五天,經原告朋友介紹之下前往基隆市中正區***(詳卷)某旅店住宿,被告t○○、被告丙○○、被告丙丑○..等3人於112年1月26日假藉借東西為由,被告t○○、被告丙○○、被告丙丑○..等3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身上金飾、現金8萬搶走。 (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11號) 姚麗卿/t○○、丙○○、丙丑○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 t○○之身分證字號 丙○○之身分證字號 丙丑○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南市○○區○○○000號」、「劉嘉豪0906***957」(均詳卷) 「姚麗卿」印章1個 「姚麗卿」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5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1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4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u○○、原告女友謝慧智..等2人於111年10月10日至基隆旅遊五天並住宿在基隆市中正區***(詳卷)某商旅,於111年10月10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u○○、原告謝慧智..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乙D○、被告甲G○、被告S○○、被告甲l○、被告莊柳青、被告乙癸○、被告F○○、被告黃湘華、被告甲C○、被告l○○、被告候昌宏、被告乙午○、被告楊坤龍、被告乙寅○、被告G○○、被告羅元均、被告甲y○..等17人持西瓜刀衝造來將原告u○○、原告女友謝慧智..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乙D○、被告甲G○、被告S○○、被告甲l○、被告莊柳青、被告乙癸○、被告F○○、被告黃湘華、被告甲C○、被告l○○、被告候昌宏、被告乙午○、被告楊坤龍、被告乙寅○、被告G○○、被告羅元均、被告甲y○..等17人多次聯繫原告u○○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u○○老婆陳宜柔於111年10月15日至原告老婆陳宜柔家中攜帶300萬至基隆市中正區***(詳卷)某商旅中交給被告乙D○、被告甲G○、被告S○○、被告甲l○、被告莊柳青、被告乙癸○、被告F○○、被告黃湘華、被告甲C○、被告l○○、被告候昌宏、被告乙午○、被告楊坤龍、被告乙寅○、被告G○○、被告羅元均、被告甲y○..等17人。 (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23號) u○○、謝慧智/乙D○、甲G○、S○○、甲l○、莊柳青、乙癸○、F○○、黃湘華、甲C○、l○○、甲i○、乙午○、楊坤龍、乙寅○、G○○、羅元均、甲y○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份證字號 謝慧智之身分證字號 乙D○之身分證字號 甲G○之身分證字號 S○○之身分證字號 甲l○之身分證字號 莊柳青之身分證字號 乙癸○之身分證字號 F○○之身分證字號 黃湘華之身分證字號 甲C○之身分證字號 l○○之身分證字號 甲i○之身分證字號 乙午○之身分證字號 楊坤龍之身分證字號 乙寅○之身分證字號 G○○之身分證字號 羅元均之身分證字號 甲y○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2枚 「謝慧智」印章1個 「謝慧智」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基隆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23卷第5至1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 乙辛○ 丙壬○ 113年6月5日 由被告李建志於113年2月15日以討論買賣民宿為由,被告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被告李建志家中並毆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多次聯聯繫原告等要求贖金300萬,原告家人於113年2月15日至原告家中攜帶300萬至被告李建志家中交付給被告李建志。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16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李建志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李建志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16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6 乙辛○ 113年6月12日 由被告李建志、被告王金田、被告甲A○、被告丙己○、被告甲n○、被告g○○、被告乙z○、被告李天祐、被告林義勝、被告V○○、被告m○○..等於112年8月1日以討論退還股票資金為由,被告李建志、被告王金田、被告甲A○、被告丙己○、被告甲n○、被告g○○、被告乙z○、被告李天祐、被告林義勝、被告V○○、被告m○○..等持槍將原告囚禁至被告李建志澎湖家中,期間告李建志、被告王金田、被告甲A○、被告丙己○、被告甲n○、被告g○○、被告乙z○、被告李天祐、被告林義勝、被告V○○、被告m○○..等多次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300萬,原告老婆陳宜柔於112年8月3日攜帶300萬至被告李建志澎湖家 中交付給被告李建志、被告王金田、被告甲A○、被告丙己○、被告甲n○、被告g○○、被告乙z○、被告李天祐、被告林義勝、被告V○○、被告m○○..等。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1號) u○○/李建志、王金田、甲A○、丙己○、m○○、V○○、林義勝、李天祐、乙z○、g○○、甲n○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李建志之身分證字號 王金田之身分證字號 甲A○之身分證字號 丙己○之身分證字號 m○○之身分證字號 V○○之身分證字號 林義勝之身分證字號 李天祐之身分證字號 乙z○之身分證字號 g○○之身分證字號 甲n○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6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7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1卷第5至14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7 乙辛○ 113年6月13日 原告在112年6月在贏家金融資訊群組認識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期間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分享他替其他人代操股票獲利心得,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一直鼓吹原告放心交現金500萬交給被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去代操股票,在112年7月20日雙方約在被告李建志澎湖家中碰面,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見面非常有誠意秀出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的身份證,112年7月20日當天原告交付現金500萬給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允諾在短時間讓原告獲利近百萬。 原告一直在追代票股票的事情,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一直各種理由藉口,甚至被告封鎖原告的賴,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到目前為止消失不見人影,被告李建志、被告甲丙○、被告乙乙○、被告乙L○、被告林重天、被告b○○、被告I○○、被告陳延碩、被告陳俊良、被告丙乙○、被告李勝同..等也沒有歸還現金500萬。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3號) u○○(印文1枚)/李建志、甲丙○、乙乙○、乙L○、李勝同、丙乙○、陳俊良、陳延碩、I○○、b○○、林重天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李建志之身分證字號 甲丙○之身分證字號 乙乙○之身分證字號 乙L○之身分證字號 李勝同之身分證字號 丙乙○之身分證字號 陳俊良之身分證字號 陳延碩之身分證字號 I○○之身分證字號 b○○之身分證字號 林重天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u○○」印文1枚 ⒈113年6月6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13日)刑事告訴狀1份(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3卷第5至11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8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乙庚○、被告甲j○、被告丙辰○、被告李國仁、被告O○○、被告甲癸○、被告甲地○、被告乙K○、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甲B○、被告甲v○..等於111年8月1日以討論原告王淋彪被被告甲j○強姦補償為由,被告乙庚○、被告甲j○、被告丙辰○、被告李國仁、被告O○○、被告甲癸○、被告甲地○、被告乙K○、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甲B○、被告甲v○..等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澎湖縣馬公市***(詳卷)某民宿中,期間被告乙庚○、被告甲j○、被告丙辰○、被告李國仁、被告O○○、被告甲癸○、被告甲地○、被告乙K○、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甲B○、被告甲v○..等多次聯繫原告王淋彪家人要求贖金300萬,原告王淋彪家人於111年8月8日攜帶300萬至澎湖縣馬公市***(詳卷)某民宿交付給被告乙庚○、被告甲j○、被告丙辰○、被告李國仁、被告O○○、被告甲癸○、被告甲地○、被告乙K○、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甲B○、被告甲v○..等。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35號) 王淋彪、王金龍、s○○、甲p○/乙庚○、甲j○、丙辰○、李國仁、O○○、甲癸○、甲地○、乙K○、李榮鴻、甲B○、甲v○、李忠晏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淋彪之身分證字號 王金龍之身分證字號 s○○之身分證字號 甲p○之身分證字號 乙庚○之身分證字號 甲j○之身分證字號 丙辰○之身分證字號 李國仁之身分證字號 O○○之身分證字號 甲癸○之身分證字號 甲地○之身分證字號 乙K○之身分證字號 李榮鴻之身分證字號 甲B○之身分證字號 甲v○之身分證字號 李忠晏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王淋彪」印章1個 「王淋彪」印文1枚 「王金龍」印章1個 「王金龍」印文2枚 「s○○」印章1個 「s○○」印文1枚 「甲p○」署名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1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35卷第9至1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9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甲j○於111年5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1年5月20日一同至澎湖縣旅遊三天並住宿在澎湖縣馬公市***(詳卷)某民宿,被告甲j○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36號) 王淋彪/甲j○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淋彪之身分證字號 甲j○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王淋彪」印章1個 「王淋彪」印文1枚 ⒈113年7月2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36卷第5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0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W○○於112年5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5月20日一同至澎湖旅遊並住宿在澎湖縣馬公市***(詳卷)某民宿,原告於112年5月20日在該民宿向被告W○○求婚成功,原告在112年5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W○○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0號) 蔡宗良/W○○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W○○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0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1 乙辛○ 113年7月8日 由被告林士傑於110年1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0年1月23日一同至七美遊並住宿在澎湖縣七美鄉***(詳卷)某民宿,被告於110年1月23日在該民宿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0年1月23日當日在該民宿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林士傑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7號) 劉惠娟/林士傑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林士傑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劉嘉豪0906***951」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7卷第3至5頁、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8卷第7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2 乙辛○ 113年7月8日 原告與原告男友林士傑110年1月23日一同至七美遊並住宿在澎湖縣七美鄉***(詳卷)某民宿,於110年1月23日凌晨2點多假藉借手機充電器為由被告林博一、被告乙己○..等2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原告男友林士傑..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10萬搶走。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8號) 劉惠娟/林博一、乙己○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林博一之身分證字號 乙己○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劉嘉豪0906***951」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4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l個(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8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3 乙辛○ 113年7月8日 原告與原告家人113年6月23日一同至澎湖旅遊五天,經原告朋友介紹之下前往在澎湖縣馬公市***(詳卷)某飯店住宿,被告甲D○、被告丙地○、被告D○○..等3人於113年6月24日假藉借東西為由,被告甲D○、被告丙地○、被告D○○..等3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身上金飾、現金8萬搶走。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9號) 姚麗卿/甲D○、丙地○、D○○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 甲D○之身分證字號 丙地○之身分證字號 D○○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南市○○區○○○000號」、「劉嘉豪0906***957」(均詳卷) 「姚麗卿」印章1個 「姚麗卿」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5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9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4 乙辛○ 113年7月11日 原告林于靖、原告女友何珮綾..等2人於112年3月12日至澎湖旅遊五天並住宿在澎湖縣馬公市***(詳卷)某民宿,於112年3月12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林于靖、原告何珮綾..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甲b○、被告劉全鋒、被告甲O○、被告李豐志、被告亥○○、被告甲黃○、被告王玉卿、被告甲s○、被告乙f○、被告劉天豪、被告o○○、被告林宗翰、被告H○○、被告吳尚任、被告王彦童、被告石烽延、被告乙地○..等17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林于靖、原告女友何珮綾..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甲b○、被告劉全鋒、被告甲O○、被告李豐志、被告亥○○、被告甲黃○、被告王玉卿、被告甲s○、被告乙f○、被告劉天豪、被告o○○、被告林宗翰、被告H○○、被告吳尚任、被告王彦童、被告石烽延、被告乙地○..等17人多次聯繫原告林于靖老婆要求贖金300萬,原告林于靖老婆於112年3月15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300萬至澎湖縣馬公市***(詳卷)某民宿中交被告甲b○、被告劉全鋒、被告甲O○、被告李豐志、被告亥○○、被告甲黃○、被告王玉卿、被告甲s○、被告乙f○、被告劉天豪、被告o○○、被告林宗翰、被告H○○、被告吳尚任、被告王彦童、被告石烽延、被告乙地○..等17人。 (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54號) 林于靖、何珮綾/甲b○、劉全鋒、甲O○、李豐志、亥○○、甲黃○、王玉卿、甲s○、乙f○、劉天豪、o○○、林宗翰、H○○、吳尚任、王彥童、石烽延、乙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林于靖之身分證字號 何珮綾之身分證字號 甲b○之身分證字號 劉全鋒之身分證字號 甲O○之身分證字號 李豐志之身分證字號 亥○○之身分證字號 甲黃○之身分證字號 王玉卿之身分證字號 甲s○之身分證字號 乙f○之身分證字號 劉天豪之身分證字號 o○○之身分證字號 林宗翰之身分證字號 H○○之身分證字號 吳尚任之身分證字號 王彥童之身分證字號 石烽延之身分證字號 乙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林于靖」印章1個 「林于靖」印文2枚 「何珮綾」印章1個 「何珮綾」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澎湖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54卷第5至1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5 乙辛○ 丙壬○ 113年5月31日 原告在112年10月8日在被告劉惠娟金門家中在被告劉殷宏、被告丙宙○、被告劉蘇錦綢、被告甲乙○..等見證下向被告劉惠娟求婚成功,被告劉蘇錦綢同意將被告劉惠娟嫁給原告,原告在112年10月8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劉蘇錦綢、被告劉惠娟、被告甲乙○、被告丙宙○、被告劉殷宏..等5人。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劉惠娟結婚,被告劉蘇錦綢、被告劉惠娟、被告甲乙○、被告丙宙○、被告劉殷宏..等5人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1號) u○○/劉惠娟、劉殷宏、丙宙○、劉蘇錦綢、甲乙○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丙宙○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6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28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6 乙辛○ 113年6月5日 原告劉惠娟在112年11月1日被被告u○○在原告劉惠娟金門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劉惠娟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劉惠娟同年12月中旬在原告親舅舅蘇榮明、親舅媽廖美菊..等2人陪同下至臺灣東港輔英醫院墮胎,原告劉惠娟被被告u○○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u○○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8號) 劉惠娟/u○○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u○○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8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6月5日)刑事告訴狀1份(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8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7 乙辛○ 丙壬○ 113年6月5日 由被告乙v○、被告乙Y○..等於112年8月5日以討論買賣民宿為由,被告乙v○、被告乙Y○..等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被告乙Y○家中並毆打原告長達3天左右,導致原告等人腳掌骨折..等多處受傷,期間被告乙v○、被告乙Y○..等多次主動餵食毒品給原告,被告多次聯聯繫原告等家人宙○○要求贖金300萬,原告家人宙○○於112年8月10日至原告家中攜帶300萬至被告乙Y○家中交付給被告乙v○、被告乙Y○..等。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9號) 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起訴書誤增載陳寬綋,逕予刪除)/乙v○、乙Y○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 乙v○之身分證字號 乙Y○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殷宏」印章1個 「劉殷宏」印文1枚 「劉蘇錦綢」印章1個 「劉蘇錦綢」印文1枚 「甲乙○」印章1個 「甲乙○」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9日(郵戳日期113年5月3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29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8 乙辛○ 113年6月7日 被告劉惠娟、被告劉殷宏、被告劉蘇錦綢、被告丙宙○、被告甲乙○..等於113年4月5日以討論投資股票為由,被告劉惠娟、被告劉殷宏、被告劉蘇錦綢、被告丙宙○、被告甲乙○..等持槍將原告囚禁至被告劉惠娟家中,期間被告劉惠娟、被告劉殷宏、被告劉蘇錦綢、被告丙宙○、被告甲乙○..等多次聯繫原告老婆陳宜柔要求贖金100萬,原告老婆陳宜柔於113年4月5日至娘家攜帶100萬至被告劉惠娟家中交付給被告劉惠娟、被告劉殷宏、被告劉蘇錦綢、被告丙宙○、被告甲乙○..等。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30號) u○○/劉惠娟、劉殷宏、丙宙○、劉蘇錦綢、甲乙○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劉殷宏之身分證字號 丙宙○之身分證字號 劉蘇錦綢之身分證字號 甲乙○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29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30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9 乙辛○ 113年6月11日 由被告劉惠娟於111年9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被告劉惠娟幾乎每天要求原告與被告無套內射,被告真的想幫原告生幾個可愛的寶寶,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被告每天要求原告嘗試各種角色扮演。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31號) u○○/劉惠娟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u○○之身分證字號 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33***315」(均詳卷) 「u○○」印章1個 「u○○」印文1枚 ⒈113年5月3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7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3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0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丙黃○於112年5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5月20日一同至金門縣旅遊三天並住宿在金門縣金寧鄉***(詳卷)某民宿,被告丙黃○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7號) 王淋彪/丙黃○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淋彪之身分證字號 丙黃○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王淋彪」印章1個 「王淋彪」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7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1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乙庚○、被告丙黃○、被告甲F○、被告甲黃○、被告乙G○、被告Z○○、被告盧晟弘、被告甲辛○、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甲天○、被告n○○..等於112年8月1日以討論原告王淋彪被被告丙黃○強姦補償為由,被告乙庚○、被告丙黃○、被告甲F○、被告甲黃○、被告乙G○、被告Z○○、被告盧晟弘、被告甲辛○、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甲天○、被告n○○..等持搶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金門縣金寧鄉***(詳卷)某民宿中,期間被告乙庚○、被告丙黃○、被告甲F○、被告甲黃○、被告乙G○、被告Z○○、被告盧晟弘、被告甲辛○、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甲天○、被告n○○..等多次聯繫原告王淋彪家人要求贖金300萬,原告王淋彪家人於112年8月10日攜帶300萬至連江縣南竿鄉***(詳卷)某民宿交付給被告乙庚○、被告丙黃○、被告甲F○、被告甲黃○、被告乙G○、被告Z○○、被告盧晟弘、被告甲辛○、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甲天○、被告n○○..等。 。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8號) 王淋彪、王金龍、s○○、甲p○/乙庚○、丙黃○、甲F○、甲黃○、乙G○、Z○○、盧晟弘、甲辛○、李榮鴻、甲天○、n○○、李忠晏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淋彪之身分證字號 王金龍之身分證字號 s○○之身分證字號 甲p○之身分證字號 乙庚○之身分證字號 丙黃○之身分證字號 甲F○之身分證字號 甲黃○之身分證字號 乙G○之身分證字號 Z○○之身分證字號 盧晟弘之身分證字號 甲辛○之身分證字號 李榮鴻之身分證字號 甲天○之身分證字號 n○○之身分證字號 李忠晏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王淋彪」印章1個 「王淋彪」印文1枚 「王金龍」印章1個 「王金龍」印文2枚 「s○○」印章1個 「s○○」印文1枚 「甲p○」署名1枚 ⒈113年7月1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5日)刑事告訴狀1份(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8卷第5至13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2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i○○於113年1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1月20日一同至金門旅遊並住宿在金門縣金寧鄉***(詳卷)某民宿,原告於113年1月20日在該民宿向被告i○○求婚成功,原告在113年1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i○○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9號) 蔡宗良/i○○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i○○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9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3 乙辛○ 113年7月8日 由被告乙n○於113年4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4月23日一同至金門遊並住宿在金門縣金湖鎮***(詳卷)某酒店,被告於113年4月23日在該酒店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3年4月23日當日在該酒店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n○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55號) 阮洋洋/乙n○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乙n○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l個(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55卷第3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4 乙辛○ 113年7月9日 原告與原告家人112年3月23日一同至旅遊五天,經原告朋友介紹之下前往在金門縣金湖鎮***(詳卷)某民宿住宿,被告張育豪、被告乙s○、被告甲E○..等3人於112年3月23日假藉借東西為由,被告張育豪、被告乙s○、被告甲E○..等3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身上金飾、現金8萬搶走。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56號) 姚麗卿/張育豪、乙s○、甲E○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 張育豪之身分證字號 乙s○之身分證字號 甲E○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南市○○區○○○000號」、「劉嘉豪0906***957」(均詳卷) 「姚麗卿」印章1個 「姚麗卿」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5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56卷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5 乙辛○ 113年7月12日 原告林于靖、原告女友何珮綾一等2人於110年5月10日至金門旅遊五天並住宿在金門縣金城鎮***(詳卷)某旅店,於110年5月10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林于靖、原告何珮綾..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王天浩、被告涂淑敏、被告丙申○、被告張詩涵、被告劉嘉訓、被告丙宇○、被告甲K○、被告李忠晏、被告黃鈺傑、被告丙酉○、被告H○○、被告乙丑○、被告葉保伶、被告劉國盈、被告f○○、被告P○○、被告乙地○..等17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林于靖、原告女友何珮綾..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王天浩、被告涂淑敏、被告丙申○、被告張詩涵、被告劉嘉訓、被告丙宇○、被告甲K○、被告李忠晏、被告黃鈺傑、被告丙酉○、被告H○○、被告乙丑○、被告葉保伶、被告劉國盈、被告f○○、被告P○○、被告乙地○..等17人多次聯繫原告林于靖老婆要求贖金300萬,原告林于靖老婆於110年5月15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300萬至連江縣***(詳卷)某民宿中交給被告王天浩、被告涂淑敏、被告丙申○、被告張詩涵、被告劉嘉訓、被告丙宇○、被告甲K○、被告李忠晏、被告黃鈺傑、敍告丙酉○、被告H○○、被告乙丑○、被告葉保伶、被告劉國盈、被告f○○、被告P○○、被告乙地○..等17人。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61號) 林于靖、何珮綾/甲子○、涂淑敏、丙申○、張詩涵、劉嘉訓、丙宇○、甲K○、李忠晏、劉國盈、f○○、黃鈺傑、丙酉○、H○○、乙丑○、葉保伶、P○○、乙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林于靖之身分證字號 何珮綾之身分證字號 甲子○之身分證字號 涂淑敏之身分證字號 丙申○之身分證字號 張詩涵之身分證字號 劉嘉訓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丙宇○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甲K○之身分證字號 李忠晏之身分證字號 劉國盈之身分證字號 f○○之身分證字號 黃鈺傑之身分證字號 丙酉○之身分證字號 H○○之身分證字號 乙丑○之身分證字號 葉保伶之身分證字號 P○○之身分證字號 乙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林于靖」印章1個 「林于靖」印文2枚 「何珮綾」印章1個 「何珮綾」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l個(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61卷第5至1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6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z○○於110年5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0年5月20日一同至連江縣旅遊三天並住宿在連江縣南竿鄉***(詳卷)某民宿,被告z○○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號) 王淋彪/z○○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淋彪之身分證字號 z○○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王淋彪」印章1個 「王淋彪」印文1枚 ⒈113年7月2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5卷第3至5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7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乙庚○、被告z○○、被告蒙健良、被告乙i○、被告甲未○、被告乙酉○、被吿乙子○、被告丙辛○、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黃○○、被告乙丙○..等於110年8月1日以討論原告王淋彪被被告z○○強姦補償為由,被告乙庚○、被告z○○、被告蒙健良、被告乙i○、被告甲未○、被告乙酉○、被吿乙子○、被告丙辛○、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黃○○、被告乙丙○..等持槍將原告等4人囚禁至連江縣南竿鄉***(詳卷)某民宿中,期間被告乙庚○、被告z○○、被告蒙健良、被告乙i○、被告甲未○、被告乙酉○、被吿乙子○、被告丙辛○、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黃○○、被告乙丙○..等多次聯繫原告王淋彪家人要求贖金300萬,原告王淋彪家人於110年8月8日攜帶300萬至連江縣南竿鄉***(詳卷)某民宿交付給被告乙庚○、被告z○○、被告蒙健良、被告乙i○、被告甲未○、被告乙酉○、被吿乙子○、被告丙辛○、被告李榮鴻、被告李忠晏、被告黃○○、被告乙丙○..等。 (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號) 王淋彪、王金龍、s○○、甲p○/乙庚○、z○○、蒙健良、乙i○、甲未○、乙酉○、乙子○、丙辛○、李榮鴻、黃○○、乙丙○、李忠晏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淋彪之身分證字號 王金龍之身分證字號 s○○之身分證字號 甲p○之身分證字號 乙庚○之身分證字號 z○○之身分證字號 蒙健良之身分證字號 乙i○之身分證 字號 甲未○之身分證 字號 乙酉○之身分證字號 乙子○之身分證字號 丙辛○之身分證字號 李榮鴻之身分證字號 黃○○之身分證字號 乙丙○之身分證字號 李忠晏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王淋彪」印章1個 「王淋彪」印文1枚 「王金龍」印章1個 「王金龍」印文2枚 「s○○」印章1個 「s○○」印文1枚 「甲p○」署名1枚 ⒈113年7月1日(無信封、收狀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卷第3至11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8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蕭羽捷於113年3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3月20日一同至南竿旅遊並住宿在連江縣南竿鄉***(詳卷)某民宿,原告於113年3月20日在該民宿向被告蕭羽捷求婚成功,原告在113年3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蕭羽捷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號) 蔡宗良/蕭羽捷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蕭羽捷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7卷第3至4頁、第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9 乙辛○ 113年7月5日 原告與原告男友乙r○110年4月23日一同至南竿遊並住宿在連江縣南竿鄉***(詳卷)某會館,於110年4月23日凌晨2點多假藉借手機充電器為由被告江金印、被告乙玄○..等2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原告男友乙r○..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10萬搶走。 (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8號) 劉惠娟/江金印、乙玄○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江金印之身分證字號 乙玄○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劉嘉豪0906***951」(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2份及信封1個(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8卷第5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0 乙辛○ 113年7月22日 由被告乙r○於110年4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0年4月23日一同至南竿遊並住宿在連江縣南竿鄉***(詳卷)某會館,被告於110年4月23日在天后會館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0年4月23日當日在該會館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r○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8號) 劉惠娟/乙r○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劉惠娟之身分證字號 乙r○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金門縣○○鎮○○○000號」、「劉嘉豪0906***951」(均詳卷) 「劉惠娟」印章1個 「劉惠娟」印文2枚 「劉嘉豪」署名1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4日)刑事告訴狀2份及信封1個(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8卷第3至7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1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林于靖、原告女友何珮綾..等2人於111年1月17日至北竿旅遊五天並住宿在連江縣北竿鄉***(詳卷)某民宿,於111年1月17日凌晨3點多假藉詢問原告林于靖、原告女友何珮綾..等2人是否要打麻將為由被告林欣宏、被告劉克祥、被告林芳如、被告乙x○、被告劉嘉訓、被告丙宇○、被吿甲K○、被告李忠晏、被告乙丁○、被告甲y○、被告甲F○、被告蘇存易、被告李華國、被告丙未○、被告乙地○..等15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林于靖、原告女友何珮綾..等2人身上金飾、現金20萬、提款卡、手機..等物品搶走。 被告林欣宏、被告劉克祥、被告林芳如、被告乙x○、被告劉嘉訓、被告丙宇○、被吿甲K○、被告李忠晏、被告乙丁○、被告甲y○、被告甲F○、被告蘇存易、被告李華國、被告丙未○、被告乙地○..等15人多次聯繫原告林于靖老婆要求贖金300萬,原告林于靖老婆於111年1月21日至原告老婆家中攜帶300萬至連江縣北竿鄉***(詳卷)某民宿中交給被告林欣宏、被告劉克祥、被告林芳如、被告乙x○、被告劉嘉訓、被告丙宇○、被吿甲K○、被告李忠晏、被告乙丁○、被告甲y○、被告甲F○、被告蘇存易、被告李華國、被告丙未○、被告乙地○..等15人。 (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9號) 林于靖、何珮綾/林欣宏、劉克祥、林芳如、乙x○、劉嘉訓、丙宇○、甲K○、李忠晏、乙丁○、甲y○、甲F○、蘇存易、李華國、丙未○、乙地○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林于靖之身分證字號 何珮綾之身分證字號 林欣宏之身分證字號 劉克祥之身分證字號 林芳如之身分證字號 乙x○之身分證字號 劉嘉訓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丙宇○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甲K○之身分證字號 李忠晏之身分證字號 乙丁○之身分證字號 甲y○之身分證字號 甲F○之身分證字號 蘇存易之身分證字號 李華國之身分證字號 丙未○之身分證字號 乙地○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林于靖」印章1個 「林于靖」印文2枚 「何珮綾」印章1個 「何珮綾」印文1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9卷第5至11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2 乙辛○ 113年7月10日 原告與原告家人113年3月23日一同至北竿旅遊五天,經原告朋友介紹之下前往在連江縣北竿鄉***(詳卷)某旅宿住宿,被告鄭宇延、被告乙甲○、被告林清文..等3人於113年3月26日假藉借東西為由,被告鄭宇延、被告乙甲○、被告林清文..等3人持西瓜刀衝進來將原告身上金飾、現金8萬搶走。 (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0號) 姚麗卿/鄭宇延、乙甲○、林清文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姚麗卿之身分證字號 鄭宇延之身分證字號 乙甲○之身分證字號 林清文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南市○○區○○○000號」、「0933***310」(均詳卷) 「姚麗卿」印章1個 「姚麗卿」印文3枚 ⒈113年7月8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連江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0卷第3至6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3 乙辛○ 113年7月3日 由被告李怡蓁於112年8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8月20日一同至宜蘭旅遊並住宿在宜蘭縣冬山鄉***(詳卷)某民宿,原告於112年8月20日在該民宿向被告李怡蓁求婚成功,原告在112年8月20日當日付聘金現金10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李怡蓁結婚,被告尚未歸還聘金100萬給原告。 (宜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06號) 蔡宗良/李怡蓁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蔡宗良之身分證字號 李怡蓁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屏東縣○○鎮○○路000號」、「0917***772」(均詳卷) 「蔡宗良」印章1個 「蔡宗良」印文1枚 ⒈113年6月30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宜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06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4 乙辛○ 113年7月2日 由被告壬○○於113年5月初開始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3年5月20日一同至宜蘭縣旅遊三天並住宿在宜蘭縣員山鄉***(詳卷)某民宿,被告壬○○幾乎每天要求原告在該民宿與被告無套內射,原告受不了這種精神折磨。 (宜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08號) 王淋彪/壬○○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王淋彪之身分證字號 壬○○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號」、「王金龍0917***772」(均詳卷) 「王淋彪」印章1個 「王淋彪」印文1枚 「王金龍」署名1枚 ⒈113年7月2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1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宜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08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5 乙辛○ 113年7月4日 由被告乙天○於112年12月初主動向原告提議以結婚為前提,原告與被告112年12月23日一同至羅東旅遊並住宿在宜蘭縣羅東鎮***(詳卷)某民宿,被告於112年12月23日在該民宿向原告求婚成功,原告在112年12月23日當日在該民宿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被告,原告至今尚未與被告乙天○結婚,被告尚未歸還付籌備婚禮..等相關事宜現金80萬給原告。 (宜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11號) 阮洋洋/乙天○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阮洋洋之身分證字號 乙天○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0906***951」(均詳卷) 「阮洋洋」印章1個 「阮洋洋」印文2枚 ⒈113年7月3日(郵戳日期113年7月3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宜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811卷第3至8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6 乙辛○ 113年7月13日 原告a○○在112年11月1日被被告乙戌○在被告乙戌○臺北市大安區***(詳卷)家中強姦硬上內射,導致原告a○○案發後一個多月懷孕。原告a○○同年12月中旬在原告朋友陪同下至東港輔英醫院墮胎,原告a○○被被告乙戌○強姦硬上內射證據:被告乙戌○性器官非常小、懶叫無毛、小腿有刺青..等。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174號) a○○/乙戌○ 告訴狀當事人欄記載:a○○之身分證字號 乙戌○之身分證字號(均詳卷) 信封寄件人欄記載:「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0935***319」(均詳卷) 「a○○」印章1個 「a○○」印文1枚 ⒈113年6月11日(郵戳日期113年6月10日)刑事告訴狀1份及信封1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174卷第3至10頁)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編號 行為人 被害人 犯罪事實(相關案號) 偽造之證據/私文書、準私文書/本票 證據名稱及出處 所犯法條 罪名及宣告刑 1 乙辛○ 甲庚○、甲己○、H○○、劉天豪 乙辛○明知甲庚○、甲己○、H○○、劉天豪均未對其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恐嚇、恐嚇取財未遂等犯行,竟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誣告、使用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2年9月19日、113年2月1日(收狀日期)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狀【以乙辛○為告訴人(書狀用語為「原告」,核為告訴人之意,以下均以「告訴人」表示),以甲庚○、甲己○、H○○、劉天豪為被告】,指訴甲庚○、甲己○、H○○、劉天豪對其為上開犯行,並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含本票圖檔),藉以證明甲庚○等四人有其指訴之犯行,而使用之,足以生損害於甲庚○、甲己○、H○○、劉天豪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380號、113年度偵字第11859號】 如附件編號1、2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含附表四編號2-1、3-1、33-1、34-1本票圖檔) ⒈112年9月19日(收狀日期)刑事告訴狀1份、113年2月1日(收狀日期)刑事告訴狀1份、信封1個(臺中地檢113他8194卷第3至43頁、臺中地檢113他1380號卷第3至45頁、臺中地檢113他1380號卷第105頁) ⒉如附件編號1、2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含附表四編號2-1、3-1、33-1、34-1本票圖檔)、臺中地院111年度訴字第952號民事判決圖檔(含附表四本票編號2-1、3-1本票圖檔)、附表四本票編號33-1、34-1本票圖檔各2份(臺中地檢113他1380號卷第47至99頁) ⒊臺中地檢112年11月22日點名單1紙(臺中地檢112他8194號卷第92頁) 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項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 乙辛○ 乙m○ 乙辛○明知乙m○並未積欠其金錢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3年2月20日(收狀日期),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書誤載臺南地院,逕予更正,下稱桃園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乙辛○為聲請人、乙m○為債務人),請求乙m○向乙辛○給付36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藉以證明乙m○對其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乙m○及司法審判結果之正確性。嗣桃園地院承辦法官據以核發113年度促字第1895號支付命令,乙m○乃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因乙辛○未補繳裁判費,經桃園地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654號裁定駁回原告(乙辛○)之訴,乙辛○始未詐得財物而未遂。 【桃園地院113年度桃補字第451號、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603號、113年度促字第1895號、113年度桃簡字第1654號】 附表三文件編號4-2「金錢借貸契約書」(起訴書誤載為「收據」,逕予更正) ⒈113年2月20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1份(桃園地院113促1895號卷第20頁反面至21頁反面) ⒉附表三文件編號4-2「金錢借貸契約書」1份(桃園地院113促1895號卷第5頁) ⒊桃園地院113促1895支付命令1份(桃園地院113促1895號卷第22頁) ⒋桃園地院113桃補451裁定、桃園地院113桃簡1654裁定各1份(桃園地院113桃補451號卷第15頁、桃園地院113桃簡1654號卷第32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 乙辛○ 乙m○ 乙辛○明知乙m○並未對其為詐欺取財犯行,竟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誣告、使用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3年2月26日(收狀日期)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提出告訴狀(以乙辛○為告訴人,以乙m○為被告)指訴乙m○對其為詐欺取財犯行,並檢附右列偽造之證據①;復於113年5月10日(收狀日期),具狀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①至③,藉以證明乙m○有其指訴之犯行,而使用之,足以生損害於乙m○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683號、第4576號、113年度偵字第35277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4-1「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②如附件編號7、8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③附表三文件編號4-2「金錢借貸契約書」 ⒈113年2月23日刑事告訴狀、附表三文件編號4-1「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各1份、信封1個(桃園地檢113他4576卷第3至50頁) ⒉113年5月10日(收狀日期)刑事告訴狀、如附件編號7、8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三文件編號4-2「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桃園地檢113他4576卷第3至50頁) 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項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4 乙辛○、 丙壬○ 姚麗卿 乙辛○、丙壬○均明知姚麗卿並未積欠乙辛○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2月17日(收狀日期),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乙辛○為聲請人、姚麗卿為債務人),請求姚麗卿向乙辛○給付6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①,藉以證明姚麗卿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嗣臺南地院承辦司法事務官據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支付命令,姚麗卿乃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113年度訴字第415號給付借款事件)。乙辛○承前犯意於113年4月15日、4月30日(收狀日期)向臺南地院提出右列偽造之準私文書②,藉以證明姚麗卿對其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再於113年5月15日(收狀日期)冒用姚麗卿名義提出偽造之私文書③(乙辛○冒用姚麗卿名義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並於書狀中自認乙辛○之主張,詳見附表三文件編號19-5),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姚麗卿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其後因乙辛○於上開給付借款事件審理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經以113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駁回原告(乙辛○)之訴,乙辛○、丙壬○始未向姚麗卿詐得財物而未遂。 【臺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415號、113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19-2「金錢借貸契約書」 ②如附件編號3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記錄截圖(含附表三文件編號19-1、19-2、19-3、19-4圖檔) ③附表三文件編號19-5「民事陳報狀」 ⒈113年2月17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19-2「金錢借貸契約書」、臺南地院113司促2973支付命令各1份(臺南地院113司促2973卷第5至13頁、第21頁) ⒉113年4月15日(收狀日期)民事陳報狀、113年4月30日(收狀日期)民事陳報狀各1份、如附件編號3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記錄截圖2份含附表三文件編號19-1、19-2、19-3、19-4圖檔)、附表三文件編號19-3「收據」1份(臺南地院113訴145卷第35至59頁、第75至113頁) ⒊附表三文件編號19-5「民事陳報狀」(收狀日期113年5月15日)1份、信封1個(郵戳113年5月14日、沙鹿北勢郵政代辦所)(臺南地院113訴145卷第121至122頁) ⒋臺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書1份(臺南地院113訴145卷第145至147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乙辛○、丙壬○ 姚麗卿 乙辛○、丙壬○均明知姚麗卿並未對乙辛○為詐欺取財犯行,竟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誣告、使用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2月29日(收狀日期)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提出告訴狀(以乙辛○為告訴人,以姚麗卿為被告),指訴姚麗卿對其為詐欺取財犯行,並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①;復於113年4月15日(收狀日期)向臺南地檢署提出刑事陳報狀,檢附臺南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支付命令及右列偽造之證據①、②,藉以證明姚麗卿有其指訴之犯行,而使用之,足以生損害於姚麗卿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臺灣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420號、113年度偵字第28760號】 ①如附件編號3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②附表三文件編號19-1「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⒈113年2月29日(收狀日期)刑事告訴狀、附表三文件編號19-1「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1份(臺南地檢113他1420卷第3至17頁) ⒉113年4月15日(收狀日期)刑事陳報狀、如附件編號3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臺南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支付命令各1份(臺南地檢113他1420卷第21至58頁) 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項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丙壬○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乙辛○、丙壬○ 姚麗卿、甲丑○、乙F○ 乙辛○、丙壬○均明知姚麗卿、甲丑○、乙F○並未對乙辛○為恐嚇取財、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犯行,竟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誣告、使用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3月19日(收狀日期)向臺南地檢署提出告訴狀(以乙辛○為告訴人,以姚麗卿、甲丑○為被告),指訴姚麗卿、甲丑○對乙辛○為恐嚇取財、詐欺取財犯行,並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①、④;於113年4月18日(收狀日期)向臺南地檢署提出刑事陳報狀,檢附右列偽造之證據①至⑤;及提出告訴狀(以乙辛○為告訴人,以姚麗卿、甲丑○、乙F○為被告),指訴姚麗卿、甲丑○、乙F○對乙辛○為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等犯行,並檢附右列偽造之證據③至⑤;再於113年5月2日(收狀日期)提出刑事告訴狀(以乙辛○為告訴人,以姚麗卿、甲丑○、乙F○為被告),指訴姚麗卿、甲丑○、乙F○對乙辛○為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等犯行,並提出右列偽造證據②至⑧,藉以證明姚麗卿、甲丑○、乙F○有其指訴之犯行,而使用之,足以生損害於姚麗卿、甲丑○、乙F○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1832號、第2455號、第2730號、113年度偵字第28890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19-2 「金錢借貸契約書」 ②如附件編號3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③如附件編號5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④附表三文件編號42-1「收據」 ⑤附表四本票編號19-1、41-1、42-1本票 ⑥附件編號4自導自演對話紀錄 ⑦附表三文件編號19-3「收據」 ⑧附表三文件編號19-4「收據」 ⒈113年3月19日(收狀日期)刑事告訴狀、附表三文件編號19-2「金錢借貸契約書」、附表三文件編號42-1「收據」各1份(臺南地檢113他1832卷第3至24頁) ⒉113年4月18日(收狀日期)刑事陳報狀、如附件編號3、5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三文件編號19-2「金錢借貸契約書」、附表三文件編號42-1「收據」、附表四支票編號19-1、41-1、42-1三張本票各1份(臺南地檢113他1832卷第31至104頁) ⒊113年4月16日(郵戳日期為113年4月17日)刑事告訴狀、如附件編號5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三文件編號42-1「收據」、附表四支票編號19-1、41-1、42-1三張本票各1份(臺南地檢113他2455卷第3至56頁) ⒋113年5月2日(收狀日期)刑事告訴狀、如附件編號3、4、5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四支票編號19-1、41-1、42-1三張本票、附表三文件編號42-1「收據」、附表三文件編號19-3「收據」、附表三文件編號19-4「收據」各1份(臺南地檢113他2730卷第3至122頁) 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項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丙壬○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7 乙辛○、丙壬○ 乙I○ 乙辛○、丙壬○均明知乙I○並未積欠乙辛○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2年10月13日(收狀日期)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乙辛○為聲請人、乙I○為債務人),請求乙I○給付乙辛○10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①,藉以證明乙I○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嗣屏東地院據此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0號支付命令,乙I○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屏東地院113年度訴字第7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乙辛○接續於113年4月9日(收狀日期)提出民事陳報狀檢附右列偽造之準私文書②;再於113年5月9日(收狀日期)冒用乙I○名義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③(乙辛○冒用乙I○名義所偽造之民事陳報狀,於書狀中自認乙辛○之主張,詳見附表三文件編號18-3)。復於113年5月16日(收狀日期)提出民事陳報狀(乙辛○名義)檢附右列偽造之證據私文書③,謊稱:伊在113年5月13日收到乙I○陳報狀云云,藉以證明乙I○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乙I○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其後乙辛○恐事跡敗露,於113年6月21日(收狀日期)提出民事撤回聲請狀,欲撤回訴訟,然乙I○不同意乙辛○撤回訴訟,經判決駁回原告(乙辛○)之訴,始未向乙I○詐得財物而未遂。 【屏東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0號、112年度補字第724號、113年度訴字第79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18-1所示「金錢借貸契約書」 ②如附件編號6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③附表三文件編號18-3「民事陳報狀」 ⒈112年10月13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18-1「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屏東地院112司促11680卷第3至9頁) ⒉屏東地院112司促11680支付命令1份(屏東地院112司促11680卷第15頁) ⒊告訴人乙I○112年11月16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113年2月21日提出之民事答辯狀、111年3月1日協商專任契約書(乙I○、乙辛○)各1份(屏東地院113訴79卷第19頁、第57至63頁、第71至75頁) ⒋113年4月9日民事陳報狀、如附件編號6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三文件編號18-2「收據」、附表四本票編號18-1、43-1本票圖檔各1份(屏東地院113訴79卷第95至161頁) ⒌附表三文件編號18-3「民事陳報狀」1份、信封1個(屏東地院113訴79卷第221至223頁) ⒍告訴人乙I○113年5月10日民事答辯(二)狀1份(屏東地院113訴79卷第233至237頁) ⒎被告乙辛○113年5月16日民事陳報狀1份(屏東地院113訴79卷第241至243頁) ⒏被告乙辛○提出之113年6月21日民事撤回聲請狀1份(屏東地院113訴79卷第267至269頁) ⒐告訴人乙I○113年7月7日民事異議狀1份(屏東地院113訴79卷第283至284頁) ⒑屏東地院113年5月30日民事報到單、被告乙辛○113年5月6日民事請假狀、113年5月31日民事請假狀各1份(屏東地院113訴79卷、第249頁、第225頁、第261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乙辛○、丙壬○ 乙I○ 乙辛○、丙壬○均明知乙I○並未積欠丙壬○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2月16日(收狀日期)向屏東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丙壬○為聲請人、乙I○為債務人),請求乙I○給付丙壬○28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藉以證明乙I○對丙壬○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乙I○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屏東地院據此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支付命令,乙I○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丙壬○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為屏東地院以113年度潮簡字第502號裁定駁回原告(丙壬○)之訴,乙辛○、丙壬○因此未向乙I○詐得財物而未遂。 【屏東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113年度潮補字第696號、113年度潮簡字第502號、113年度潮司簡調字第138號】 附表三文件編號18-4所示「金錢借貸契約書」 ⒈113年2月16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18-4「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屏東地院113司促1657卷第3至11頁) ⒉屏東地院113司促1657支付命令1份(屏東地院113司促1657卷第23頁) ⒊告訴人乙I○於000年0月00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1份(屏東地院113潮司簡調138卷第49頁) ⒋屏東地院送達證書、113年5月21日民事報到明細各1份(屏東地院113潮司簡調138卷第23至25頁、第29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乙辛○、丙壬○ 乙I○、楊鳳明 乙辛○、丙壬○均明知乙I○、楊鳳明均未對乙辛○為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竟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誣告、使用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3月4日(收狀日期)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提出告訴狀(以乙辛○為告訴人,以乙I○為被告),指訴乙I○對乙辛○為詐欺取財犯行,並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①;於113年4月9日(收狀日期)以刑事陳報狀向屏東地檢署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②至④。再於113年5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當庭誣指乙I○、楊鳳明有偽造本票之行為;於113年5月20日(收狀日期)以刑事陳報狀向屏東地檢署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⑤(即乙辛○於屏東地院113年度訴字第79號事件,冒用乙I○名義所偽造之民事陳報狀,詳見本附表編號7),謊稱:伊在113年5月13日收到乙I○陳報狀(即右列偽造之證據⑤)云云,藉以證明乙I○有其指訴之犯行,而使用之,足以生損害於乙I○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屏東地檢113年度他字第683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18-5「重型機車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②如附件編號6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③附表三文件編號18-2「收據」 ④附表四本票編號18-1、43-1本票2張 ⑤附表三文件編號18-3「民事陳報狀」 ⒈113年3月1日(收狀日期113年3月4日)刑事告訴狀、附表三文件編號18-5「重型機車出售同意契約書」各1份(屏東地檢113他683卷第3至13頁) ⒉113年4月9日(收狀日期)刑事陳報狀、如附件編號6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三文件編號18-2「收據」、附表四本票編號18-1、43-1兩張本票各1份(屏東地檢113他683卷第41至107頁) ⒊113年5月20日(收狀日期)刑事陳報狀、附表三文件編號18-3「民事陳報狀」各1份(屏東地檢113他683卷第151至155頁) ⒋113年5月2日11時18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屏東地檢113他683第119至122頁) 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項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丙壬○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 乙辛○、丙壬○ u○○ 乙辛○、丙壬○均明知u○○並未積欠 乙辛○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2年10月20日(收狀日期)向臺灣橋頭地方地院(下稱橋頭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乙辛○為聲請人、u○○為債務人),請求u○○給付乙辛○15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①,藉以證明u○○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u○○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橋頭地院據此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支付命令,u○○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乙辛○承前犯意於113年1月18日(收狀日期)提出民事補正狀,訛稱:u○○於110年5月12日簽署「債務協商專任契約書」、「金錢借貸契約書」,並向乙辛○收取現金150萬元云云。再於113年5月8日(收狀日期)冒用u○○名義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②(乙辛○冒用u○○名義所偽造之民事陳報狀,於書狀中自認乙辛○之主張,詳見附表三文件編號20-5)。再於113年5月16日(收狀日期)提出民事陳報狀(以乙辛○名義),檢附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②、③,佯稱:伊收到u○○之「民事陳報狀」(即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②)云云,藉以證明u○○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u○○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其後乙辛○於113年6月21日(收狀日期)撤回起訴,乙辛○、丙壬○始未向u○○詐得財物而未遂。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112年度補字第1096號、113年度審訴字第11號、113年度訴字第267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20-1「金錢借貸契約書」 ②附表三文件編號20-5「民事陳報狀」 ③附表三文件編號20-6「收據」 ⒈112年10月20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20-1「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橋頭地院112司促13009卷第5至11頁) ⒉橋頭地院112司促13009支付命令1份(橋頭地院112司促13009卷第13頁) ⒊u○○112年11月6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1份(橋頭地院112司促13009卷第19頁) ⒋113年1月18日(收狀日期)民事補正狀1份(橋頭地院113審訴11卷第33至43頁) ⒌113年5月8日(收狀日期)附表三文件編號20-5「民事陳報狀」、信封1個(橋頭地院113訴267卷第21頁、第31頁、第71頁) ⒍113年5月16日(收狀日期)民事陳報狀、附表三文件編號20-5「民事陳報狀」、附表三文件編號20-6「收據」各1份(橋頭地院113訴267卷第23至31頁) ⒎113年6月21日(收狀日期)民事撤回聲請狀1份(橋頭地院113訴267卷第51至53頁) ⒏乙辛○113年5月23日民事請假狀1份(橋頭地院113訴267卷第33至37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乙辛○、丙壬○ u○○、何珮綾 乙辛○、丙壬○均明知u○○、何珮綾並未積欠丙壬○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先由乙辛○於113年3月4日(收狀日期)向橋頭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丙壬○為聲請人、u○○、何珮綾為債務人),請求u○○、何珮綾連帶給付丙壬○5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藉以證明u○○、何珮綾對丙壬○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u○○、何珮綾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於上開聲請程序中,則由丙壬○持橋頭法院命補正戶籍謄本之函文,至戶政事務所申請u○○、何珮綾之戶籍謄本,向橋頭地院提出補正。嗣橋頭地院據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886號支付命令,u○○、何珮綾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因丙壬○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經橋頭地院以113年度岡簡字第367號裁定駁回原告(丙壬○)之訴,乙辛○、丙壬○始未向u○○、何珮綾詐得財物而未遂。 【橋頭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86號、113度岡補字第233號、113年度岡簡字第367號】 附表三文件編號20-7「金錢借貸契約書」 ⒈113年3月4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20-7「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橋頭地院113司促2886卷第5至15頁) ⒉橋頭地院113司促2886支付命令、113岡簡367裁定各1份(橋頭地院113司促2886卷第35頁、113岡簡367卷第5至6頁) ⒊u○○、何珮綾於113年4月9日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各1份(橋頭地院113司促2886卷第45至47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乙辛○、丙壬○ 何珮綾 乙辛○、丙壬○均明知何珮綾並未積欠乙辛○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1月10日(收狀日期)向橋頭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乙辛○為聲請人、何珮綾為債務人),請求何珮綾給付乙辛○5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藉以證明何珮綾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何珮綾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橋頭地院據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96號支付命令,何珮綾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因乙辛○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經橋頭地院以113年度橋簡字第647號裁定駁回原告(乙辛○)之訴,乙辛○、丙壬○始未向何珮綾詐得財物而未遂。 【橋頭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6號、113年度橋補字第256號、113年度橋簡字第647號】 附表三文件編號21-2所示「金錢借貸契約書」 ⒈113年1月10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21-2「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橋頭地院113司促696卷第5至9頁) ⒉橋頭地院113司促696支付命令1份(橋頭地院113司促696卷第13頁) ⒊何珮綾於113年1月23日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1份(橋頭地院113司促696卷第21頁) ⒋橋頭地院113橋簡647裁定1份(橋頭地院113司促696卷第25至26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乙辛○、丙壬○ 乙g○ 乙辛○、丙壬○均明知乙g○並未積欠乙辛○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2月16日(收狀日期)向屏東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乙辛○為聲請人、乙g○為債務人),請求乙g○給付乙辛○5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藉以證明乙g○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乙g○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屏東地院據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支付命令,乙g○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因乙辛○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經屏東地院以113年度潮簡字第538號裁定駁回原告(乙辛○)之訴,乙辛○、丙壬○始未向乙g○詐得財物而未遂。 【屏東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113年度潮簡字第538號】 附表三文件編號22-1「金錢借貸契約書」 ⒈113年2月16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22-1「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橋頭地院113司促1647卷第5至13頁) ⒉屏東地院113司促1647支付命令1份(屏東地院113潮簡538卷第21頁) ⒊告訴人陳正洋於113年3月21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1份(屏東地院113潮簡538卷第17至19頁) ⒋屏東地院113年度潮簡字第538號裁定1份(屏東地院113潮簡538卷第51頁) ⒌屏東地院送達證書、113年5月22日報到明細1份(屏東地院113潮簡538卷第25至31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乙辛○、丙壬○ 劉殷宏 劉殷宏前向丙壬○、乙辛○提起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經屏東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丙壬○、乙辛○應連帶給付劉殷宏30萬元及遲延利息,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乙辛○、丙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2月20日(收狀日期)向屏東地院具狀聲請再審(以乙辛○、丙壬○為原告,劉殷宏為被告),並提出右列偽造之準私文書,偽稱:劉惠娟等劉殷宏之家人教唆劉殷宏之子劉○淵在111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事件審理時虛偽作證,於112年12月16日、同年月18日傳送相關對話紀錄,茲為新證據,擬提出再審之訴云云,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劉殷宏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因乙辛○於113年4月9日當庭撤回聲請,及丙壬○於113年4月15日(收狀日期)具狀撤回聲請,始未詐得免於給付上開判決主文所示損害賠償金額之利益而未遂。 【屏東地院113年度再字第3號】 如附件編號9所示內容 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 圖(含附表四編號25-1、26-1、27-1本票圖檔、附表三文件編號27-3「金錢借貸契約書」圖檔) ⒈113年2月20日(收狀日期)聲請民事再審之訴狀、如附件編號9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四本票編號25-1、26-1、27-1本票圖檔、附表三文件編號27-3「金錢借貸契約書」圖檔(屏東地院113再3卷第10至57頁) ⒉乙辛○於113年4月9日當庭撤回聲請之民事庭調查筆錄1份(屏東地院113再3卷第64至65頁) ⒊丙壬○於113年4月15日(收狀日期)提出之民事撤回聲請1份(屏東地院113再3卷第66至67頁) ⒋屏東地院111訴606民事判決1份(屏東地院111訴606卷第45至54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65號民事判決1份(高雄高分院112上易265卷第7至9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乙辛○、丙壬○ 劉殷宏 乙辛○、丙壬○均明知劉殷宏並未積欠丙壬○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2月16日(收狀日期)向屏東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丙壬○為聲請人、以劉殷宏為債務人),請求劉殷宏給付丙壬○5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藉以證明劉殷宏對丙壬○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劉殷宏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屏東地院據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支付命令。劉殷宏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因丙壬○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經屏東地院以113年度潮簡字第341號裁定駁回原告(丙壬○)之訴,乙辛○、丙壬○始因未能向劉殷宏詐得財物而未遂。 【屏東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113年度潮補字第420號、113年度潮簡字第341號】 附表三文件編號25-1「金錢借貸契約書」 ⒈113年2月16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25-1「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屏東地院113司促1658卷第3至9頁) ⒉屏東地院113司促1658支付命令1份(屏東地院113司促1658卷第17頁) ⒊劉殷宏113年3月20日民事異議狀1份(屏東地院113潮簡341卷第13至17頁) ⒋屏東地院113年度潮簡字第341號裁定1份(屏東地院113潮簡341卷第51頁) ⒌東港分局送達證書1紙、113年5月30日刑事案件報告書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警分偵字第11331364100號警卷第23頁、屏東地檢113偵7231卷第3至4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乙辛○、丙壬○ 劉惠娟、劉蘇錦綢 乙辛○、丙壬○均明知劉惠娟並未積欠丙壬○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1月22日前某日,向金門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丙壬○為聲請人、以劉惠娟為債務人),請求劉惠娟給付丙壬○20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連帶保證人為劉蘇錦綢),藉以證明劉惠娟對丙壬○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劉惠娟、劉蘇錦綢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金門地院據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45號支付命令,劉惠娟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乙辛○、丙壬○始未能向劉惠娟詐得財物而未遂。 【金門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號】 附表三文件編號26-1「金錢借貸契約書」 ⒈113年1月7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26-1「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東港分局89500卷第27至30頁) ⒉屏東地院113司促45支付命令1份(東港分局89500卷第25頁) ⒊告訴人劉惠娟113年1月26日民事異議狀1份(東港分局89500卷第33至34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7 乙辛○、丙壬○ 劉惠娟、劉蘇錦綢 乙辛○、丙壬○明知劉惠娟未對丙壬○為詐欺取財犯行,竟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誣告、使用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2月29日(收狀日期)向臺灣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提出告訴狀(以丙壬○為告訴人,以劉惠娟為被告),指訴劉惠娟對丙壬○為詐欺取財犯行,並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①(連帶保證人為劉蘇錦綢),而使用之。另由丙壬○於113年3月27日在東港分局以證人身分製作筆錄,證稱:劉惠娟在109年8月1日簽署「土地出售買賣同意承諾契約書」,並且收受50萬元訂金,希望劉惠娟趕快還其50萬元訂金云云。再由乙辛○接續於113年5月20日(收狀日期)以丙壬○名義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②至⑤;於113年6月11日(收狀日期)冒用劉惠娟名義提出偽造之證據⑥(被告乙辛○冒用劉惠娟名義偽造刑事撤回告訴狀,在書狀中承認收受丙壬○交付之50萬元土地訂金,並撤回其對丙壬○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詳附表三文件編號26-6),藉以證明劉惠娟有其指訴之犯行,而使用之,足以生損害於劉惠娟、劉蘇錦綢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8號、113年度偵字第638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26-2「土地出售買賣同意承諾契約書」 ②如附件編號10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③附表三文件編號26-4「收據」 ④附表三文件編號26-1「金錢借貸契約書」 ⑤附表三文件編號26-5「民事陳報狀」 ⑥附表三文件編號26-6「聲請刑事撤回告訴狀」 ⒈113年2月29日(收狀日期)刑事告訴狀、附表三文件編號26-2「土地出售買賣同意承諾契約書」各1份(金門地檢113他58卷第3至15頁) ⒉丙壬○於113年3月27日在東港分局以證人身分所為筆錄1份(金門地檢113他638卷第15至18頁) ⒊113年5月20日(收狀日期)刑事答辯狀、如附件編號10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三文件編號26-4「收據」、附表三文件編號26-1「金錢借貸契約書」、附表三文件編號26-5「民事陳報狀」各1份(金門地檢113他638卷第61至103頁) ⒋附表三文件編號26-6「聲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金門地檢113他638卷第137至139頁) ⒌丙壬○113年5月23日刑事請假狀1份(金門地檢113他638卷第105至109頁) ⒍金門地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電告丙壬○不准假)(金門地檢113他638卷第111頁) ⒎臺南地檢檢察官拘票影本、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份(金門地檢113他638卷第153至156頁) 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項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丙壬○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8 乙辛○、丙壬○ 廖宥辰 (原名林慶仁) 乙辛○、丙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先由乙辛○向屏東地院提出起訴狀(以丙壬○為原告、以廖宥辰為被告),請求確認丙壬○對廖宥辰(即林慶仁)250萬元債權存在,及請求廖宥辰給付丙壬○250萬元及遲延利息,及於112年4月30日(收狀日期)提出陳報狀檢附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①至③,藉以證明廖宥辰對丙壬○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再由丙壬○於113年5月15日向屏東地院聲請閱卷,足以生損害於廖宥辰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丙壬○於113年6月21日撤回起訴,乙辛○、丙壬○始未能對廖宥辰詐得財物而未遂。 【屏東地院112年度訴字第775號】 ①如附件編號11、12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②附表三文件編號29-1「金錢借貸契約書」 ③附表三文件編號29-2「金錢借貸契約書」 ⒈起訴狀(屏東地院112訴775卷第1至33頁)。 ⒉告訴人廖宥辰113年6月9日(收狀日期)答辯狀1份(屏東地院112訴775卷第81頁) 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196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屏東地院112訴775卷第109至111頁) ⒋屏東地院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表(告訴人廖宥辰)1份(屏東地院112訴775卷第127頁) ⒌113年4月30日(收狀日期)民事陳報狀、如附件編號11、12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三文件編號29-1「金錢借貸契約書」、附表三文件編號29-2「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屏東地院112訴775卷第151至215頁) ⒍丙壬○113年5月15日閱卷聲請書1份(屏東地院112訴775卷第227頁) ⒎113年6月21日(收狀日期)民事撤回聲請狀1份(屏東地院112訴775卷第283至287頁) ⒏屏東地院113年2月1日、3月19日、6月25日民事報到單、113年3月26日(郵戳日期)送達證書1份(屏東地院112訴775卷第123頁、第135頁、第273頁、第145至147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9 乙辛○、丙壬○ 甲o○ 乙辛○、丙壬○均明知甲o○並未積欠乙辛○金錢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2月27日(收狀日期)向屏東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乙辛○為聲請人,以甲o○為債務人),請求甲o○給付乙辛○88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藉以證明甲o○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甲o○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屏東地院據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支付命令。甲o○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因乙辛○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經屏東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97號裁定駁回原告(乙辛○)之訴,乙辛○、丙壬○始未向甲o○詐得財物而未遂。 【屏東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113年度補字第280號、113年度訴字第497號】 附表三文件編號32-1「金錢借貸契約書」 ⒈113年2月26日(收狀日期為113年2月27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三文件編號32-1「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 (屏東地院113司促1989卷第5至13頁) ⒉屏東地院113司促1989支付命令1份(屏東地院113司促1989卷第21頁) 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3年4月18日東警分戶字第11331028000號函及所附查訪表、照片各1份(屏東地院113訴497卷第31至35頁) ⒋甲o○113年4月18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1份(屏東地院113訴497卷第17至19頁) ⒌屏東地院113訴497裁定1份(屏東地院113訴497卷第49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丙壬○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乙辛○、丙壬○ 甲o○ 乙辛○、丙壬○均明知甲o○並未對乙辛○為詐欺取財犯行,竟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誣告、使用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乙辛○於113年2月26日(收狀日期)向屏東地檢署提出告訴狀(以乙辛○為告訴人,以甲o○為被告),指訴甲o○對乙辛○為詐欺取財犯行,並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①、②;於113年4月29日(收狀日期)向屏東地檢署提出刑事陳報狀,並檢附右列偽造之證據②、③;於113年5月15日(收狀日期)冒用甲o○之名義提出偽造之證據④(乙辛○冒用甲o○之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於書狀中承認乙辛○主張之借款88萬及收取100萬元房屋訂金,內容詳附表三文件編號32-4),藉以證明甲o○有其指訴之犯行,而使用之,足以生損害於甲o○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乙辛○再於113年5月24日,基於偽證之犯意,於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供前具結,虛偽證稱:甲o○向伊借款88萬元,及收取100萬元房屋訂金云云,而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90號、113年度偵字第8607號、113年度偵字第9365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32-2「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②附表三文件編號32-3「收據」 ③如附件編號13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④附表三文件編號32-4「刑事陳報狀」 ⒈113年2月26日(收狀日期)刑事告訴狀、附表三文件編號32-2「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附表三文件編號32-3「收據」各1份(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3至15頁) ⒉113年4月29日(收狀日期)刑事陳報狀、如附件編號13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三文件編號32-3「收據」各1份(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153至183頁) ⒊告訴人甲o○113年4月29日聲請(陳述)狀1份(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185頁) ⒋附表三文件編號32-4「刑事陳報狀」1份(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351頁) ⒌屏東地檢113年5月24日訊問筆錄(乙辛○)、證人結文各1份(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353至355頁) ⒍屏東地檢113年3月13日庭期傳票送達證書、點名單各1份(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25至27頁) ⒎屏東地檢113年5月9日庭期傳票送達證書、乙辛○113年5月14日刑事請假狀各1份(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189至195頁、第341至343頁) 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項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丙壬○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1 乙辛○ 丙寅○ (原名陳麗貞) 乙辛○明知丙寅○並未積欠其金錢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2年9月22日(收狀日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以乙辛○為聲請人,以丙寅○為債務人),請求丙寅○給付乙辛○35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私文書①,藉以證明丙寅○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丙寅○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臺中地院據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27146號支付命令,丙寅○於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乙辛○承前犯意,於113年4月30日(收狀日期),具狀提出右列偽造之準私文書、私文書②至④;復於113年4月26日(收狀日期),冒用丙寅○名義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⑤(乙辛○冒用丙寅○名義於書狀中自認乙辛○之主張,詳附表三文件編號44-4),藉以證明丙寅○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丙寅○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乙辛○於113年6月21日(收狀日期)提出民事撤回聲請狀撤回訴訟,始未向丙寅○詐得財物而未遂。 【臺中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146號、112年度補字第2328號、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44-3「金錢借貸契約書」 ②附表三文件編號44-2「同意承諾契約書」 ③如附件編號14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 ④附表三文件編號44-1「收據」 ⑤附表三文件編號44-4「民事陳報狀」 ⒈112年9月22日(收狀日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1份(臺中地院112司促27146卷第5至11頁) ⒉113年4月30日(收狀日期)民事陳報狀、 如附件編號14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三文件編號44-1「收據」各1份(臺中地院112年訴字第3345號卷第345至395頁) ⒊附表三文件編號44-2「同意承諾契約書」、附表三文件編號44-3「金錢借貸契約書」各1份(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749至751頁) ⒋臺中地院112司促27146支付命令、112補2328號裁定各1份(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743至745頁) ⒌臺中地院113年9月3日中院平民海112訴字第3345號函、附表三文件編號44-4「民事陳報狀」、113年6月21日(收狀日期)民事撤回聲請狀各1份(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753至758頁) ⒍如附件編號14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1份(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492至497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2 乙辛○ 丙寅○ (原名陳麗貞) 乙辛○明知丙寅○並未積欠其金錢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2年9月19日(收狀日期)向臺中地院提出起訴狀(以乙辛○為原告,丙寅○為被告),請求丙寅○給付乙辛○72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①,藉以證明丙寅○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丙寅○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乙辛○復於113年2月22日(收狀日期)具狀提出右列偽造之私文書②,藉以證明丙寅○對乙辛○積欠上開債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丙寅○及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嗣乙辛○於113年4月15日(收狀日期)提出民事撤回聲請狀撤回訴訟,始未向丙寅○詐得財物而未遂。 【臺中地院112年度補字第2052號、112年度訴字第2872號】 ①附表三文件編號44-5「土地房屋買賣專任銷售委託書」 (起訴書誤載「附表四本票編號1-1本票圖檔、判決與附表四本票編號1-2、1-3所示本票圖檔」逕予刪除) ②附表三文件編號44-6「同意承諾書,2023.01.16最終版本」 ⒈112年9月19日(收狀日期)民事起訴狀、附表三文件編號44-5「土地、房屋買賣專任銷售委託書」各1份(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761至769頁) ⒉113年1月18日(收狀日期)民事陳報狀、協商專任契約書各1份(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771至780頁) ⒊113年2月22日(收狀日期)民事陳報狀、附表三文件編號44-6「同意承諾書,2023.01.16最終版本」各1份(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797至807頁) ⒋113年4月15日(收狀日期)民事撤回聲請狀1份(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三第809至810頁)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3 乙辛○ v○○、甲庚○、甲己○ 乙辛○明知v○○、甲庚○、甲己○並未對其為恐嚇取財、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等犯行,竟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誣告、使用偽造刑事證據、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3年4月12日(收狀日期)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狀(以乙辛○為告訴人,以v○○、甲庚○、甲己○為被告),指訴v○○、甲庚○、甲己○對其為上開犯行,並提出右列偽造之證據,藉以證明v○○、甲庚○、甲己○有其指訴之犯行,而使用之,足以生損害於v○○、甲庚○、甲己○及刑事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420號、113年度偵字第31030號】 如附件編號15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含附表四編號1-1本票圖檔) ⒈113年4月12日(收狀日期)刑事告訴狀、如附件編號15所示內容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截圖(含附表四編號1-1本票圖檔)1份(臺中地檢113他3420卷第3至29頁) ⒉臺中地檢113偵31030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中地檢113偵31030卷第3至5頁) 刑法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項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乙辛○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附表三:偽造之私文書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被害人 起訴書附表三文件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名稱 偽造之私文書內容 偽造方法 偽造之印章 偽造或剪貼之署名 偽造或剪貼之印文、指印 1 4 乙m○ 4-1 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乙m○於111年5月20日同意以900萬元將桃園市○○區○○街○號○樓之○房屋出售給乙辛○,並且在同日向乙辛○收取60萬訂金,其上載有乙m○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m○曾委託乙辛○處理債務,乙辛○因此取得有乙m○真正署名之文件。 乙辛○盜刻乙m○之印章後,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將所持有文件上「乙m○」之真正署名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乙m○」之印章1個 剪貼之「乙m○」真正署名1枚 偽造之「乙m○」印文1枚 4-2 金錢借貸契約書 乙m○於111年5月20日向乙辛○收取36萬元借款,其上載有乙m○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盜刻之乙m○印章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將所持有文件上「乙m○」之真正署名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剪貼之「乙m○」真正署名1枚 偽造之「乙m○」印文2枚 2 18 乙I○ 18-1 金錢借貸契約書 乙I○於000年0月00日向乙辛○收取100萬元借款,其上載有乙I○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地址等個人資料。 乙I○曾委託乙辛○處理車禍事件,而與乙辛○訂定委任契約,乙辛○因此取得有乙I○真正署名、印文及親自按捺指印之文件。乙辛○將所持有乙I○親簽文件上之署名、指印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乙I○」真正署名2枚 剪貼之「乙I○」真正指印1枚 18-2 收據 乙I○於000年0月00日在屏東縣○○鎮○○路○號○樓與乙辛○簽署「重型機車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金錢借貸契約書」,乙I○收受150萬元(50萬元為重型機車訂金、100萬元為借款),其上載有乙I○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將所持有乙I○親簽文件上之署名、印文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乙I○」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乙I○」真正印文2枚 18-3 民事陳報狀 乙I○於000年0月0日自承「本人向檢察官認罪:本人確確實實在111.01.15當天收到乙辛○交付100萬之後本人才與乙辛○簽屬:金錢借貸契約書、本人確確實實在111.01.15當天收到乙辛○交付50萬之後才與乙辛○簽屬:重型機車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本人確確實實在111.01.15當天收到乙辛○交付150萬之後本人才與乙辛○簽屬:收據。乙辛○提供對話紀錄,確實是本人利用網咖上網向乙辛○叫囂的…」,其上載有乙I○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將所持有乙I○親簽文件上之署名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乙I○」真正署名1枚 無 18-4 金錢借貸契約書 乙I○於000年0月0日向丙壬○收取28萬元借款,其上載有乙I○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將所持有乙I○親簽文件上之署名、印文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乙I○」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乙I○」真正印文3枚 18-5 重型機車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乙I○於000年0月00日同意以80萬元將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號重型機車出售給乙辛○,並且向乙辛○收取50萬訂金,其上載有乙I○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將所持有乙I○親簽文件上之署名、印文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乙I○」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乙I○」真正印文4枚 3 19 姚麗卿 19-1 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姚麗卿同意1,300萬將臺南市○○區○○○○○○號出售給乙辛○,姚麗卿112年12月7日已收到乙辛○之訂金200萬元,約定兩個星期內雙方須完成簽訂「房屋出售買賣合約書」、乙辛○、丙壬○承租該屋期滿後2個月內完成過戶買賣,其上載有姚麗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盜刻姚麗卿之印章後,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委託身分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姚麗卿」之署名。 「姚麗卿」 之印章1個 偽造之「姚麗卿」署名1枚 偽造之「姚麗卿」印文4枚 19-2 金錢借貸契約書 姚麗卿於112年12月7日向乙辛○借款90萬元(約定其中30萬元以臺南市○○區○○○○○○號房租抵銷,姚麗卿屆期僅須返還60萬元) ,其上載有姚麗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盜刻姚麗卿印章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由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姚麗卿」之署名。 偽造之「姚麗卿」署名1枚 偽造之「姚麗卿」印文4枚 19-3 收據 姚麗卿於112年12月7日向乙辛○收受200萬元房屋訂金、60萬元借款,其上載有姚麗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陳宥以盜刻之姚麗卿印章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委託身分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姚麗卿」之署名。 偽造之「姚麗卿」署名1枚 偽造之「姚麗卿」印文2枚 19-4 收據 姚麗卿向乙辛○收取200萬元之房屋訂金、60萬元借款,其上載有姚麗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盜刻之姚麗卿印章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由身分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姚麗卿」之署名。 偽造之「姚麗卿」署名1枚 偽造之「姚麗卿」印文2枚 19-5 民事陳報狀 姚麗卿於113年5月10日自承「本人姚麗卿確確實實在112.12.07當天收到乙辛○交付現金200萬之後本人才與乙辛○簽屬: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本人姚麗卿確確實實在112.12.07當天收到乙辛○交付現金60萬後才與乙辛○簽屬:金錢借貸契約書。本人姚麗卿確確實實在112.12.07當天收到乙辛○交付現金260萬之後本人姚麗卿才與乙辛○簽屬:收據」,其上載有姚麗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盜刻之姚麗卿印章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由身分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姚麗卿」之署名。 偽造之「姚麗卿」署名1枚 偽造之「姚麗卿」印文2枚 4 20 u○○ 20-1 金錢借貸契約書 u○○於110年5月12日向乙辛○收取150萬元借款,其上載有u○○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料。 乙辛○以不詳方式取得有u○○真正署名及印文之文件。其將上開文件上之u○○真正署名,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u○○」真正署名2枚 無 20-2 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缺) 20-3 購買性愛檔愛契約書 (缺) 20-4 債務協商委託書 (缺) 20-5 民事陳報狀 u○○自認:「本人確確實實在110.05.12當天收到乙辛○交付150萬之後本人才與乙辛○簽屬:金錢借貸契約書、本人確確實實在110.05.12當天收到乙辛○交付100萬之後本人才與乙辛○簽屬: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本人確確實實在110.05.12當天收到乙辛○交付250萬之後本人才與乙辛○簽屬:收據。」,其上載有u○○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將所持有文件上之u○○真正署名、印文,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u○○」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u○○」真正印文4枚 20-6 收據 u○○於110年5月12日與乙辛○簽屬「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金錢借貸契約書」,且有向乙辛○收取高雄市○○區○○路○號房屋訂金100萬元、借款150萬元,其上載有u○○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同上 無 剪貼之「u○○」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u○○」真正印文3枚 20-7 金錢借貸契約書 u○○於110年3月22日與丙壬○簽訂金錢借貸契約書,向丙壬○收取50萬元借款,何珮綾為連帶保證人,其上載有u○○、何珮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不詳方式取得有u○○、何珮綾真正署名及印文之文件。其將上開文件上之u○○、何珮綾真正署名、印文,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u○○」、「何珮綾」真正署名各1枚 剪貼之「u○○」、「何珮綾」真正印文各3枚 5 21 何珮綾 21-1 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缺) 21-2 金錢借貸契約書 何珮綾於110年11月19日向乙辛○收取50萬元借款,其上載有何珮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料。 乙辛○以不詳方式取得有何珮綾真正署名之文件。其將上開文件上之何珮綾真正署名,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何珮綾」真正署名1枚 無 6 22 乙g○ 22-1 金錢借貸契約書 乙g○於110年10月10日向乙辛○收取50萬元借款,其上載有乙g○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盜刻乙g○之印章後,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由身分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乙g○」之署名。 「乙g○」之印章1個 偽造之「乙g○」署名1枚 偽造之「乙g○」印文2枚 7 25 劉殷宏 25-1 金錢借貸契約書 劉殷宏於105年12月1日向丙壬○收取50萬元借款,其上載有劉殷宏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 乙辛○盜刻劉殷宏之印章後,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由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劉殷宏」之署名。 「劉殷宏」之印章1個 偽造之「劉殷宏」署名1枚 偽造之「劉殷宏」印文2枚 25-2 收據 劉殷宏於105年12月1日收受丙壬○交付購買土地訂金50萬元、借款50萬元,其上載有劉殷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不詳方式取得有劉殷宏真正署名之文件。 乙辛○以盜刻之劉殷宏印章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將上開文件上之劉殷宏真正署名,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剪貼之「劉殷宏」真正署名1枚 偽造之「劉殷宏」印文1枚 8 26 劉惠娟 26-1 金錢借貸契約書 劉惠娟於109年8月1日向丙壬○收取200萬元借款,劉蘇錦綢為劉惠娟之連帶保證人,其上載有劉惠娟、劉蘇錦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因丙壬○與劉蘇錦綢間有另案訴訟,丙壬○透過閱卷方式取得有劉蘇錦綢真正署名、指印之卷證影本,並提供予乙辛○。 乙辛○盜刻劉惠娟、劉蘇錦綢之印章後,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將上開卷證上之劉蘇錦綢真正署名、指印,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劉惠娟」、「劉蘇錦綢」之印章各1個 剪貼之「劉蘇錦綢」真正署名1枚 偽造之「劉惠娟」、「劉蘇錦綢」印文各2枚;剪貼之「劉蘇錦綢」真正指印1枚 26-2 土地出售買賣同意承諾契約書 劉惠娟同意出售土地與丙壬○,並收受丙壬○支付之50萬元訂金,由劉蘇錦綢擔任見證人,其上載有劉惠娟、劉蘇錦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盜刻之劉惠娟、劉蘇錦綢印章後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將上開卷宗影本上之劉蘇錦綢真正署名、指印,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剪貼之「劉蘇錦綢」真正署名1枚 偽造之「劉惠娟」、「劉蘇錦綢」印文各2枚;剪貼之「劉蘇錦綢」真正指印1枚 26-3 收據 劉惠娟於109年8月1日收受丙壬○交付之250萬元(其中50萬元為土地訂金、200萬元為借款) ,其上載有劉惠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委託Q○○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劉惠娟」之署名。 無 偽造之「劉惠娟」署名1枚 無 26-4 收據 劉惠娟於109年8月1日收受丙壬○交付之250萬元(其中50萬元為土地訂金、200萬元為借款) ,其上載有劉惠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不詳方式取得有劉惠娟真正署名之文件。其將上開文件上之劉惠娟真正署名,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劉惠娟」之真正署名1枚 無 26-5 民事陳報狀 劉惠娟自認:「本人劉惠娟確確實實在109.08.01當天收到丙壬○交付200萬之後本人才與丙壬○簽屬:金錢借貸契約書、本人劉惠娟確確實實在109.08.01當天收到丙壬○交付50萬之後才與丙壬○簽屬: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本人劉惠娟確確實實在109.08.01當天收到丙壬○交付250萬之後本人才與丙壬○簽屬:收據」,其上載有劉惠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委託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劉惠娟」之署名。 無 偽造之「劉惠娟」之署名1枚 無 26-6 聲請刑事撤回告訴狀 劉惠娟稱「原告告訴被告丙壬○涉嫌偽造文書等案,現由鈞署以113年度偵字第638號等受理在案,業經原告劉惠娟在109.08.01當天收到被告丙壬○交付購買土地訂金現金50萬之後原告劉惠娟才與被告丙壬○簽屬:土地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原告一時誤信家人建議之下對被告丙壬○提起告訴,原告不再追究,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之規定,撤回告訴」,其上載有劉惠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料。 乙辛○以盜刻之劉惠娟印章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由丙壬○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劉惠娟」之署名。 「劉惠娟」之印章1個 偽造之「劉惠娟」署名1枚 偽造之「劉惠娟」印文1枚 9 27 劉蘇錦綢 27-1 (即26-1) 金錢借貸契約書 劉惠娟於109年8月1日向丙壬○收取200萬元借款,劉蘇錦綢為劉惠娟之連帶保證人,其上載有劉惠娟、劉蘇錦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同編號26-1 同編號26-1 同編號26-1 同編號26-1 27-2 (即26-2) 土地出售買賣同意承諾契約書 劉惠娟同意出售土地與丙壬○,並收受丙壬○支付之50萬元訂金,由劉蘇錦綢擔任見證人,其上載有劉惠娟、劉蘇錦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同編號26-2 同編號26-2 同編號26-2 同編號26-2 27-3 金錢借貸契約書 劉蘇錦綢於109年9月日向丙壬○收取250萬元借款,其上載有劉蘇錦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料。 乙辛○以不詳方式取得有劉蘇錦綢真正署名、指印之文件。 乙辛○以盜刻之劉蘇錦綢印章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將上開文件上之劉蘇錦綢真正署名、指印,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劉蘇錦綢之印章1個 剪貼之「劉蘇錦綢」真正署名1枚 偽造之「劉蘇錦綢」印文3枚 剪貼之「劉蘇錦綢」真正指印1枚 27-4 土地、房屋出售買賣同意承諾契約書 (缺) 27-5 收據 劉蘇錦綢於109年9月1日收受丙壬○交付200萬元土地訂金、250萬元借款,其上載有劉蘇錦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不詳方式取得有劉蘇錦綢真正署名之文件,並將上開文件上之劉蘇錦綢真正署名,以剪貼、複印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劉蘇錦綢」真正署名1枚 無 27-6 委託契約書 (缺) 10 29 廖宥辰 (原名林慶仁) 29-1 金錢借貸契約書 廖宥辰於108年2月1日至109年12月1日止,陸續向丙壬○借款250萬元,其上載有林慶仁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盜刻廖宥辰原名「林慶仁」印章,並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其上「陳家嫈」署名由乙辛○另委託身分不詳之人簽寫。 「林慶仁」之印章1個 無 偽造之「林慶仁」印文1枚 29-2 金錢借貸契約書 廖宥辰於108年2月1日至109年12月1日止,陸續向丙壬○借款250萬元,其上載有林慶仁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以盜刻之廖宥辰原名「林慶仁」印章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其上「陳家嫈」署名係由丙壬○親自簽寫。 無 偽造之「林慶仁」印文1枚 11 32 甲o○ 32-1 金錢借貸契約書 甲o○於111年5月24日向乙辛○借款88萬元,得以抵扣屏東縣○○鎮○○路○號○樓房租、水電費,租約到期時無須賠償房屋損壞費用,其上載有甲o○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曾向甲o○承租房屋,因此取得有甲o○真正署名、印文之租賃契約書,其將上開租賃契約書上之甲o○真正署名、印文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甲o○」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甲o○」真正印文2枚 32-2 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 甲o○同意將屏東縣○○鎮○○路○號○樓房屋出售給乙辛○,並於111年5月24日向乙辛○收取100萬元訂金,其上載有甲o○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同上 無 剪貼之「甲o○」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甲o○」真正印文1枚 32-3 收據 甲o○於111年5月24日收受乙辛○交付之188萬元(其中100萬元為房屋訂金、88萬元為借款) ,其上載有甲o○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同上 無 剪貼之「甲o○」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甲o○」真正印文1枚 32-4 刑事陳報狀 甲o○自承:「陳報人甲o○因資金需求將名下房子賣給乙辛○,陳報人甲o○確確實實在111.05.24當天收到乙辛○交付訂金現金100萬之後陳報人甲o○才與乙辛○簽屬: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陳報人甲o○因資金需求向乙辛○借款現金88萬,陳報人甲o○確確實實在111.05.24當天收到乙辛○交付現金88萬之後陳報人甲o○才與乙辛○簽屬:金錢借貸契約書。陳報人甲o○確確實實在111.05.24當天收到乙辛○交付現金188萬之後陳報人甲o○才與乙辛○簽屬:收據」,其上載有甲o○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將上開租賃契約書上之甲o○真正署名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甲o○」真正署名1枚 無 12 42 甲丑○ 42-1 收據 甲丑○於113年3月5日向乙辛○、丙壬○收取18萬元房屋租金,其上載有甲丑○之生日、地址等個人資料 乙辛○盜刻甲丑○之印章後,在左列私文書上蓋印印文,並委由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甲丑○」之署名。 「甲丑○」之印章1個 偽造之「甲丑○」之署名1枚 偽造之「甲丑○」之印文1枚 13 44 丙寅○ (原名陳麗貞) 44-1 收據 丙寅○於112年1月16日同意出售房屋與乙辛○,且收受乙辛○交付之470萬元(其中120萬元是房屋訂金、350萬元是借款) ,其上並載有陳麗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委託身分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丙寅○之原名即「陳麗貞」之署名。 無 偽造之「陳麗貞」署名1枚 無 44-2 同意承諾契約書 丙寅○於112年1月14日向乙辛○收取350萬借款,其上並載有陳麗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料 乙辛○曾與丙寅○簽署「協商專任契約書」因而取得丙寅○原名陳麗貞之真正署名及印文。其將上開陳麗貞之真正署名及印文,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陳麗貞」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陳麗貞」真正印文2枚 44-3 金錢借貸契約書 丙寅○於112年1月14日向乙辛○收取350萬借款,其上並載有陳麗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料 乙辛○將「協商專任契約書」上之陳麗貞真正印文,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無 剪貼之「陳麗貞」真正印文2枚 44-4 民事陳報狀 丙寅○陳報內容:「本人誤信幾位朋友建議下,原本本人一直否認與乙辛○大哥有…金錢關係,本人看到乙辛○大哥提供給法庭上那些相關證據,本人深…之下,本人必須向乙辛○大哥道歉,我親手毀了乙辛○大哥對我的…乙辛○大哥在法庭提供任何有關與本人簽署任何一份契約書都是真…本人確確實實在112.1.14當天收到乙辛○交付350萬之後本人才與陳…簽署:金錢借貸契約書、本人確確實實在112.1.16當天收到乙辛○交…萬之後本人才與乙辛○簽署: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本人目前無法…償還這麼多錢給乙辛○大哥,請法官能判本人每個月償還5000至1萬…宥任大哥」,其上並載有陳麗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委託身分不詳之人在左列私文書上偽簽丙寅○之原名即「陳麗貞」之署名。 無 偽造之「陳麗貞」之署名1枚 無 44-5 土地、房屋買賣專任銷售委託書 丙寅○委託乙辛○銷售臺中市梧棲區土地、房屋,若丙寅○反悔不賣,須支付總價1200萬的4%服務費及2%違約金給乙辛○,其上並載有陳麗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料 乙辛○將「協商專任契約書」上之陳麗貞真正印文,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無 剪貼之「陳麗貞」真正印文3枚 44-6 同意承諾契約書,2023.01.16最終版本 丙寅○委託乙辛○處理之離婚官司,改由丙寅○自行撰寫民事、刑事書狀…乙辛○歸還已經收取之1萬元現金,其上並載有陳麗貞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 乙辛○將「協商專任契約書」上之陳麗貞真正署名、印文,以剪貼、複印之方式,移接到左列私文書上。 無 剪貼之「陳麗貞」真正署名1枚 剪貼之「陳麗貞」真正印文4枚

附註1:依起訴書第11頁所載:「附表三編號5、8、9、11、1

2、13、16、23、37、39、46『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亦是偽造,然因未於本案行使,於本案未致生損害於他人,故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起訴書記載原包括編號18部分,此為誤載,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二第144頁)」等語,是本附表三刪除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5、8、9、11、12、13 、16、23、37、39、46等文件及原記載「無」之編號。

附註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2、20-3、20-4、21-1、27-4、27-6等文件,因卷內查無相關卷證,故本附表記載「缺」。

附表四:本票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起訴書附件四編號 被害人 本票編號 本票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付款日 票面金額 筆跡所有人 1 1 v○○ 1-1 0000000 乙辛○ v○○ 110年7月1日 110年7月1日 130萬元 Q○○ 2 2 甲庚○ 2-1 0000000 乙辛○ 甲庚○ 109年9月29日 110年6月30日 50萬元 身分不詳之人 3 3 甲己○ 3-1 0000000 乙辛○ 甲己○ 109年9月29日 110年6月30日 50萬元 身分不詳之人 4 18 乙I○ 18-1 0000000 乙辛○ 乙I○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50萬元 Q○○ 5 19 姚麗卿 19-1 346551 乙辛○ 姚麗卿 113年2月13日 113年2月13日 50萬元 Q○○ 6 25 劉殷宏 25-1 397527 乙辛○ 劉殷宏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50萬元 Q○○ 7 26 劉惠娟 26-1 397529 乙辛○ 劉惠娟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50萬元 Q○○ 8 27 劉蘇錦綢 27-1 397528 乙辛○ 劉蘇錦綢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50萬元 Q○○ 9 33 H○○ 33-1 266305 乙辛○ H○○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1月21日 50萬元 Q○○ 10 34 劉天豪 34-1 266304 乙辛○ 劉天豪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1月21日 50萬元 Q○○ 11 41 乙F○ 41-1 346552 乙辛○ 乙F○ 113年2月13日 113年2月13日 50萬元 Q○○ 12 42 甲丑○ 42-1 346553 乙辛○ 甲丑○ 113年2月13日 113年2月13日 50萬元 Q○○ 13 43 楊鳳明 43-1 0000000 乙辛○ 楊鳳明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50萬元 Q○○

附表五(民國/新臺幣)編號 物品名稱 1 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偽造之印章、印文、署名」欄所示之印章(含扣案偽造之「林慶仁」印章1個)、印文、署名 2 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欄所示之印章、「偽造或剪貼之署名」欄、「偽造或剪貼之印文、指印」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印文、指印 3 如附表四所示本票原本 4 如附件編號1至15所示內容之電磁記錄 5 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6 Vivo廠牌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收據原本1張(110年10月10日乙辛○交付購屋訂金120萬元及借款50萬元予申○○) 8 收據原本1張(110年5月12日乙辛○交付購屋訂金100萬元及借款150萬元予u○○) 9 收據原本1張(乙Z○於105年12月1日收到陳家嫈交付之100萬元,其中50萬元是購地訂金、其中50萬元是乙Z○向陳家嫈借款) 10 協商專任契約書原本1本(乙I○) 11 手套1盒 12 原證印章1袋 13 捷元電腦主機1台 14 未使用黃色公文封1包 15 偽造之「丙宙○」之印章1個

附表六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證人即告訴人v○○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3420卷第79至81頁 士林地檢113他3047卷第23至31頁(同士林地檢113他3048卷第23至27頁) 2 證人即告訴人甲庚○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3420卷第79至81頁 臺中地檢113偵19747卷第113至129頁 3 證人即告訴人甲己○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3420卷第79至81頁 臺中地檢113偵19747卷第113至129頁 4 證人即被害人H○○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8194卷第186至188頁 5 證人即被害人劉天豪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8194卷第189頁 6 證人即告訴人乙m○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桃園地檢113他2683卷第41至43頁 桃園地檢113他5513卷第83至87頁 7 證人即告訴人甲寅○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23至25頁 澎湖地檢113他135卷第61至65頁 8 證人即告訴人甲申○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澎湖地檢113他136卷第27至29頁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15至17頁 澎湖地檢113他135卷第67至71頁 9 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57至59頁 (同士林地檢113年他3047號卷第81至82頁) 澎湖地檢113他135卷第87至93頁 10 證人即告訴人甲p○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65至67頁 澎湖地檢113他135卷第81至85頁 11 證人即告訴人甲H○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39至41頁 12 證人即告訴人乙W○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183至185頁 13 證人即告訴人甲M○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7至11頁 14 證人即告訴人甲S○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47至51頁 15 證人即告訴人甲f○於偵查中之陳述 苗栗地檢113他901卷第25至27頁 16 證人即告訴人乙庚○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169至173頁 17 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雲林地檢113他1070卷第211至215頁(同雲林地檢113他1070不公開卷密封袋內)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51至153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59至161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62至165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227至236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263至269頁 18 證人即告訴人a○○於偵查中之陳述 高雄地檢113他4300卷第101至105頁 19 證人即被害人辰○○(原名謝慧智)於警詢時、偵查中、民事事件審理時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 高雄地檢113他4300卷第21至25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453至460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467至470頁 屏東地院112家調443卷第39至40頁 本院卷三第226至237頁 20 證人即告訴人乙I○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31至33頁 雲林地檢113他1536卷第15至19頁 屏東地檢113他683卷第31至33頁 屏東地檢113他683卷第35至39頁 屏東地檢113他683卷第119至122頁 21 證人即告訴人甲Z○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他2730卷第129至136頁 (同臺南地檢113偵28882卷第15至26頁) 臺南地檢113他1832卷第117至121頁 22 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澎湖地檢113他121卷第21至24頁 高雄地檢113他3536卷第71至75頁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77至83頁 (同高雄地檢113他4300卷第35至39頁) 23 證人即告訴人何珮綾於偵查中之陳述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80至85頁 (同高雄地檢113他4300卷第35至39頁) 24 證人即告訴人乙g○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屏東分局21530號警卷第10至12頁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25至29頁 屏東地檢113偵8470卷第35至36頁 25 證人即告訴人丙宙○於偵查中之陳述 屏東地檢113偵3089卷第49至52頁 26 證人即告訴人劉殷宏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警分偵字第11331364100號警卷第7至8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1至14頁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37至39、49頁 (同高雄地檢113他4300卷第61至63頁) 基隆地檢113他782第59至60頁 27 證人即告訴人劉蘇錦綢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金門地檢113偵638卷第19至21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77至79頁 屏東地檢113偵3089卷第41至45頁 金門地檢113偵638卷第121至124頁 基隆地檢113他782第57至58頁 28 證人即告訴人劉惠娟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金門地檢113偵638卷第11至14頁 屏東地檢113偵3089卷第41至45頁 金門地檢113偵638卷第121至124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73至76頁 29 證人即告訴人甲乙○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05至107頁 桃園地檢113他4902卷第49至55頁 30 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39至42頁 31 證人即告訴人廖宥辰(原名林慶仁)於偵查中之陳述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51至55頁 (同高雄地檢113他4300卷第53至55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二第545至546頁 32 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時之陳述 屏東地檢113他1970卷第7至9頁 33 證人即被害人蔡宗良於偵查中之陳述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97至101頁 34 證人即告訴人甲o○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二第547至551頁 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49至50頁 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199至201頁 35 證人即告訴人甲丑○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他2730卷第155至162頁 (同臺南地檢113偵28882卷第45至48頁) 臺南地檢113他2730卷第193至197頁 36 證人即告訴人乙F○於警詢時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他2730卷第139至145頁 (同臺南地檢113偵28882卷第29至35頁) 37 證人即告訴人丙寅○(原名陳麗貞)於民事事件審理時、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 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第95至99頁 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第209至213頁 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第419至423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735至742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729至733頁 本院卷三第201至226頁 38 證人午○○(原名王玉卿)於偵查中之陳述 新北地檢113他5772卷第15至17頁 39 證人乙丑○於偵查中之陳述 新北地檢113他5772卷第15至17頁 40 證人李旻娟於偵查中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347至348、350頁 41 證人李佩瑄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575至578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571至573頁 42 證人李佩潔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277至283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317至323頁 43 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591至599頁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585至589頁 本院卷三第134至147頁 44 證人楊榮標於警詢時之陳述 彰化地檢113他1881卷第17至18頁、同第33至34頁(同同卷第33至34頁) 45 證人黃寶興於警詢時之陳述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85至89頁

附表七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甲己○、甲庚○偵查中庭呈被告乙辛○所寄書信(含信封)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31至135頁 2 告訴人甲己○、甲庚○遭被告乙辛○、被告乙辛○之配偶張芷瑄聲請支付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支付命令】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37頁 3 告訴人甲己○、甲庚○對被告乙辛○、被告乙辛○之配偶張芷瑄請求清償借款(130萬元)勝訴判決書及相關不起訴處分書、存證信函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39至149頁 4 臺南地檢113年11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2紙【甲庚○、乃婉芬】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823至825頁 5 桃園地檢113年7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乙m○】 桃園地檢113他5513卷第93頁 6 證人即告訴人乙m○113年7月23日於桃園地檢(113偵35277)偵查中庭呈其與被告乙辛○真實對話紀錄照片、臉書截圖照片1份 桃園地檢113他35277卷第59至163頁 7 臺南地檢113年11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乙m○】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827頁 8 臺東地檢113年7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乙m○】 臺東地檢113他648卷第15頁 9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58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二第717至718頁 10 臺中地檢113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王金龍】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27頁 11 證人即告訴人王金龍之手寫訴狀(113年7月18日收文)與所附被告乙辛○簽署之真實借據、真實和解書、真實本票各1份 連江地檢113他26不公開卷第93至117頁 12 連江地檢113年7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王金龍】 連江地檢113他26不公開卷第89頁 13 告訴人甲寅○提出之連江地檢113年7月5日連檢誠連113他26字第1139000553號發查通知、113年7月10日連檢誠連113他25、26字第1139000568號函(至臺中地檢遠距訊問)、連江地檢113年7月6日刑事傳票(應到日期113年8月6日)、臺中地檢113年7月2日刑事傳票(應到日期113年7月23日)照片各1張 澎湖地檢113他135卷第47、49、51、53頁 14 臺中地檢113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甲申○】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41頁 15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19日刑案偵查卷宗(含告訴人王淋彪提出乙辛○109年9月30日、8月24日簽署之借據照片各1份) 澎湖地檢113他136卷第15至39頁 16 臺中地檢113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s○○】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61頁 17 告訴人詹益順提供乙辛○簽發之票號454937、454938、454939號本票影本3張 澎湖地檢113他135卷第95頁 18 臺中地檢113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甲p○】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69頁 19 金門地檢113年7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4紙【甲申○、甲寅○、詹益順、甲p○】 金門地檢113他148卷第15至21頁 20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66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甲申○、甲寅○、詹益順、甲p○】 連江地檢113他25第27至38頁 21 臺中地檢113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甲H○】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43頁 22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85、691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二第723至724頁 23 臺中地檢113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甲M○】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13頁 24 告訴人甲M○113年7月16日陳述意見狀1份暨陳證2乙辛○於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案件113年4月29日自善化溪美郵局掛號寄出之刑事答辯狀與信封影本、陳證3乙辛○於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案件113年5月7日自新園烏龍郵局掛號寄出之刑事請假狀與信封影本1份、陳證4乙辛○於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案件113年4月25日自岡山大仁郵局寄出之偽造聲請刑事撤回告訴狀與信封影本1份、陳證5乙辛○於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案件113年5月14日自沙鹿北勢郵政代辦所寄出之偽造刑事陳報狀、偽造和解契約書與信封影本1份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71至105頁 25 告訴人甲M○113年7月22日陳報狀及相關資料(包含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722號判決書、甲M○在臺中地檢113他6125提出之陳述意見狀、乙辛○冒用甲M○名義,於113年4月25日自岡山大仁郵局【第954726號】掛號寄出,向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被告乙辛○冒用告訴人甲M○名義,於113年5月14日自沙鹿北勢郵政代辦所【第001390號】寄出,向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113年5月15日收文))各1份 連江地檢113他25不公開卷第99至173頁 26 告訴人甲M○113年7月12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1份 宜蘭地檢113他811卷第33至35頁 27 告訴人甲M○在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二)狀及LINE對話紀錄照片1份 宜蘭地檢113他811卷第45至59頁、第65至72頁 28 金門地檢113年7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甲M○】 金門地檢113他155卷第13頁 29 臺中地檢113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甲S○】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53頁 30 金門地檢113年7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甲S○】 金門地檢113他161卷第19頁 31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570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臺南地檢113他19747卷第719至721頁 32 臺南地檢113年10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甲f○】 臺南地檢113偵26120卷第45頁 33 臺中地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038號民事判決1份 臺南地檢113他19747卷卷二第725至729頁 34 臺中地檢113年7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2紙【乙庚○】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177至179頁 35 證人即告訴人乙庚○113年7月22日於臺中地檢偵查中庭呈之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175頁 36 證人即被害人辰○○提出之手機對話紀錄照片1張 高雄地檢113他4300卷第27頁 37 辰○○提供與被告乙辛○、丙壬○之聊天紀錄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473至564頁 38 丙壬○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567頁 39 112年9月11日家事起訴狀1份 屏東地院113家調443卷第7至21頁 40 臺中地檢113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乙I○】 臺中地檢113他6529卷第35頁 41 證人即告訴人乙I○113年5月2日民事陳報狀1份 屏東地院113潮簡502卷第23頁 42 屏東地檢扣押物品清單(告訴人乙I○持用之iPhone手機1支,已發還)1份 屏東地檢113他683卷第129頁 4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3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 屏東地檢113他683卷第135至146頁 44 屏東地檢檢察官扣押物品處分命令1份 屏東地檢113他683卷第149頁 45 告訴人甲Z○在臺南地院提出之113年4月23日民事答辯書㈠1份 臺南地院113訴145卷第61至64頁 46 告訴人甲Z○在臺南地院提出之113年4月30日民事答辯書㈡1份 臺南地院113訴145卷第73至74頁 47 證人即告訴人姚麗卿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收款憑證各1份 臺南地檢113他2399卷第13至19頁 48 澎湖地檢113年7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姚麗卿】 澎湖地檢113他149第13頁 49 姚麗卿回函表示未提出澎湖地檢113年度他字第149號告訴之陳報狀1份 澎湖地檢113他149卷第35頁 50 金門地檢113年7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姚麗卿】 金門地檢113他156第7頁 51 橋頭地檢113年7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u○○】 橋頭地檢113他2524卷第35頁 52 橋頭地檢113年7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u○○】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9頁 53 告訴人u○○提供乙辛○於111年6月15日、111年3月18日寄出之信封影本各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89至93頁 54 u○○之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586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士林地檢113他2686卷第13至16頁 55 u○○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高雄地檢113他3536第77至81頁 56 u○○之橋頭地檢113年6月18日開庭通知書影本(應到日期為113年7月11日)1份 澎湖地檢113他121卷第25頁 57 u○○之新北地檢113年6月14日刑事傳票影本1份 澎湖地檢113他121卷第26頁 58 u○○之雲林地檢113年6月17日刑事傳票影本1份 澎湖地檢113他121卷第27頁 59 雲林地檢113年6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告訴人u○○)2紙 雲林地檢113他1070卷第15至17頁 60 士林地檢113年7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何珮綾】及刑事陳報狀1份 士林地檢113他2866不公開卷第6至7頁 61 金門地檢113年7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何珮綾】 金門地檢113他161第17頁 62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9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何珮綾】 士林地檢113他2866不公開卷第10至12頁 63 告訴人陳汩翎、丙宙○出具之委託書各1紙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31至33頁 64 告訴人劉蘇錦綢、甲乙○出具之委託書各1紙、告訴人甲乙○、劉惠娟LINE訊息照片(表明委託告訴人劉殷宏出庭作證)各1張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41至47頁(同高雄地檢113他4300卷第65至69頁) 65 士林地檢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告訴人劉惠娟113年6月25日向士林地檢(113他2690)提出之說明狀各1份 連江地檢113他28卷第32至33頁(同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二第50至51頁) 66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隊113年7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劉惠娟】 雲林地檢113他1124卷第25頁 67 新竹地檢113年7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劉惠娟】 新竹地檢113他2483卷第47頁 68 澎湖地檢113年7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劉惠娟】 澎湖地檢113他147第7頁 69 澎湖地檢113年8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劉惠娟】 澎湖地檢113他147第27頁 70 告訴人乙b○回函表示未提出澎湖地檢113年度他字第147、148號告訴之陳報狀1份 澎湖地檢113他147第21頁 71 金門地檢113年7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劉惠娟】 金門地檢113他128第33頁 72 告訴人甲乙○庭呈之時序表、相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份 桃園地檢113他4902卷第17至41頁 73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34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桃園地檢113他4902卷第11至13頁 7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3年8月6日東警分偵字第1138005467號函及所附告訴人劉殷宏、陳汩翎、劉惠娟、劉蘇錦綢、甲乙○警詢筆錄與報案卷宗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3至111頁 75 澎湖地檢113年6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劉惠娟、甲乙○】 澎湖地檢113他116卷第33頁 76 澎湖地檢113年6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劉殷宏、劉蘇錦綢】 澎湖地檢113他116卷第35頁 77 澎湖地檢113年6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劉惠娟】 澎湖地檢113他116卷第39頁 78 澎湖地檢113年8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甲乙○】 澎湖地檢113他116卷第93頁 79 回函4份(告訴人劉惠娟、劉殷宏、劉蘇錦綢、甘玨瑋) 澎湖地檢113他116卷第43至57頁 80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96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丙壬○提告廖宥辰】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二第739至741頁 81 臺南地檢113年10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Y○○】 臺南地檢113偵26120卷第47頁 82 被害人蔡宗良提出東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之社會工作員關懷資訊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03頁 83 被害人蔡宗良之刑事陳報狀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05頁 84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0日澎檢秀忠113他140字第1139002504號函(詢問被害人蔡宗良有無對W○○提告)影本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07頁 85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0日連檢誠連113他27、28字第1139000567號函(被害人蔡宗良遠距訊問通知)影本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09頁 8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8日北檢清113立19223字第1139067560號通知(被害人蔡宗良指訴乙庚○涉嫌詐欺之發查通知)影本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11頁 87 被害人蔡宗良之新北地檢113年7月8日刑事傳票(應到日期為113年7月26日)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17頁 88 被害人蔡宗良之福建連江地檢113年7月6日刑事傳票(應到日期為113年8月6日) 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19頁 89 被害人蔡宗良之基隆地檢113年7月10日刑事傳票(應到日期為113年7月25日) 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21頁 90 被害人蔡宗良之遭被告乙辛○提告之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共5份、民事裁定書1份【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61號不起訴處分書、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27、1528號不起訴處分書、高雄高分檢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12號處分書、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9等號不起訴處分書、高雄高分檢112年度上聲議字第733號處分書、屏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卷一第123至165頁(同福建連江113年偵字99號卷第53至59頁) 91 澎湖地檢113年7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蔡宗良】 澎湖地檢113他140卷第11頁 92 澎湖地檢113年8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蔡宗良】 澎湖地檢113他卷第31頁 93 被害人h○○回函表示未提出澎湖地檢113他140告訴之陳報狀1份 澎湖地檢113他140卷第25至29頁 94 福建連江地檢113年7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蔡宗良】 連江地檢113他27不公開卷第83頁 95 被害人蔡宗良之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18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連江地檢113他27不公開卷第27至29頁 96 被害人蔡宗良之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9、6373、6374、6375、6376、6377、6378、6379、6380、638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士林地檢113他3066卷第27至32頁 97 告訴人甲o○提供之111年5月24日民間公證人公證書、111年5月24日社會住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管理契約書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二第567至589頁 98 告訴人甲o○庭呈供檢察官翻拍其手機畫面照片、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各1份 屏東地檢113他590卷第51至141頁 99 證人乙F○提出之澄租居不動產租賃定金契約書範本、胡厝寮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臺南地檢113他2730卷第147至153頁 (同臺南地檢113偵28882卷第37至41頁) 100 告訴人丙寅○與被告乙辛○之對話紀錄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811至820頁 101 李旻娟提供手機供當庭翻拍對話紀錄照片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349頁 102 李旻娟與被告丙壬○、被告乙辛○(還原自扣案手機)、告訴人辰○○(原名謝慧智)之對話紀錄照片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353至449頁 103 證人李佩瑄提供與被告乙辛○之對話紀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581至584頁 104 證人蕭雨婕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66至169頁 105 證人蕭雨婕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57至158頁 106 證人蕭雨婕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239至249頁 107 證人蕭雨婕提供與「麥可」LINE對話紀錄照片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181至226頁 108 臺南地檢檢察官勘驗筆錄(李佩婕)提供與被告乙辛○通話錄音)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325至336頁 109 證人Q○○指認其製作之文件、本票資料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609至681頁 110 證人Q○○提供與被告乙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三第685至726頁 111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7月23日偵查報告1份 澎湖地檢113他135卷第25至95頁 112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13年5月14日車輛軌跡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7頁 113 沙鹿北勢郵政代辦所收寄掛號函件登記簿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11頁 114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13年6月30日車輛軌跡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13頁 115 梧棲興農郵政代辦所郵戳為113年7月1日之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影本1紙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15頁(同彰化地檢113他1881卷第19頁) 116 梧棲興農郵政代辦所現場照片3張、監視器照片4張 彰化地檢113他1881卷第21至22、39至40頁 117 士林地檢113年7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梧棲興農郵政代辦所】 士林地檢113他3071卷第25至26頁 118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乙辛○駕駛)113年7月3日車輛軌跡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17頁 119 麥津代辦所113年7月3日、7月4日收寄掛號函件登記簿照片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18至19頁 120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崙豐派出所職務報告1份 雲林地檢113他1070卷第79頁 121 掛號函件清單、收寄掛號函件登記簿照片各1份 雲林地檢113他1070卷第81至87頁、同第131至137頁 122 崙豐代辦所旁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及監視器光碟1片 雲林地檢113他1070卷第91至101頁、同第139至149頁 123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13年7月9日車輛軌跡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29頁 124 台西崙豐代辦所113年7月9日監視器照片、台西崙豐代辦所113年7月9日收寄掛號函件登記簿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33至37頁 125 高雄地檢113年7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證人黃寶興】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65頁 126 證人黃寶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91至95頁 127 將軍苓保郵政代辦所收寄掛號函件登記簿照片1張、將軍苓保郵政代辦所路口監視器畫面監視器照片2張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97至99頁 128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乙辛○駕駛)113年6月2及6月13日車輛軌跡、將軍苓保代辦所113年6月3日及6月13日收寄掛號函件登記簿照片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45至48頁 129 高雄地檢署113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 高雄地檢113他3670卷第31頁 130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乙辛○駕駛)113年6月7日車輛軌跡、臺南安定港口郵政代辦所113年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11日、7月2日收寄掛號函件登記簿照片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53至64頁 131 士林地檢113年7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臺南安定港口郵政代辦所】 士林地檢113他2686卷第10至11頁 132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13年6月18日車輛軌跡、臺南公學郵政代辦所113年6月18日收寄掛號函件登記簿照片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郵政代辦所資料卷第65至66頁 133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丙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雲林地檢113他1070卷第181頁 134 告訴人林于靖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3年7月1日東勢分局搜索筆錄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一第591至595頁 135 東勢分局搜索票聲請卷宗1份【乙辛○】 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23至49頁 136 乙辛○與林于靖109年1月21日簽署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缺)、偽造林于靖簽名之房屋出售同意承諾契約書、金錢借貸契約書(乙辛○向林于靖借款98萬元)、乙辛○偽簽林于靖簽名之收據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325、335、340頁、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一第621至625頁 137 臺中地院113年聲搜字第218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113年7月11日臺南市○○區○○○00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及現場照片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67、69至90頁 138 東勢分局113年7月11日扣押之Sony白色手機(0000000000號)數位鑑識所得中年籍資料、身分證件各1份 臺南地檢113年偵字19747號 0457~0460密封資料(限閱卷)第3至28頁 139 東勢分局113年7月11日扣押之Sony白色手機(0000000000號)數位鑑識所得詢問律師之對話紀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159至216頁 140 東勢分局113年7月11日扣押之Sony白色手機(0000000000號)數位鑑識所得-本票照片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315至323頁 141 東勢分局113年7月11日扣押之Sony白色手機(0000000000號)數位鑑識所得-文件照片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325至345頁 142 東勢分局113年7月11日扣押之Sony白色手機(0000000000號)數位鑑識所得-自導自演對話紀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352至521頁 143 東勢分局113年7月11日扣押之Sony白色手機(0000000000號)數位鑑識所得-其他截圖照片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523至527頁 144 東勢分局113年7月11日扣押之Sony白色手機(0000000000號)數位鑑識所得-曾登入過的使用者名稱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東勢扣押手機卷第541至562頁 145 臺南地院113年聲搜字第1420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5432號)、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3年7月19日臺南市○○區○○○00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一第357至371、443至501頁 14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19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1份(附表五編號隨身碟)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一第531至551頁 147 臺南地院113年聲搜字第1420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5431號)、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3年7月19日臺中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HP筆記型電腦1台(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電腦硬碟1顆(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一次性手套1盒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一第375至385頁 148 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3年7月19日臺南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捷元電腦主機1台(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一第389至392頁 14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14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鑑識審查報告(113年7月19日查扣之附件五編號44所示捷元電腦主機,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文件截圖照片及文件紙本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臺南地檢113年偵字19747號(證物編號0457~0460報告)(捷元電腦主機、HP筆電、藍紫色VIVO手機)卷第3至271頁 15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14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鑑識審查報告(113年7月19日查扣之附表五編號41所示HP筆記型電腦,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文件紙本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臺南地檢113年偵字19747號(證物編號0457~0460報告)(捷元電腦主機、HP筆電、藍紫色VIVO手機)卷第273至328頁 15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13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鑑識審查報告(113年7月19日查扣之附表五編號36藍紫色Vivo手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文件紙本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臺南地檢113年偵字19747號(證物編號0457~0460報告)(捷元電腦主機、HP筆電、藍紫色VIVO手機)卷第329至413頁 15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7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13年7月19日查扣之附表五編號42所示電腦硬碟1顆,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0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臺南地檢113年偵字19747號(證物編號0457~0460報告)(捷元電腦主機、HP筆電、藍紫色VIVO手機)卷第415至420頁 15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3年7月2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 臺南地檢113偵19747卷卷一第401至406頁 154 扣案附表五編號45所示iPhone13藍色手機1支及還原之內容檔案(包含圖片、LINE對話紀錄)1份 臺南地檢113年偵字19747 (證據編號0461)(丙壬○手機)卷全卷 15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860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士林地檢113年他3047號卷第17至20頁 156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遠傳資料查詢1份 士林地檢113年他3047號卷第71至75頁 15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3年7月18日電話查訪表1份【劉惠娟】 士林地檢113年他3270號卷第21頁 158 澎湖地院家事庭110年度家調字第11號調解筆錄1份 屏東地院111訴361卷第50頁 159 屏東地院112年10月26日家事報到單、調解紀錄表各1份 屏東地院112家調443卷第33頁、第37至38頁 16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10月11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2份 屏東地院112訴399卷二第31頁、第35頁 161 劉蘇錦綢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45號處分書1份 屏東地院112訴399卷二第65至68頁 162 劉蘇錦綢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1份 屏東地院112訴399卷二第75至79頁 163 屏東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136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屏東地院112訴539號卷一第451至453頁 (同福建連江113年偵字99號卷第91至93頁) 16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判決1份 屏東地院112訴539號卷二第19至21頁 16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3號民事判決1份 屏東地院112訴539號卷二第23至31頁 166 u○○與甲甲○簽立之債務清償和解書1份 屏東地檢111他1537號第3至6頁 167 丙壬○對u○○提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告訴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及相關資料1份、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及相關資料1份 屏東地檢111偵911號卷一、卷二、卷三、卷四、橋頭地院111訴629卷一、二 16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8月2日高市警刑大偵6字第11371994600號函暨附件送驗信封袋採驗照片1份【a○○】 高雄地檢113他4300卷第117至142頁 169 阮洋洋提告乙辛○、張芷瑄詐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229號起訴書1份 福建連江113年偵字99號卷第35至42頁 170 甲p○提告乙辛○詐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934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福建連江113年偵字99號卷第45至46頁 171 黃珮玲提告乙辛○詐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771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福建連江113年偵字99號卷第47至48頁 172 林冠妘提告乙辛○詐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64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福建連江113年偵字99號卷第49至51頁 173 u○○提告乙辛○、丙壬○、甲甲○恐嚇取財等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0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福建連江113年偵字99號卷第59至64頁 174 丙寅○112年10月18日提出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7146號案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1份 臺中地院112年訴字第3345號卷第11至12頁 175 乙辛○與丙寅○(原名 陳麗貞,暱稱「陳小晶」)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份 臺中地院112年訴字第3345號卷第115至205頁 176 丙寅○113年3月22日提出之民事答辯狀1份暨附件丙寅○與友人之對話紀錄、與乙辛○(暱稱「麥克」)之對話紀錄各1份 臺中地院112年訴字第3345號卷第215至339頁 177 113年5月30日(收文日期)民事陳報狀、附件一編號14之自導自演對話紀錄、附表三文件編號44-1「收據」各1份 臺中地院112年訴字第3345號卷第345至395頁 17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3年6月3高營字第1131800531號函1份 臺中地院112年訴字第3345號卷第445至457頁 17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3年7月1高營字第1130001086號函1份 臺中地院112年訴字第3345號卷第477至484頁 18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3年7月29日高營字第1130001278號函1份 臺中地院112年訴字第3345號卷第487至498頁 181 丙寅○113年9月13日提出之陳報狀1份 臺中地院112年訴字第3345號卷第513頁 182 何珮綾於113年7月3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1份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153頁 183 a○○於113年7月1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1份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157頁 18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1份【阮洋洋】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279頁 18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1份【林昌錦、林于晴】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299頁 18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45號支付命令1份【林于晴】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301頁 18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1份【林于晴】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305頁 188 乙辛○、丙壬○提告甲庚○、乃婉芬、H○○妨害自由等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226號、113年偵字第11859號、113年度偵字第11860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371至384頁 18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豐簡字第361號民事裁定1份【甘玨瑋】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437至438頁 190 乙辛○提告乙m○妨害自由等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6799號、112年偵字第2958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501至509頁 191 丙壬○提告a○○詐欺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82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525至526頁 19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1份【a○○】 臺南地檢113年他4209卷三第527至528頁 19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879號、第2888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臺南地檢113年偵28879號卷第9至19頁 (同臺南地檢113偵28882卷第55至65頁) 194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11號、112年度偵字第2630至2636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橋頭地院111訴629卷二第17至27頁 195 橋頭地檢113年7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蔡宗良、劉殷宏、廖宥辰】3份、113年7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劉惠娟】1份 橋頭地檢113他2810卷一 第13至17頁、第179頁 196 陳麗貞(即丙寅○)提告前配偶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7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本院卷三第195至196頁

裁判案由:誣告等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