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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譽竣具 保 人 吳明宗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084、342、11594、11824號、112年度偵字第37

872、37873、37874、37875、37876、37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明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譽竣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吳明宗於民國113年4月2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4年3月28日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偵11824號卷第105至109頁,本院卷一第331至333頁,本院卷二第173、235至295頁)在卷可查,足認屬實。綜上,堪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