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1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宥騰選任辯護人 陳彥彣律師

林宏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宥騰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4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徵。

判決要旨被告承認非法吸金的行為,本院根據他的自白和補強證據作出有罪的決定,並且斟酌地下金融業務行為對投資人、社會的侵害程度,以及被告的犯罪後態度,量處適當刑罰。

犯罪事實

一、張宥騰知道只有經許可成立的銀行,才可以經營收受存款的業務(包括以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投資本金顯然不相當利潤的業務)。也知道多層次傳銷制度中,主要的獲利必須來自實際銷售商品的合理市價,不能來自介紹他人加入的佣金、獎金或報酬。

二、張宥騰於民國108年間,加入鍾孟哲、魏其正(檢察官通緝中)所設立的「百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以下簡稱百騰公司)服務站,對外舉辦投資說明會或擔任講師,發展下線組織並推廣百騰公司所稱的「虛擬股票投資」。負責收取會員投資款、辦理會員出金及將資金上繳等事項。並且從108年5月10日起至109年5月25日止,以附件所記載的方案內容,對外宣稱該虛擬股票「只賺不賠」、「保證獲利」,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招攬謝豪鴻、陳寶達(原名陳鴻達)、羅光榮、何春兒、趙秀榆、王清華、林玉錦、柯宥竹、張庭瑋、鄭優良、黃志明、高淑玟、張小玲等會員投入資金,謝豪鴻並擔任下線。再以不知內情的張再興、劉玉蘭分別提供的二林萬興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供會員(投資者)匯入投資款。而以上述方式與鍾孟哲、魏其正、林世雄、謝豪鴻共同以變質的多層次傳銷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共經手吸收新臺幣(下同)4,449,000元,獲利9%而為400,410元。

理 由

一、本案有以下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1.被告於審理中的自白。

2.證人林世雄(被告的上線)、謝豪鴻(被告的下線)在警局及地檢署的證詞。

3.證人(投資人)陳寶達、何春兒、趙秀榆、王清華、羅光榮、鄭優良分別在警局或地檢署的證詞。

4.證人(投資人)鄭優良、陳寶達、黃志明、柯宥竹、高淑玟、張小玲在法院的證詞。

5.百騰公司虛擬股票投資推廣文宣資料、line投資群組對話手機截圖、BT平台會員申請表、BT互助共享利益計畫表、靜態理財收益試算表、被告張宥騰在投資說明會擔任講師照片、被告張宥騰與投資會員間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6.張再興名下二林萬興郵局帳戶與劉玉蘭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表。

二、總經手投資款及獲利數額:

1.檢察官依起訴書所載與被告有關的投資金額,並且查核劉玉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中,金額符合33,000元倍數的記錄(符合新臺幣33元兌換1點美元/積分的比例),合併計算後認為被告經手的投資金額為4,892,500元(本院卷一435-436頁)。

2.辯護人則認為上述檢察官主張的投資款項,有4筆金額不符合「33,000元倍數」,答辯認為該總金額443,500元的4筆款項並非本案的投資款(其餘金額投資款則無意見,本院卷一461-462頁)。

3.本院認為辯護人否認為投資款的金額,確實都不是「33,000元倍數」,此外也無證據足以證明這些金額屬於本案投資款,因此決定予以扣除後,認定被告總吸收4,449,000元的投資款。並以9%計算被告的獲利為400,410元。

三、論罪:

1.成立罪名:①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被告以投資百騰公司名義收受投資款,並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收受款項,屬於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項的「以收受存款論」,而因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的規定,觸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②參與百騰公司投資方案的「推薦獎金制度」,可知投資者

主要獲利之一,是「介紹他人參加」(成為下線)。此一部分的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規定,而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的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2.罪數:①想像競合:被告和共犯鍾孟哲、魏其正,及上線林世雄、

下線謝豪鴻藉由多層次傳銷架構吸收資金。所以收取投資款和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個具有原因與手段關係的整體行為,應該整體評價為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以上二個罪名)。這種一個行為成立二個以上犯罪的情形(想像競合犯),應該根據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的規定,只用刑罰比較重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罰被告。

②集合犯:被告的犯罪態樣,是藉由多層次傳銷的架構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既然是業務,實際操作下就不會只是一次違規行為,而會是相同的行為一再實施。所以,被告長時間多次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只成立一個犯罪。

3.起訴效力擴張:陳寶達、羅光榮、何春兒、趙秀榆、王清華以外的投資者,以及投資金額高於4,143,500元的部分(也就是起訴書未記載的投資人及金額),雖然吸金行為未被起訴,但既然本院認為被告多次收受投資行為在法律上只成立一個罪,在同一個罪的部分行為雖然沒有被檢察官起訴,法院仍然需要一併審理,因此本院納入審理範圍,並且一併認定成立犯罪及量刑。

5.共犯:被告與設立百騰公司的鍾孟哲、魏其正,以及上線林世雄、下線謝豪鴻,用分工的方式完成上述犯罪行為,顯然有一起犯罪的認知與事實,所以在法律上都是共同正犯,而不是從犯。

三、量刑:

1.法律之所以要求銀行存款業務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以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必須不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是因為這兩種業務常常關係巨額資金流動,涉及個人財產保障、整體金融秩序,甚至國家安全。所以,違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和銀行存款業務,必須嚴肅面對。

2.根據前科表的記載,被告近十幾年來沒有因為犯罪被法院判刑的紀錄,原本算是個守法的公民。其次,被告在案發後,始終誠實面對司法調查及審判,並與投資人謝豪鴻、王清華、林玉錦、柯宥竹、張庭瑋、鄭優良、陳寶達、黃志明、高淑玟、張小玲達成民事和解及調解(本院卷三259-260頁),原本可認為犯罪後態度良好。但被告在本案起訴後又因類似犯罪而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羈押,似乎未因本案而改變行為。

3.被告和共犯的行為導致投資大眾血本無歸,是最應該被責難的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量刑因素。

5.最後,本院考量被告經手的投資金額為4,449,000元的投資款,獲利400,410元,以及被告吸收的投資人數(影響所及家庭),連同被告在多層次傳銷結構的層級、年齡、學歷、生活狀況(為了保護隱私,不在判決詳細描述)等一切情況,決定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

四、沒收:被告的獲利400,410元,就是被告的犯罪所得財物,除了依據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先發還被害人們或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人士之外,應該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的規定,全數宣告沒收,如果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時,應該由檢察官追查被告的財產加以沒收。

依照以上說明,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處被告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欣昇、李佳潔、陳奕翔、江怡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件(百騰公司投資方案):

一、分紅制度:每60天即可分紅1次、每次分紅可達1.5倍、1年可分紅6次,約30個月即可獲利5倍(含本金)。投資方式:

1.投資人可選擇300美元(V2方案)、500美元(V3方案)或1000美元(V4方案)等投資單位(稱為「權證」),並以新臺幣33元兌換1美元之方式,向服務站或既有會員購買等值積分(即1美元等於1積分)。取得積分後,即可於百騰公司之網路平台(網址:www.baitenz.com/fore/login,下稱BT平台)申請會員帳號。

2.會員取得之積分中,一半作為上線會員之業務獎金,另一半則用於購買所謂虛擬股票股權。該虛擬股票之價格自每股0.2美元開始,每當發行總股數達100萬股時,每股價格即上漲

0.01美元,股價只會上漲不會下跌。當股價上漲至0.3至0.4美元之間時,則將股價回落至0.2美元(稱為「除權」),再以同樣模式循環運作。投資會員即依股價回落之差額計算獲利積分。

3.百騰公司從中抽取10%作為平台手續費,其餘部分則以60%電子積分、30%報單積分及10%教育積分分配給投資人。其中電子積分可依1積分兌換新臺幣30元向服務站申請出金,亦可在BT平台上掛賣給其他會員;30%之報單積分則必須再次投入購買虛擬股票。當虛擬股票價值達到原始投入本金4倍(V3方案)或5倍(V4方案)時,該會員帳號即不再配息(稱為「靜態4倍或5倍出局」),必須重新購買權證才能繼續投資。

二、服務站制度及推薦獎金制度(以積分形式發放):會員申請出金時,每1積分原以新臺幣33元購入、30元出金,所產生之3元匯差由服務站與百騰公司各分得50%;服務站向百騰公司購買1萬元積分時,可再獲得5%獎勵積分。

三、推薦獎金制度(以積分形式發放):

1.V3方案:推薦會員可取得8%介紹獎金;若推薦2名會員,可再取得8%對碰獎金;上線會員若輔導下線成功招攬新會員,可再取得1%輔導獎金,並可持續取得下一代會員之1%輔導獎金(稱「輔導1%+1%」);此外,上線會員並可向下抽取7代會員各0.5%之獎金(稱「見點7層0.5%」)。

2.V4方案:推薦會員可取得9%介紹獎金;若推薦2名會員,可再取得8%獎金;上線會員輔導下線招攬會員時,可取得1%輔導獎金,並可繼續取得下一代及下下一代會員之輔導獎金各1%(稱「輔導1%+1%+1%」)。

3.上線會員並可向下抽取9代會員各0.5%之獎金(稱「見點9層

0.5%」)。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