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6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8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志愷選任辯護人 黃朝貴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毅恩
陳進明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郁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6
92、25895號、113年度偵字第13188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726、26143、37355號、113年度偵字第14號)暨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6726、26143、37355號、113年度偵字第14號),被告三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梁志愷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毅恩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進明犯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楊家豪(暱稱「小光」)、高同文(暱稱「胖哥」、「勇往直前」)、陳宥升(原名陳俊聰,暱稱「小聰」,業經檢察官另行發布通緝)與梁志愷、陳毅恩(暱稱「宏宏」)、陳進明三人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三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於集團內分工,由梁志愷、陳毅恩、陳進明負責對外招攬出賣人頭帳戶之對象,而楊家豪則負責收取其等招攬之人頭帳戶,將之轉交該詐欺集團中負責收取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成員使用,並分別為下列行為(楊家豪、高同文涉案部分,本院另行審結):㈠楊家豪、陳進明、陳毅恩、高同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項之洗錢犯意聯絡,由陳進明、陳毅恩於111年7月27日某時,招攬石雨卉(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販售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下稱石雨卉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予楊家豪所屬詐欺集團作為洗錢及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用途,石雨卉前往銀行辦理約定轉帳帳戶後,將上開帳戶資料交給暱稱「宏宏」之陳毅恩,再由陳毅恩轉交給暱稱「小光」之楊家豪,復於111年8月1日至同年月4日,由高同文駕車載至臺南市中西區康樂街某處房間,由高同文陪同、接送並帶往各處活動,以防止石雨卉未經同意而任意使用自身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
㈡楊家豪、陳毅恩、高同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項之洗錢犯意聯絡,由陳毅恩於111年8月11日前某日,招攬黃佳惠(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販售其名下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下稱黃佳惠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予楊家豪所屬詐欺集團作為洗錢及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用途,黃佳惠即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O樓立和商務旅館,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陳毅恩,再由陳毅恩轉交予楊家豪,復於111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8日間,前往上址立和商務旅館、臺南市○○區○○路000號米堤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欣悅商務旅館、臺南市○○區○○○路0號禎13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街00號臺南微醺文旅等處,其中部分時間由高同文陪同、接送並帶往各處活動,以防止黃佳惠未經同意而任意使用自身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
㈢楊家豪、陳進明、高同文、梁志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項之洗錢犯意聯絡,梁志愷於111年9月28日前某日,招攬李慧綸(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販售其名下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下稱李慧綸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予楊家豪所屬詐欺集團作為洗錢及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用途,李慧綸即在高雄市茄萣區某民宿,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梁志愷,並於111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4日間,與陳進明共同前往臺南市○○區○○街000號O樓之O,由高同文陪同、接送並帶往各處活動,以防止李慧綸未經同意而任意使用自身帳戶。嗣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之人,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三所示之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嗣因梁志愷眼見李慧綸上開帳戶內資金頗豐,竟意圖「黑吃黑」,慫恿李慧綸、陳進明將帳戶內之款項領出,李慧綸、陳進明遂聽從梁志愷之指示,於111年10月7日搭乘梁志愷之不詳友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鹽行分行,於同日15時13分許,臨櫃提領新臺幣(下同)64萬元,並將其中30萬元款項交予梁志愷,將其中1萬元交予駕車搭載其二人前往領款之梁志愷友人。惟其等領款之事遭楊家豪發覺,楊家豪遂於111年10月8日,率同高同文及佯裝不知情之梁志愷前往高雄市茄萣區公所前,將陳進明帶往臺南市仁德區文賢路一民宅詢問,之後因梁志愷囑其女友報警,陳進明方得離去。惟陳進明、李慧綸二人又於同年月13日某時,遭陳宥升尋獲,之後先至北區一民宅,再前往臺南市○○區○○街00號雙品檳榔攤,由楊家豪、陳宥升追問上述64萬元之去向,經李慧綸告知係梁志愷主導並籌款返還33萬元後,方由高同文將李慧綸、陳進明二人帶往康樂街某大樓內,而梁志愷亦被迫籌措28萬5千元交與楊家豪,用以清償該筆款項。嗣於翌日即同年月14日,高同文命李慧綸查看中國信託帳戶內有無款項流入,發現尚有30萬元,高同文遂與駕駛計程車之不詳友人一同將李慧綸、陳進明載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分行,臨櫃將30萬元領出,再將該筆款項交付高同文,由高同文上繳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訴由轄區警局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得心證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進明、陳毅恩、梁志愷三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所供情節核與出售帳戶之石雨卉、黃佳惠、李慧綸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至三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及石雨卉與陳毅恩、陳進明等人於111年7月27日搭乘黑色BMW自用小客車在臺南市東區崇德路一帶活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4張、石雨卉與陳毅恩之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60張、石雨卉與陳進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石雨卉與黃佳惠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5張、欣悅商務旅館111年07月29日至111年08月01日旅客住宿名單1份、微醺文旅旅客住宿名單1紙(警65695卷一第247至258、189至198、619至621、632至636、719至725、727頁;他1442卷二第195至199頁)、石雨卉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中國信託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5695卷第749至759頁、他1442卷一第371頁)、黃佳惠名下如附表二所示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5695卷第741至748頁、警2400卷第71至77頁、他1442卷一第383頁)、李慧綸名下如附表三所示中國信託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5695卷第313至318頁、他1442卷一第475至484頁)在卷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被告三人行為後:
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雖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惟就
本案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而言,修正前、後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至修正前同條所定強制工作規定,業已失其效力,故就本案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罪刑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實質變更,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適用裁判時法。
⒉洗錢防制法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規定,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本案並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適用,顯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係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則被
告三人行為當時,該條例既未施行,本案詐欺犯行自應依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論處,不適用嗣後制定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加重處罰規定,併予敘明。
㈡是核被告梁志愷、陳毅恩、陳進明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陳進明、陳毅恩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附表一部分、被告陳
毅恩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附表二部分,以及被告梁志愷、陳進明就犯罪事實一之㈢、附表三部分,與同案被告楊家豪、高同文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三人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加入犯罪組織後首次實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間,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有局部行為重合,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其後所犯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亦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自獨立,被告三人就不同被害人所為各次犯行,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三編號3、5、6部分),與起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原屬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三、量刑:㈠審酌被告梁志愷、陳毅恩、陳進明均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相當組織分工之詐欺犯罪集團,利用人頭金融帳戶收受、轉匯詐欺款項,藉由層層分工製造金流斷點,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增加司法機關追查犯罪所得流向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且本案係藉由多人分工、取得並控制人頭帳戶以遂行詐欺及隱匿犯罪所得,犯罪規模及所造成之財產法益侵害非微,惟被告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三人各自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期間、各次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三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兼衡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㈡被告梁志愷自李慧綸、陳進明所提領之64萬元中取得30萬元
,嗣返還其中28萬5千元,所餘1萬5千元為其自身報酬,業據其自陳在卷,堪認該1萬5千元係梁志愷因本案犯罪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陳毅恩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其確實取得2萬元,堪認該2萬元係其因本案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陳進明雖有曾經約定或交付款項之相關供述,然就其是否實際取得、取得數額及款項性質,各次供述並不一致,復乏其他證據足以確認其實際犯罪所得之具體數額,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匯入各該帳戶之款項,雖係洗錢之
財物,然並無證據證明仍由被告三人保有,對其等諭知沒收顯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銘瑩追加起訴並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奕翔、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匯入(第一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戶名:石雨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名稱 判決主文及宣告刑 起訴書附表編號 1 黃書承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15時1分前某時,佯以虛擬貨幣投資名義,致黃書承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3日15時1分 5萬元 ⒈111年08月04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779-781】 ⒉永豐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警65695卷二P788】 ⒊證人黃書承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65695卷二P789-792】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8月3日15時2分 5萬元 2 林宴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19時2分前某時,佯以線上博奕儲值名義,致林宴廷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3日19時1分 【起訴書誤載為19時2分】 2萬元 ⒈111年08月06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796-800】 ⒉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65695卷二P808】 ⒊證人林宴廷與詐騙集團平台對話紀錄截圖13張【警65695卷二P813-816、818-826】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徐嘉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19時34分前某時,佯以代操作線上遊戲名義,致徐嘉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3日19時34分 1萬7,000元 ⒈111年08月07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831-834】 ⒉臺灣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65695卷二P839】 ⒊證人徐嘉慶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65695卷二P839】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康雅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4時23分前某時,佯以代操作投資名義,致康雅琦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日14時23分 2萬元 ⒈111年08月09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846-848】 ⒉合作金庫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65695卷二P880】 ⒊證人康雅琦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4張【警65695卷二P879-887】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年8月3日19時58分 1萬4,000元 5 徐暐勝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3時16分前某時,佯以代操作線上平臺名義,致徐暐勝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日13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16分】 2萬元 ⒈111年08月10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905-907】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警65695卷二P915】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章蓉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4日11時46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章蓉菁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4日11時46分 1萬元 ⒈111年08月13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921-924】 ⒉台新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65695卷二P948】 ⒊國泰世華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65695卷二P949】 ⒋證人章蓉菁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3張【警65695卷二P950-958】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1年8月4日11時46分 7,000元 111年8月4日11時48分 4萬元 7 邱坤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4日15時4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邱坤誠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4日15時4分 300萬元 ⒈111年08月16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987-992】 ⒉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警65695卷二P1021】 ⒊華南銀行新台幣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戴振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14時57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戴振任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3日14時57分 4萬5,000元 ⒈111年09月10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證人戴振任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61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1年8月3日14時58分 4萬5,000元 111年8月3日14時59分 4萬5,000元 111年8月3日15時整 4萬5,000元 111年8月3日15時1分 1萬5,000元 9 楊維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6時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楊維銘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日16時整 9萬元 ⒈111年09月13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華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65695卷二P1086】 ⒊證人楊維銘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0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陳能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2時28分前某時,佯以投資虛擬貨幣名義,致陳能鴻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日12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28分】 99萬元 ⒈111年09月20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警65695卷二P1141】 ⒊證人陳能鴻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警65695卷二P1143、0000-0000】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陳威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4時13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陳威盛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日14時13分 2萬元 ⒈111年10月04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台新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5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⒊證人陳威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1年8月2日14時13分 2萬元 111年8月2日14時14分 2萬元 111年8月2日14時14分 2萬元 111年8月2日14時14分 4,000元 12 邱敬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2時6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邱敬訓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日12時6分 1萬元 ⒈111年10月04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警65695卷二P1232】 ⒊證人邱敬訓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53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劉仁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佯以假投資名義,致劉仁傑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日11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某時】 10萬元 ⒈111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紙【警65695卷二P1280】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4 莊聰賢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10時57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莊聰賢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日10時57分 3萬元 ⒈111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附表二:匯入(第一層)華南商業銀行
(戶名:黃佳惠、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名稱 判決主文及宣告刑 起訴書附表編號 1 紀虹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15時13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紀虹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6日15時13分 15萬元 ⒈111年08月19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證人紀虹伶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2 葉泳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9時40分前某時,佯以操作買賣平臺名義,致葉泳宏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7日9時40分 2萬元 ⒈111年08月20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影本【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⒊證人葉泳宏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4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3 黃珮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9時43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黃珮華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6日9時43分 20萬元 ⒈111年08月22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玉山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65695卷二P1466】 ⒊證人黃珮華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4 陳墐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9時54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陳墐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6日9時54分 3萬元 ⒈111年08月22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警65695卷二P1509】 ⒊新店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代收據)影本1紙【警65695卷二P1509】 ⒋證人陳墐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警2400卷P175、177-178】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1年8月17日13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 3萬元 5 林佳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10時47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林佳伸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7日10時47分 3萬元 ⒈111年08月25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1年8月17日10時56分 3萬元 6 吳朝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12時48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吳朝正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7日12時48分 36萬2,000元 ⒈111年08月26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警65695卷二P1564】 ⒊證人吳朝正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1562】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 吳振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13時23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吳振坤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7日13時23分 20萬元 ⒈111年08月28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警65695卷二P1583】 ⒊證人吳振坤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9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8 林韋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12時48分前某時,佯以代操作博弈平台名義,致林韋志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7日12時48分 3萬5,000元 ⒈111年08月29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連線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65695卷二P1614】 ⒊證人林韋志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65695卷二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9 吳晴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10時21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吳晴茂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7日10時21分 23萬5,800元 ⒈111年08月31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111年09月08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元大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⒊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警65695卷二P1636】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0 陳皇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12時15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陳皇廷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7日12時15分 10萬元 ⒈111年09月01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二P0000-0000】 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65695卷二P1655】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11年8月17日12時15分 2萬元 11 陳仁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9時19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陳仁傑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6日9時19分 11萬0,693元 ⒈111年09月03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玉山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警65695卷三P1736】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2 范員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13時27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范員賓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7日13時27分 2萬元 ⒈111年09月06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國泰世華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65695卷三P1772】 ⒊證人范員賓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4張【警65695卷三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3 蔡坤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9時48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蔡坤維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6日9時48分 31萬4,400元 ⒈111年09月06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影本1紙【警2400卷P117】 ⒊證人蔡坤維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06張【警2400卷P119-171】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4 楊振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8日10時9分前某時,佯以經營假網路商店名義,致楊振宇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8日10時9分 5萬元 ⒈111年09月21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京城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65695卷三P1874】 ⒊證人楊振宇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警65695卷三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15 葉哲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8時59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葉哲佑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6日8時59分 1萬元 ⒈111年10月04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111年8月16日9時整 9萬元 16 鄭守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1日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鄭守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11日14時17分【起訴書誤載為某時】 280萬元 ⒈111年09月16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111年09月28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111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陳毅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附表三:匯入(第一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戶名:李慧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名稱 判決主文及宣告刑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1 陳素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陳素卿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0月3日11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某時】 100萬元 ⒈111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三信銀行匯款回條影本1紙【警65695卷三P2031】 梁志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2 羅宏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羅宏量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0月3日9時31分【起訴書誤載為某時】 100萬元 ⒈111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警65695卷三P2061】 ⒊證人羅宏量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5張【警65695卷三P0000-0000】 梁志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3 黃聰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0日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黃聰妹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30日15時25分【起訴書誤載為某時】 40萬元 ⒈111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紙【警65695卷三P2099】 ⒊證人黃聰妹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4張【警65695卷三P0000-0000】 梁志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726、26143、37355號、113年度偵字第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美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0日9時52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黃美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30日9時52分 200萬元 ⒈111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警65695卷三P2131】 ⒊彰化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⒋證人黃美嬌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警65695卷三P0000-0000】 梁志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111年10月4日9時44分 150萬元 5 何育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10時7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何育菱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0月3日10時4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7分】 100萬元 ⒈111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紙【警65695卷三P2155】 ⒊證人何育菱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4張【警65695卷三P0000-0000】 梁志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726、26143、37355號、113年度偵字第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 彭家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14時10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彭家榆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8日14時28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10分】 30萬元 ⒈111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人傳票影本1紙【警65695卷三P2194】 ⒊證人彭家榆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79張【警65695卷三P0000-0000】 梁志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726、26143、37355號、113年度偵字第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 謝議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0日14時4分前某時,佯以假投資名義,致謝議稹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30日14時1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4分】 20萬元 ⒈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⒉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2紙【警65695卷三P0000-0000】 ⒊證人謝議稹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警65695卷三P0000-0000】 梁志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111年9月30日14時7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8分】 30萬元 8 張順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睿涵」向張順淵佯稱可加入投顧網站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順淵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8日19時1分 3萬元 ⒈112年03月25日警詢筆錄(第1次)【追一偵25300卷P21-24】、112年03月25日警詢筆錄(第2次)【追一偵25300卷P25-27】 ⒉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追一偵25300卷P35-37】 ⒊證人張順淵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追一偵25300卷P45】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一偵25300卷P47-49】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一偵25300卷P51-52】 梁志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進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726、26143、37355號、113年度偵字第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9月28日19時3分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