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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20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0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陽榮鈞

王佳靖共 同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48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歐陽榮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佳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歐陽榮鈞與王佳靖為夫妻,依其等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遮斷金流洗錢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歐陽榮鈞先前於網路上交友,結識通訊軟體LINE上用戶名稱「倩倩」、自稱「蘇曉曉」之不詳人士,因該人聲稱要匯款給歐陽榮鈞,歐陽榮鈞遂於民國113年1月19日3時5分許,將其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歐陽榮鈞第一銀行帳戶)資料提供該人。該人於翌(20)日以匯款有問題為由,要求歐陽榮鈞與通訊軟體上LINE暱稱「林國泰」之不詳人士聯絡,因歐陽榮鈞重聽,遂由王佳靖代為溝通;該人隨後以處理匯款為由,要求王佳靖寄交銀行帳戶提款卡,王佳靖遂於同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7-11新安發門市」,將其名下安定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王佳靖安定農會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王佳靖郵局帳戶)、歐陽榮鈞第一銀行帳戶、安定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歐陽榮鈞安定農會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歐陽榮鈞郵局帳戶)及歐陽榮鈞不知情之兄長歐陽献庭名下安定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歐陽献庭安定農會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該不詳人士,並以LINE通訊軟體通話告知密碼,容任該帳戶作為詐騙他人之人頭帳戶使用(無證據證明歐陽榮鈞、王佳靖有取得對價,亦無證據證明詐騙者係三人以上或歐陽榮鈞、王佳靖知悉係遭三人以上之詐騙者作為詐財工具),而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嗣取得上開帳戶使用之不詳詐騙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匯入上開帳戶後,旋遭人提領一空,資金流動軌跡遭遮斷,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致生隱匿、掩飾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

二、訊據被告歐陽榮鈞、王佳靖於偵查中坦承提供上開帳戶予不詳人士使用之客觀事實(警卷一第3至13、15至31頁、偵卷第57至58、83至85頁)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本院卷第17

0、182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警卷一第211至225頁、警卷二第239、243至247、283至290、296、299至316、355至371、447、451至453、471至475頁、警卷三第509至514、651至667、673至675、72

1、724至726頁、警卷四第747、749至753、755至866、863至875、891至900、921至925頁)、歐陽榮鈞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113至114頁)、歐陽榮鈞安定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117頁)、歐陽榮鈞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55頁)、王佳靖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125頁)、王佳靖安定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121頁)、歐陽献庭安定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131頁)、被告歐陽榮鈞與「蘇曉曉」LINE對話紀錄(警卷一第141至143頁、偵卷第59至63頁)、被告王佳靖與「林國泰」LINE對話紀錄(警卷一第145至148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無誤。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二人將上開帳戶提款卡暨密碼提供予不詳詐騙份子,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係對他人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參與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另依卷內事證,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對於本案詐欺行為是由三人以上共犯已有所認識。

㈡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業於113年

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一般洗錢罪移列至第19條,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一億元以上作為情節輕重之標準,區分不同刑度,被告本案隱匿、掩飾之詐欺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已有變更,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之上限較低,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㈢被告二人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騙份子對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二人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提供金融帳戶助益

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雖其等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緝犯罪受阻、所生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並與到場之被害人等調解成立,如數給付賠償金完畢(見本院卷第231至233、241至249、281至282頁),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害人等所受財損金額)、素行(見卷附被告二人前案紀錄表)、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8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二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其等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到場之被害人等調解成立,如數給付賠償金完畢,已知悔悟,復無證據得認其家庭及社區支持系統未臻健全,容有復歸社會之可能,經本案之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之說明㈠被告二人固有將本案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不詳詐騙份

子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用,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二人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㈡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依修法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可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標的為「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依卷內事證,遭被告幫助掩飾暨隱匿之本案詐欺款項,業遭不詳人士提領殆盡(見卷附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而未「查獲」,要難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況且被告二人於本案僅係提供帳戶之幫助犯,若對其等未經手、亦未保有之詐欺款項,在其等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1 秦櫻煌 (提告) 暱稱「陳曉新」之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26日前某時許經由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秦櫻煌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以交往要匯款買房,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秦櫻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33至35頁) 113年1月26日9時56分許,匯款7萬元。 歐陽榮鈞第一銀行帳戶 2 鄭明豊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中旬某時許,經由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鄭明豊後,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父親過世,不夠錢處理後事,請求幫忙云云,致鄭明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37至39頁) 113年1月28日21時11分許,匯款3萬元。 3 高金雄 (提告) 暱稱「安琪Angela」、「官方客服No.0806」等不詳之人於112年9月下旬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高金雄佯稱:下載「新永恆」APP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高金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41至43頁) 113年1月25日9時11分許,匯款5萬元。 4 林滄權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24日前某時許,經由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林滄權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下載「開雲購物平台」APP賣東西賺價差云云,致林滄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45至53頁) 113年1月24日11時53分許,匯款3萬元。 5 陳禹志 (提告) 暱稱「彤」之不詳之人於113年12月初某時許,經由交友軟體結識陳禹志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下載「BitK」APP(網址:https://bitk-eth.fyi/#register?code=0l1T)投資CDBC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禹志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55至65頁) 113年1月30日14時40分許,匯款3萬元。 6 曾安生 (提告) 暱稱「usZZ00000000000」之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31日10時44分前某時許,經由社交軟體抖音結識曾安生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欲出售茶杯一批云云,致曾安生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67至68頁) 113年1月31日10時44分許,匯款5萬3,000元。 7 林雅筠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2年12月間某時許,經由交友軟體BeeBar結識林雅筠後,向其佯稱:工作上出了差錯,須金錢賠償、請求借款云云,致林雅筠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69至71頁) 113年1月30日14時46分許、53分許,匯款1萬元、1萬元。 8 靳嘉國 (提告) 暱稱「陳和俠」之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10日某時許,經由中古手機交易平台結識靳嘉國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有手錶及手機可交易云云,致靳嘉國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73至75頁) 113年1月24日11時44分許,匯款3萬元。 9 姜姿伊 (提告) 暱稱「林浩陽」之不詳之人於112年12月8日某時許,經由交友軟體APP-XO結識姜姿伊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在pretty網站(網址:https://www.ptylzhy-my.com/users/login)上經營虛擬店鋪接單,代墊費用,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姜姿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77至81頁) 113年1月28日11時49分許、50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 10 王昱雅 暱稱「王致元」之不詳之人於112年7月26日某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昱雅後,向其佯稱:在投資網站(網址:Bitgetmfw.com)上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王昱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83至84頁) 113年1月23日12時52分許,匯款4萬元。 歐陽榮鈞安定農會帳戶 11 林登煌 (提告) 暱稱「陳嘉玲」之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10日某時許,經由社交軟體FACEBOOK結識林登煌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要匯款來台定居,惟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林登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87至89頁) 113年1月24日14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 歐陽榮鈞郵局帳戶 12 黃瓊慧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2年11月21日某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瓊慧後,向其佯稱:下載「大發國際」APP(網址:https://app.xjhslo.com/)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瓊慧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91至94頁) 113年1月24日9時36分許、39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 王佳靖郵局帳戶 13 戴珺璘(原名:戴芷琳) (提告) 暱稱「陳嘉馨」、「大發國際-官方中心」等不詳之人於112年12月中旬某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戴珺璘後,向其佯稱:下載「大發國際官方中心」APP(網址:https://yolisg.com、https://xloosp.com)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戴珺璘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95至104頁) 113年1月23日9時5分許、113年1月24日9時13分許、113年1月25日9時53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10萬元、4萬元。 王佳靖安定農會帳戶 14 韓瑞亭 (提告) 暱稱「郭文瑞」之不詳之人於112年10月間某時許,經由交友軟體探探結識韓瑞亭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韓瑞亭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一第105至106頁) 113年1月23日16時35分許,匯款5萬元。 歐陽献庭安定農會帳戶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