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承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承祐不服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所為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5年2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15年3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前開裁定書及送達回證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