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0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喬寧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喬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曾喬寧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12號於民國115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5年7月22日收受判決,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