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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8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892號附民原告 黃千芳

黃珏菁

杜庭宜

陳昱銓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附民被告 冷麗君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醫訴字第2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千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珏菁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杜庭宜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昱銓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陳述:被告冷麗君與杜瓊玲二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致原告等受有臉部嚴重傷害,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現由鈞院審理中。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95條相關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冷麗君所涉違反醫師法等案(113年度醫訴字第2號),業於民國114年3月18日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尚未確定),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