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55號附民原告 張麗珠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附民被告 陳俊良
王單增(原名王嘉榆)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良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