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106號附民原告 王丁癸附民被告 林依璇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法 官 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冠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