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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8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原 告 王炳昌被 告 張博政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案被告張博政刑事部分,雖與原告王炳昌相互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但經原告以言詞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