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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9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920號原 告 鄭有淳被 告 吳孟璋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事實及理由詳如本案起訴書所載,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一項判決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家暴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4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