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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4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彥安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辯論終結,訂於115年4月30日宣示判決,茲因被告現與告訴人等進行調解,本院為瞭解該等調解情形,以利後續審判事宜之安排,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