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5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光俊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光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5日宣判,惟因被告業於115年2月2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佐,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