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4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馥真選任辯護人 侯信逸律師
黃鼎鈞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所為114年度簡字第379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謝馥真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所示內容履行給付義務。
理 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馥真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示僅就緩刑與否提起上訴(本院簡上字卷第128頁),是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判決量刑部分,其餘部分不在本院審判範圍,並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合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後,已與告訴人邱義庭、鄭永承、張簡玎悅、李柏鍁、吳虹娥、楊錦章達成和解,請給予緩刑諭知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在有罪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院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不得遽指為量刑不當或違法。
㈡、原判決基於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論被告係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被告上訴意旨僅為請求宣告緩刑,則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法律適用並非被告上訴範圍所及,而原判決對被告之量刑,依整體觀察尚屬妥適,被告亦未表示對原審所宣告之刑度不服,自難認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而須撤銷之處,則本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諭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後坦認犯行,且於原審審理時與告訴人張秉鋐、黃石章、鄭景祥、陳佳哲達成調解,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再與告訴人邱義庭、鄭永承、張簡玎悅、李柏鍁、吳虹娥、楊錦章達成和解,且迄今均有依調解、和解內容履行給付,有本院調解筆錄、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及給付證明等附卷可參(本院訴字卷第155至160頁,本院簡上字卷第85至107頁、133至142頁),雖仍有告訴人黃秋姿部分因未能取得聯繫而無從與之和解、賠償,然此不能和解原因尚難認可歸責於被告,茲考量被告已積極與多數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足徵悔意,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又為使告訴人張秉鋐、黃石章、鄭景祥、陳佳哲、張簡玎悅、李柏鍁、吳虹娥、楊錦章等8人獲得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債務,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所示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依法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 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王聖豪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慧美、吳坤城、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新臺幣) 給付方式 1 張秉鋐 3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15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 黃石章 2萬4000元 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15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 鄭景祥 4萬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4 陳佳哲 3萬元 自114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15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5 張簡玎悅 1萬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5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6 李柏鍁 1萬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5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7 吳虹娥 4萬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10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8 楊錦章 5萬元 自115年1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