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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原 告 台南市大林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林立雄被 告 翁崇豪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9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以114年度簡字第1113號判處拘役30日(下稱本案刑事判決),及於同日以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認原告非犯罪受損害之人,原告之訴無理由),經原告對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再經本院於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刑事簡易庭」,而本案刑事判決因當事人未上訴而於114年6月14日確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無所附麗,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