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8號附民原告 謝宛岑附民被告 馮上芫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212號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岳葳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