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原 告 黃寶慶被 告 黃鋒斌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一○二七號家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