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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7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7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后軒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后軒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后軒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接受徵集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受徵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且犯後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先前於民國112年間即曾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判刑處罰,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復兼衡被告係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參酌個人戶籍資料之教育程度註記)、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614號被 告 陳后軒 男 OO○○○○OO○O○O○○○

○○○○○○○○○○OOO○O○○○

○○○○○○○○○○○○O○○○○○○○○○○OOO○O○O○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后軒係民國89年次之常備役男子,原應於113年5月14日入伍報到,因故未報到,其於113年5月27日至臺南市六甲區公所簽徵兵切結書,表明願意接受後續徵兵安排。嗣臺南市政府於113年6月19日核發府民徵字第1130855367號臺南市113年第e020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指定陳后軒應於113年7月22日8時30分,在臺南市六甲區公所集合,前往收訓單位即陸軍步兵第137旅臺南大內駐地,且該徵集令業於113年7月4日公示送達,臺南市六甲區公所並於同年7月19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前開徵集入營訊息;詎陳后軒竟意圖避免徵集,無故未按時前往報到,且迄今已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致未能接受常備兵之徵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后軒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那時候通知我加LINE,訊息我沒有收到,之後收到已近7月22日時間,之後我有打LINE給對方說能否延長,還有我有妹妹弟弟要照顧,沒有辦法馬上入伍,還有工作因為升遷,還沒有交接業務完畢,沒有那麼快入伍云云。經查:「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所謂「正當理由」係如役男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或因病,致未參加徵集者而言。被告所為置辯,顯非「正當理由」,殊無值採。另被告原係113年第e0199梯次之常備兵役男,本應於113年5月14日入營服役,卻未遵期報到,經役政單位通融改列入113年第e0203梯次徵集,惟被告仍未按時報到等情,有臺南市六甲區公所役男陳后軒妨害兵役調查事實經過報告書、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9月25日南市民徵字第1132104410號函、臺南市113年第e0199、e020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陳后軒所簽切結書、臺南市六甲區公所公示送達證明、公務電話紀錄、LINE通訊紀錄等資料在卷可憑,對照被告上開辯詞,足認被告明知應遵期入營,猶無故未參加徵集,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 來 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