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7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清富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清富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清富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人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正確性,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先前並無相同犯罪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另依被告於偵查中填寫緩起訴處分基本資料表所載之教育程度、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