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0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0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營偵字第3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被告於案發時地,先後以強取告訴人陳○○所有手機之方式,藉此迫使告訴人坐上其機車,並強取告訴人包包等方式,強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顯係本於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於行為時係成年人,而告訴人即少年係96年出生,於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人,為少年,是本案被告對少年陳○○為故意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身心影響、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3782號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號(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陳○○(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前為男女朋友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之家庭成員關係。緣甲○○與陳○○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執,甲○○竟接續基於強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9日21時10分前某時,在臺南市柳營區建國路與建國路62巷交岔路口處,不顧陳○○反對,以強取陳○○所有之iPhone14手機1支之方式,迫使陳○○坐上甲○○所騎乘之之機車,復於同日21時10分許,臺南市柳營區奇美路1段205巷底,強取陳○○所有黑色手提包1個(內含黑色零錢袋1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元、香水1瓶),以此方式強迫陳○○行無義務之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柳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照片3張、搜索暨扣案物照片3張附卷可參。是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被告就前揭2次強制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係成年人,被害人即少年陳○○係96年出生,為未滿18歲之人,被告對少年陳○○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 琨 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 湛 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