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子滕選任辯護人 陳威延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
告基於藉由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校園內,裸露性器官供人觀覽而進行猥褻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12年8月30日12時許、同年月31日13時50分許,同在崑山科技大學之校園內實行前開猥褻作為,係基於公然猥褻之同一犯意而於相同之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自制,僅為滿足一己之刺激私慾,即於不特
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校園內,公然赤祼全身而進行裸露性器官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並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亦可能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適,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惡劣,且先前無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素行尚非欠佳,復兼衡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查被告無犯罪前科,有前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其因
未能自我克制,失慮致罹罪章,犯後坦承犯行認錯,考量其有輕度智能不足及注意力不足過度症、現有準備參加企業僱用人員甄試之意,有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份及僱用人員甄試簡章1份可參,信經本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倘被告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將產生撤銷本件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6594號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2年8月30日12時許、翌(31)日13時50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南市○○區○○路000號崑山科技大學校園內,公然未著衣褲露出生殖器於學生宿舍南苑、商管學院大樓3樓全球商務與行銷系辦公室及校園內各處停留或閒逛,公然為猥褻行為。嗣經該校校安人員王柏森接獲學生通報後,在校園內巡查發現並通報警方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柏森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勘驗筆錄1份、錄影畫面擷取照片5張、錄影畫面檔案光碟1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被告就上開2次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 慧 雯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