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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0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0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峻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峻翔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民國110年10月22日」應更正為「民國110年12月22日」,另補充「證人即臺南市○○區○○○○00號建築工地主任楊玉琳於警詢時之證述」為本件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峻翔前已因非法聘僱外國人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經裁處罰鍰,猶不知警惕,於5年內再度非法聘僱外國人工作,助長外國人在臺灣非法打工之風氣,妨害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及權益,又衡酌其本案行為距上次遭裁處罰緩之時間間隔、本案非法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期間等情,暨衡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16號卷第5、4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被 告 鄭峻翔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峻翔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因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籍人士從事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遭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111年5月11日以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確定。詎鄭峻翔明知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竟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於前次裁處罰鍰後5年內之112年11月3日,以每日薪資新臺幣(下同)1600元聘僱因行蹤不明致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TRAN THI THU HA(下稱中文姓名陳氏秋霞、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在臺南市○○區○○○○00號建築工地,從事貼磁磚工作。於112年11月3日上午9時45分許,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前往上址建築工地查察,當場查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峻翔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氏秋霞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1年5月11日裁處查詢資料、證人陳氏秋霞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

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僱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而涉犯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許 家 彰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