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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5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5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子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 7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子隆犯重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子隆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前段之重婚罪。爰審酌被告先前在與CHUAIINCHIRAPHAT(中文姓名:林文玉)仍有婚姻關係而為有配偶之人,竟於婚姻關係存續之狀態下,復與他人結婚,破壞婚姻本質及社會倫常,然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復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參酌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之教育程度註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027號被 告 林子隆 男 OO○○○○OO○O○O○○○

○○○○○○○○○○OOO○O○○O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隆(原名:林俊賢)前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在泰國與泰國籍人士CHUAI IN CHIRAPHAT(中文姓名:林文玉)辦理結婚登記,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重婚之犯意,於上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104年12月30日,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與不知情之藍照鎔辦理結婚登記而重為婚姻(林子隆、藍照鎔嗣於106年8月3日辦理離婚)。後林子隆、CHUAI IN CHIRAPHAT於107年10月17日在泰國辦理離婚、又於107年11月27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記後,CHUAI IN CHIRAPHAT於108年6月8日來臺,並於113年10月21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經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查驗相關資料,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子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藍照鎔、CHUAI IN CHIRAPHAT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被告、證人CHUAI IN CHIRAPHAT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登記簿、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被告、證人藍照鎔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書約、離婚登記申請書、兩願離婚協議書、離婚撤銷登記申請書、結婚撤銷登記申請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前段之重婚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證人藍照鎔於警詢中證稱:我不知道被告跟我辦理結婚、離婚時是有婚姻關係的狀態,我覺得我們就是一般人的認識、交往、結婚過程,沒有特殊的地方等語,是被告於104年12月30日與證人藍照鎔辦理結婚登記時,確實有結婚之真意,難認被告向戶政事務所人員所提出結婚登記申請文件有何不實之處,尚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之構成要件有別。惟此部分若亦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想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至被告、證人藍照鎔所辦理之結婚、離婚登記效力,屬民事法律問題,並於108年2月20日撤銷在案,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 佳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 佳 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前段(重婚罪)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重婚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