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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9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9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浤鈞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浤鈞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2,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浤鈞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並知悉越南籍NGUYEN VAN HUE(中文姓名:阮文惠,下稱阮文惠)、NGUYEN VAN LONG(中文姓名:阮文隆,下稱阮文隆)、NGUYEN VAN DUONG(中文姓名:阮文陽,下稱阮文陽)、NIN

H VAN NGOAN(中文姓名:寧文乖,下稱寧文乖)雖前經我國雇主合法申請來臺工作,然均已逃逸。許浤鈞於民國114年3月起,因獲悉誠德工程行負責人雷豐澤所承包位於臺南市七股區七股工業區內之排水箱涵鋼筋工程,有雇用人員捆扎鋼筋之需求,竟意圖營利,為牟取仲介費用,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媒介阮文惠、阮文隆、阮文陽、寧文乖至上址定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案場從事前揭工作,許浤鈞並可從雷豐澤支付予渠等、每日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薪資中獲取每人、每日400元之報酬作為仲介費用。嗣於114年3月25日11時13分許,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下稱移民署南市專勤隊)會同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在上址實施檢查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移民署南市專勤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為被告許浤鈞於警詢以及偵查中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阮文惠、阮文隆、阮文陽、寧文乖、雷豐澤、羅聖弘、蕭正聰於移民署南市專勤隊詢問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移民署南市專勤隊113年3月25日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暨現場照片、定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攬簡式契約書以及誠德工程行、定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昱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阮文惠、阮文隆、阮文陽、寧文乖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而犯同法第64

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以營利之目的,媒介4名外籍移工,侵害同一法益,可認其主觀上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行為間的獨立性薄弱,不宜強行分開,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審酌被告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破壞主管

機關對於外籍移工在我國工作之管理,亦損害本國國民就業權益,法治觀念薄弱,行為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又被告前未有相似之前案紀錄,但有多次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刑事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最後,兼衡本案被告媒介之外籍移工人數、媒介期間、媒介所獲利益,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於偵訊中自陳是於114年3月起從事本案犯行,且依詢問筆錄所載,除阮文隆是自114年3月16日起開始工作至同年月23日,工作日數為8日,其他3位外籍移工於114年3月開始均已在本案工作地點工作至遭查獲為止,實際工作日數均各為24日(遭查獲日不計),則依被告每日對每位外籍移工可以獲取400元報酬計算,則被告之犯罪所得應計為3萬2,000元【計算式:400元×(《24×3》+8)=3萬2,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沈昌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罰則)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