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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9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9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昱辰選任辯護人 夏金郎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337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220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吳昱辰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昱辰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7時許,在臺南市○○區○○○號客運站,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銀行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施用之詐術、對象、匯款之帳戶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嗣附表所示之人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次第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吳昱辰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駱沛蓁、許靜惠、陳鳳玉、鄧睿麟、蕭鈺霖、許文軒、張文亮、張慧玲、葉秀敏、陳國勇、黃瓊慧、薛小芳、林浩建、呂珈禎、林富源警詢之陳述。

(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97至99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01至104頁);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05至107頁、警2卷第9至11頁)﹔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09至112頁);證人即告訴人駱沛蓁提供之匯款紀錄(警1卷第121頁)、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123至148頁);證人即告訴人許靜惠提供之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164頁);證人即告訴人陳鳳玉提供之匯款明細一覽表(警1卷第31頁;證人即告訴人鄧睿麟提供之匯款紀錄(警1卷第203頁)、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205至216頁);證人即告訴人蕭鈺霖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223至227頁)、匯款紀錄(警1卷第228頁);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軒提供之匯款紀錄(警1卷第243頁);證人即告訴人張文亮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251至254頁)、匯款紀錄(警1卷第255頁);證人即告訴人張慧玲提供之匯款紀錄(警1卷第263頁;證人即告訴人葉秀敏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273至298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國勇提供之匯款紀錄(警1卷第311頁)、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313至346頁);證人即告訴人黃瓊慧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359至365頁);證人即告訴人薛小芳提供之匯款紀錄(警1卷第375頁)、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377至404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浩建提供之匯款紀錄(警1卷第413頁)、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1卷第415至429頁);證人即告訴人呂珈禎提供之匯款紀錄(警1卷第443至445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富源提供之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擷圖(警2卷第33至71頁)、匯款交易成功紀錄(警2卷第57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昱辰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字第22018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吳昱辰率爾將上開4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自有可責;兼衡其行為造成如附表所示15人被騙受害、因此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金額共新臺幣875,000元,其輕率交付帳戶行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見本院金易字卷第81頁);暨於偵查中否認,嗣於本院始坦承犯行,且與附表編號1、3、4之告訴人駱沛蓁、陳鳳玉、蕭鈺霖調解成立,並給付損害賠償金完畢,告訴人駱沛蓁、陳鳳玉、蕭鈺霖均表示願原諒被告等情,有本院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85、1284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金易字卷第105、106、1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吳昱辰之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宣告。然本件因被告交付之帳戶資料多達4個,且被告之行為造成遭詐欺集團詐騙款項之被害人有15位,被告僅與其中3位和解,尚有12名被害人之損害未能獲得填補,又被告並表示其餘被害人若有主動請求,才請法院協助排期調解等語(見本院金易卷第81頁審理筆錄),可認被告並無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尋求原諒之意思,尚難認其有真切之悔意,若未令被告受適當刑罰,難期收預防、矯正之效,亦不符合國民法律感情,仍有藉刑罰之執行以督促被告警惕之必要,因認被告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被告吳昱辰否認因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正犯,已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利得,而綜觀全卷,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件犯行獲得報酬,自無從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妤移請併案審理,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調解情形 1 駱沛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0日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駱沛蓁,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2月2日11時57分許、58分許匯款5萬元、4萬元至吳昱辰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114年9月2日於本院達成調解,調解內容:被告吳昱辰願當庭給付駱沛蓁5萬元,經駱沛蓁當庭點收無訛(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84號調解筆錄,易字卷第135頁) 2 許靜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中旬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許靜惠,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4日9時13分許匯款10萬元至吳昱辰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3 陳鳳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4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鳳玉,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2月5日10時10分許、18分許匯款5萬元、3萬8000元至吳昱辰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114年7月23日於本院達成調解,調解內容:被告吳昱辰願當庭給付陳鳳玉3萬5000元,經陳鳳玉當庭點收無訛(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85號調解筆錄,易字卷第105頁) 4 鄧睿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鄧睿麟,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3日14時1分許匯款6萬元至吳昱辰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5 蕭鈺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初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蕭鈺霖,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3日11時27分許匯款5萬元至吳昱辰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4年7月23日於本院達成調解,調解內容:被告吳昱辰願當庭給付蕭鈺霖1萬5000元,經蕭鈺霖當庭點收無訛(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85號調解筆錄,易字卷第105頁) 6 許文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許文軒,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3日13時54分許匯款5萬元至吳昱辰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7 張文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張文亮,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4日21時23分許匯款5萬元至吳昱辰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8 張慧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張慧玲,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4日10時12分許匯款4萬元至吳昱辰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9 葉秀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0日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葉秀敏,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2月5日15時20分許、30分許、42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2萬元至吳昱辰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10 陳國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國勇,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4日20時4分許匯款2萬元至吳昱辰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11 黃瓊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黃瓊慧,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3日11時25分許匯款5萬元至吳昱辰之玉山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12 薛小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底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薛小芳,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3日12時許匯款5萬元至吳昱辰之玉山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13 林浩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林浩建,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4日14時29分許匯款2萬元至吳昱辰之凱基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14 呂珈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中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呂珈禎,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2月4日9時39分許、40分許、52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2萬7000元至吳昱辰之凱基銀行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15 林富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5日前某時許,傳送訊息向林富源佯稱:可協助透過下載指定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富源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2月4日9時36分,匯款新臺幣10萬元至吳昱辰之玉山帳戶內。 未進行調解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