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0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茹毅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25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847號),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王茹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如下之附表所載。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茹毅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而家庭暴力罪即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王茹毅於為本案附表編號1、2之犯行時,為告訴人乙○○之配偶,嗣於為本案附表編號3、4之犯行時,為告訴人之前配偶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告上開犯行雖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揭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被告之犯行僅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次恐嚇犯行,時間均有相當間隔,可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案發時
分別為配偶及前配偶之關係,二人間並因感情生變而多有爭執,惟被告竟不思以理性、正當手段解決紛爭,反情緒失控,而分別以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產生恐懼及精神壓力,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與以書狀所表示之意見,暨考量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告訴人係分別於7年多、2年多後方提出本件告訴,且2人間至今仍有多起刑事訴訟、家事訴訟纏訟中之背景情狀;再酌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惟並未表現出任何歉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各該犯行之時間密接性與侵害法益價值,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宇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內容 所犯罪名及 宣告刑 1 105年7月7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 要有一天我真的爆起來 我有可能出手打你 我先跟你警告 我真的有可能 我會擋不住 我自己會打你 你知道嗎 你去申請家暴好啦 我快擋不住 王茹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5年7月19日 同上 都不講啊,妳現在是欠家暴令一張膩,要我補一份給妳嗎?讓妳腦震盪 真的要我衝過去,補妳一拳嘛! 王茹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5年10月9日 同上 我要死之前,你別不相信,我所有事情做個了斷 那什麼壞習慣,摔你手機是剛好而已,要摔第二次是不是,莫名其妙要告去告一告拉,幹你老師咧,整個要爆起來了你知道嗎,忍耐是限度的 王茹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0年12月31日15時40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0號7-11便利超商上龍門市外 如果有一天我連命都不要的時候,你就小心一點 王茹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250號被 告 王茹毅 ○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茹毅(原名王騰毅)與乙○○前為夫妻(業於民國105年7月20日離婚),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而2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感情生變,相處不睦。詎王茹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向乙○○恫稱如附表所示內容等語,乙○○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茹毅之供述 證明其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對告訴人乙○○口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話語,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內容與譯文相符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我感覺我被陷害,都是我跟我媽在賺錢,告訴人都沒有,告訴人用很多方法想辦法挑釁我,讓我犯錯,然後偷錄我音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乙○○警詢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其與被告對話錄音光碟、被告恐嚇言詞內容譯文、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王茹毅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先後數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 坤 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 雅 珍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內容 1 105年7月7日 20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 要有一天我真的爆起來 我有可能出手打你 我先跟你警告 我真的有可能擋不住 我跟你說 你去申請家暴好啦 我快擋不住 所以我叫你父母來一趟 一次說清楚 這種教養 教出甚麼女兒 你跟我說 真正打死信不信 不然你當我的面 是我爸不在了 不然當我爸面前 親家對親家來講 麻煩一下 你臉打下去 這樣就好你打下去 你做父親的 你把你女兒臉打下去 那什麼性阿 我敢嗆阿 不是不敢咧 我又不靠你家吃穿 莫名其妙 現在是搞甚麼 2 105年7月19日20時許 同上 都不講啊,妳現在是欠家暴令一張膩,要我補 一份給妳嗎?讓妳腦震盪 妳去驗傷啊!妳要嗎?我就去跟法官說,我精神異常,妳要搞清楚,我可以這樣講喔! 因為妳一直不接話,我就愈來愈暴怒,導致我精神異常嘛、神經病嘛!我主動跟法官承認說我神經病,情緒波動很大…就看法官怎麼判,玩法律膩啦,要玩喔? 要講還是不講?妳爸到底說什麼?真的要我衝過去,補妳一拳嘛! 3 105年10月9日 1時許 同上 我不知道啦,反正我已經很累了,我真的要爆肝了,乙○○,你一路都沒回我,明天拜祖先,你會不會幫忙,一句話就好 小孩子不要這樣教,你八點之前把他送到幼兒園,又不回答了 對吧 你這種個性我真的擋不住,你可以回答嗎 以後,早上七點半起床,讓小鵬八點去吃早餐 ,可不可以 我跟你說啦 我要爆肝,我要死之前,你別不相信,我所有事情做個了斷,太誇張你知道,忍耐有限度的咧,一直好言相勸,不回答就不回答,不爆才奇怪,不知甚麼死人骨頭個性 改你大頭啦 會改ㄋ一啦 我整個人快爆了,今天早上…你老師咧,我要發生意外是不是沒人知道, 那什麼壞習慣,摔你手機是剛好而已,要摔第二次是不是,莫名其妙要告去告一告拉,幹你老師咧,整個要爆起來了你知道嗎, 忍耐是限度的,中午有跟你說,該惜福好嗎,這種家庭要怨嘆什麼 4 110年12月31日15時40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0號7-11便利超商上龍門市外 我如果有一天連命都不要了,你就小心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