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1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世孛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前為夫妻,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所定之關係,被告對告訴人犯恐嚇行為,已屬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是以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使用通訊軟體所為恐嚇之不法侵害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堪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之,客觀上已難割裂為數個獨立犯罪行為各別評價,應認僅屬單一犯罪決意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對於告訴人有所不滿,不思以合法管道溝通解決,反藉威脅告訴人生命、身體等安全之事對告訴人恐嚇,致其心生畏懼,所為誠屬非是,復考量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之意見(偵卷第47頁),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品行、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暨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所為固屬不當,惟犯後坦認犯行,且告訴人已具狀撤回,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生活狀況、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表示與告訴人已無聯繫,不會再犯(警卷第5頁),本院綜合上情判斷,認無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特定事項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888號被 告 乙○○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前係夫妻(雙方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離婚),雙方相處不睦。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恐嚇甲○○,致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之自白。
(二)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訴。
(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四)Facebook網頁列印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1 113年7月20日 9時46分許及14時3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再聊…等我到了,場面會失控的」、「妳只能做到今天,公司手機記得歸還,交接完就馬上回家,剩不到半小時」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2 113年7月27日 19時45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含有被告精神病等級認證為八級之獎狀圖片及「恐怖吧」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3 113年7月31日 9時47分至57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我喝很多酒了,快失控了,刀子早就準備好了」、「幹!刀子被朋友偷搶走…」、「反正我死了,妳以後會更…(截圖照片不完整,無法辨識後續內容)」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4 113年8月13日 11時16分及4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就這樣…」、「妳已經把我弄到抓狂了,後果自負」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5 不詳日期 9時5分至41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哦」、「這陣子要避免與男生說話,特別是認識的男人及畜牲小王,後果妳是知道的」、「該斷的全都斷,若再有一絲任何的聯繫,後果自負」、「聽清楚了沒?」、「以前好好說,妳聽不進去,只能用這種語氣」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6 不詳日期 14時8分至1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妳們公司再亂七八糟,那就不要做了!我已經失去老婆一次,決不能再失去,否則強行帶走不用做了」、「為了配合妳的休假,我已經盡量配合」、「再給我臨時出狀況,馬上離職!幹,別給妳臉還不自覺」、「已經不照勞基法休假了,還想怎麼樣?」、「重點是身體已經搞壞了,出狀況了,撐出毛病了」、「我就這麼一個老婆,別讓我跟妳們公司翻臉,鬧出人命」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7 不詳日期 20時11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再蓋起來,我翻臉,別怪我回去動手,嚴重警告妳」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8 不詳日期 不詳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只要妳乖乖的,不再有任何逾越夫妻婚姻的情節及外遇,不能有欺騙隱瞞真相,把身體養好,我基本上都能接受,如果再有類似不當男女行為接觸,就會觸犯我的最後的容忍度,希望妳好自為之,這是妳這輩子最後也是唯一的路,別走上不歸路,別再讓李德仁家族滅絕了,讓報應離開妳的身體,我的容忍已經極限了,別再用妳的表情及情緒激怒我,因為會觸怒我所有的情緒與不當的暴力行為…凡事都要謹守本分,別再犯錯,後果會難以收拾」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9 不詳日期 5時50分至8時42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自從妳進入了好客食堂,整個人都變了!一、破壞婚姻家庭。二、剝奪丈夫配偶權。三、妳已經被魔神邪靈附身(前軍營),所以妳必須離開現在的工作,換其他的工作,我絕不允許讓妳慢慢離我遠去,讓邪靈接近」、「如果 我用妳對待我的方式來對待妳的話 恐怕妳早已離去 所以說不管親情友情還是愛情,凡是換個角度,假如你是我,你未必有我大氣度」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10 不詳日期 20時14分至5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要動我的東西」、「很白目是不是」、「白目3小」、「都看到妳在弄 別逼我」、「我回去就全部都裝滿」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11 不詳日期 22時20分至3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要挑戰我的底線,不要挑釁我的容忍,不要激怒我的脾氣」等文字訊息及附有「不要讓一個愛妳的人 用暴力或用離開的方式 才教會你 如何去珍惜」等文字之圖片予告訴人。 12 不詳日期 12時17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切記我之前說的話:不要跟任何男人談話,不能跟所有男人有任何肢體接觸,不准妳有任何訊息、通訊、電話給任何男人…這些都是妳致命性關鍵!今年妳爛桃花厄運還在持中,別拿妳、全家性命開玩笑」、「謹守分際,妳對我最後的承諾」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13 不詳日期 22時53分及5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很想現在就捅死妳,賤貨」、「下去地獄裡面吃吧」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14 不詳日期 不詳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這個工作必須辭職,給妳足夠的時間離職與換工作地方性質」、「不然發生任何後果,妳自行承擔」、「不可能讓妳 為了一個工作,我平白無故丟了一個老婆」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15 不詳日期 不詳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接電話是嗎?等我回去妳就知道了」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 16 不詳日期 不詳時間 在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乙○○」之個人頁面內,張貼含有「妳一直讓我活在痛苦的深淵 妳讓我想去坐牢」等文字內容及附有「婚外清 很難斷乾淨 不要輕易招惹 只要…(無法辨別文字)踏入 就…(無法辨別文字)紋身一樣 …(無法辨別文字)很難洗刷汙名」、「有時候 就想大哭一場 因為心裡委屈 有時候 就想瘋癲一下 因為情緒低落 有時候就想破口大罵 因為心裡不爽 有時候 就想安安靜靜 因為我真的累了」、「反正先變心的人就是有錯、辜負別人就是不對的」等文字之圖片之貼文,並於該貼文內標註告訴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 17 不詳日期 不詳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手持水果刀捅刺小熊維尼娃娃之照片予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