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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6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6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齡慧被 告 陳智盛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智盛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6條之立法係緣於保障生活領域安全,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本罪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次按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為「住宅」;無人居住之建築物則屬單純之「建築物」,觀之刑法第306條所列無故侵入或不法滯留之標的為:「住宅」、「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顯不以有人居住、使用為成立要件,從而該條所保護之法益,應為上開場所之監督權人,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就有人居住之場所則兼生保護個人在其居住處所內之私生活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不被破壞之自由,並非僅保障個人之居住權或居住隱私與安寧。是以,無故侵入機關或官署辦公室內者,應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罪,即為適例,否則將造成任何人均可無故進入有人管領、監督,卻無人居住之建築物之不合理情形,顯與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法條文義及保障場所監督權之目的有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進入之地點,係未開放之學校頂樓廚房,且未徵得告訴人之同意而進入,顯係無正當理由侵入,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權利,未經同意即擅自進入本案建物內,侵害告訴人對本案建物之管領支配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考量被告前有業務侵占、幫助洗錢之前科,並於113年10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以徒手侵入本案建物內部之犯罪手段及情節、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暨相關量刑意見(見卷附本院114年9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369號被 告 陳智盛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

1(高雄○○○○○○○○○)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智盛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6時14分前某時,未經臺南市○○區○○路0號「長興國小」之同意,即擅自攀爬鐵梯進入該校頂樓廚房,嗣因學校方面發現異常,經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小校長魏文南委任林宗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智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宗玉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等資料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 齡 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 鵬 璇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