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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9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9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浚浤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717、2208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4年度易字第180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5行記載:「乙○○」之後補述:「及其配偶鄭素玉」,犯罪事實二、第5行記載:「附表編號所示之指定時間到場」,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指定時間113年2月5日、3月22日、4月26日到場」,第7行記載:「通知」之前補述:「再次」(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及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42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漠視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效力,對告訴人乙○○為騷擾之行為;另無視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均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犯後於本院坦認犯行,告訴人具狀表示之意見,有刑事陳報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5至36頁),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0717號114年度偵字第22088號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父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甲○○曾對乙○○為騷擾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9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於乙○○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延長2年」。甲○○於知悉該保護令內容後,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5月22日6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房間摔東西發生聲響,乙○○前往察看時,甲○○情緒失控向乙○○辱罵「幹你娘」等語,以此方式對乙○○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上揭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甲○○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指之加害人,乃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先後以附表編號所示之函文,命甲○○於附表編號所示之報到日期及地點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詎其竟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未於附表編號所示之指定時間到場,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嗣於113年5月14日以南市社家字第1130649721A號裁處書裁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通知甲○○8次課程之時間(113年5月22日、6月19日、7月17日、8月21日、9月18日、10月16日、11月20日、12月18日18時),至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心悠活診所報到,惟甲○○均未按期接受處遇,亦未事先請假。

三、案經乙○○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甲○○之供述 1、犯罪事實一坦承知悉前揭家暴令內容,且亦有對告訴人乙○○辱罵三字經之行為。 2、坦承犯罪事實二全部。 二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保護令執行、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告誡約制書、家庭暴力相對人查訪及約制告誡紀錄表 佐證被告違反保護令之犯行。 三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14日南市社家字第1130649721A號裁處書、送達證書、出席狀況、聯繫紀錄,以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9月8日南市衛心字第1120159767號函、113年3月1日南市衛心字第1130042525號函、113年5月2日南市衛心字第1130090506號函、上開公函之送達證書 佐證被告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限期命其履行後仍不履行等罪嫌。又被告上開2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董 詠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 7 條第 1 項準用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或第 42 條第 1項、第 2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 41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4 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 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辦理。附表:

編號 發函日期 發函字號 報到地點 報到日期 1 112年9月8日 南市衛心字第1120159767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112年9月25日、10月16日、11月20日、12月11日、113年1月15日、2月5日 2 113年3月1日 南市衛心字第1130042525號 臺南市○區○○街○段000號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樹林院區1樓批價處 113年3月22日、4月26日、5月31日、6月28日、7月26日、8月23日、9月13日、10月25日、11月22日、12月20日、114年1月17日、2月14日 3 113年5月2日 南市衛心字第1130090506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心悠活診所1樓批價處 113年5月22日、6月19日、7月17日、8月21日、9月18日、10月16日、11月20日、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