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9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心瑀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4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心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4張、行動電話1支、現金新臺幣1萬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除「從一重處斷」補充為「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5、100、110年間,均因賭博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卻仍不思警惕,竟於本案經營簽賭站,顯屬不該,復參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簽注單4張及行動電話1支,均係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1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389號被 告 陳心瑀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里00鄰○○路00
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心瑀基於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4年1月初某日起,提供其臺南市○里區○○路000巷00號住所,作為經營「今彩539」之簽賭站,供不特定賭客至該處下注,而聚集不特定賭客與其對賭,藉此牟利。賭博方式係以「二星」、「三星」、「四星」等方式供賭客簽賭,並核對台灣彩券當期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押中號碼者,二星可得押注金額53倍之彩金、三星可得押注金額570倍之彩金,四星可得押注金額7500倍之彩金。如賭客未簽中,賭資則歸陳心瑀所有。嗣經警於114年5月21日13時43分許,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114年聲搜字第494號)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查扣其所有手機1部(Galaxy A55 5G)、簽注單4張、賭資新臺幣(下同)1萬元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心瑀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114年聲搜字第494號)影本、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手機內被告與賭客簽賭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同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特別予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自114年1月初某日起至114年5月21日為警查獲為止,多次聚眾賭博之複次行為,本質上即與前述「集合犯」之性質相當,自應論以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基於一行為而觸犯,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之手機1部、簽注單4張、賭資1萬元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