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0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富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4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家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二、本院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所傳送之訊息,一時情緒失控,回傳起訴書所載帶有危害安全性質之語句予告訴人,所為固有不當,惟考量本案犯罪情節實屬輕微,所生危害有限,被告於本院業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無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