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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0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0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泋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泋錡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泋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之金錢,侵害他人之財產權,自有

可責;兼衡其年紀、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犯罪方法及所生侵害結果、所竊金錢數額,暨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服務業)、學歷(國中畢業)、犯後坦承犯行、已返還現金新臺幣(下同)7千元予告訴人(見警卷第5頁、本院卷第13頁)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未扣案現金3千元,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現金7千元部分,因被告已返還告訴人,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頁、本院卷第13頁),如再諭知沒收,有過苛之虞,即不予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653號被 告 陳泋錡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鎮○○里○○○巷0○0

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泋錡(被訴涉有其他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吳侑宸前係男女朋友,同住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陳泋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5日5時57分許,在上址1樓櫃檯處,徒手竊取吳侑宸所有之新臺幣(下同)7,000元,又另行起意,於同年6月2日2時50分許,在同一處所,徒手竊取吳侑宸所有之3,000元。

二、案經吳侑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泋錡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侑宸之指訴。

㈢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罪數:被告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扣案之物及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 靜 萍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