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0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福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福生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福生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接受徵集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受徵集,所為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妨害徵集前案紀錄之品行(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093號被 告 林福生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居屏東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福生明知其為陸軍常備兵役男,依兵役法規定有接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義務,且為臺南市113年第e021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所徵集之現役役男,應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入營,上開徵集令於同年11月22日送達林福生居所之里辦公處(即屏東縣○○市○○○路000號潭墘里里辦公處)後,嗣由林福生之祖母蔡素卿簽收。詎林福生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如期向收訓單位報到,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福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南市白河區公所114年2月17日所民字第1140003740號函及所檢附之妨害兵役案件資料報告表、調查事實經過、戶籍資料、臺南市113年第e021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府民徵字第1132377410號)、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被告戶籍地住處張貼通知單之照片、臺南市民政局113年12月19日南市民徵字第1132517949號函、114年2月3日南市民徵字第1140209488號函暨附件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 雅 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