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4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志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於公眾場所裸露下體,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適,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811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9日11時30分前不詳時間,在臺南市麻豆區某處,將全身衣物脫下後,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全身赤裸徒步行走至臺南市○○區○○○00號麻豆代天府前,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嗣經民眾報警,為警於同日11時30分許發現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麻豆代天府前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郭 俊 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