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6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穆泓志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表編號2「113年2月9日」更正為「113年2月7日」、編號3之報到日期補充「113年5月25日」。
二、論罪部分:
1.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2.被告應完成本案保護令所指之加害人處遇計畫原須接受多次認知教育輔導或精神治療處遇,故被告雖先後受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仍多次未前往報到,惟其所為係未完成同一保護令之處遇計畫,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漠視本案保護令之誡命,未依規定完成處遇計畫,輕忽參與輔導課程之重要性,欠缺法治觀念,惟尚未造成他人不法侵害,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附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886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為OOO之O,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前因對OOO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依OOO之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1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命A02應於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共計12次(每1次至少2小時,內容:辨識暴力本質與暴力的影響、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尊重家庭關係、防治相關法規課程)、精神治療至少12個月(每個月至少門診2次)之處遇計畫,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其餘主文部分省略)。嗣A02於112年6月14日16時10分許,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以當面告知A02方式執行本案保護令後,應已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且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曾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函文,通知A02接受認知教育輔導或精神治療處遇之報到時間及地點,並均已如附表所示方式合法送達於A02,或以電話聯繫A02及其OO告知前開處遇時間地點。A02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未於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地點接受認知教育輔導及精神治療之處遇,而未具正當理由無故缺席,致未能於本案保護令期限前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裁定。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6月16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128754號函暨所附處遇結果、如附表所示函文及送達證書、聯繫紀錄、出席狀況、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之行為,係犯同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完成上開處遇計畫本須接受多次治療及輔導,是被告雖無正當理由多次未依通知日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然其所為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請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 鈺 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靜 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十四、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十五、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十六、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 6 款、第 7 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第 1 項第 10 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第 1 項第 10 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民國)編號 發文日期 函文字號 報到日期 報到地點 送達方式 1 113年1月23日 南市衛心字第1130017425號及送達證書 113年2月3日、113年2月17日、113年2月24日、113年3月2日、113年3月9日、113年3月16日、113年3月30日、113年4月13日、113年4月20日、113年4月27日、113年5月4日、113年5月11日 臺南市○區○○路00號心樂活診所 113年1月29日寄存送達 2 113年2月1日 南市衛心字第1130025564號及送達證書 113年2月3日、113年2月17日、113年2月24日、113年3月2日、113年3月9日、113年3月16日、113年3月30日、113年4月13日、113年4月20日、113年4月27日、113年5月4日、113年5月11日 臺南市○區○○路00號心樂活診所 113年2月9日 寄存送達(更正前次函文認知教育輔導時間) 3 113年3月22日 南市衛心字第1130057728號及送達證書 113年4月13日、113年4月20日、113年4月27日、113年5月4日、113年5月11日、113年5月18日、113年6月1日、113年6月15日、113年6月22日、113年6月29日、113年7月6日 臺南市○區○○路00號心樂活診所 113年3月26日 A02母親簽收 4 113年8月13日 南市衛心字第1130156744號及送達證書 113年9月4日、113年9月25日、113年10月2日、113年10月9日、113年10月16日、113年10月23日、113年11月6日、113年11月13日、113年11月20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113年8月16日 寄存送達、113年8月20日本人簽收 5 113年11月6日 南市衛心字第1130211514號及送達證書 113年11月14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113年11月11日 寄存送達 6 113年11月7日 南市衛心字第1130214640號及送達證書 113年11月13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113年11月13日 寄存送達(更正前次函文精神治療時間) 7 114年1月7日 南市衛心字第1140002635號及送達證書 114年1月23日、114年2月5日、114年2月12日、114年2月19日、114年2月26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114年1月10日寄存送達 8 114年1月14日 南市衛心字第1140009279號及送達證書 114年2月5日、114年2月12日、114年2月19日、114年2月26日、114年3月5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114年1月16日本人簽收 9 114年4月18日 南市衛心字第1140107230號及送達證書 114年4月22日、114年4月29日、114年5月6日、114年5月13日、114年5月20日、114年5月27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114年4月23日寄存送達 10 114年5月1日 南市衛心字第1140111672號及送達證書 114年5月7日、114年5月14日、114年5月20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114年5月7日寄存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