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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6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68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恩典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安妤律師張中獻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49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668號),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周恩典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部分更正為本案如下之附表所載。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恩典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利

益,竟任意基於對價關係提供本案SIM卡予他人使用,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不僅造成告訴人許淑娟之財產損害,亦使執法機關不易追查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且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失之金額等情,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稱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已依約給付全部賠償款項完畢等一切情狀,此有本院114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462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已給付約定款項完畢,告訴人並請求如符合緩刑宣告之條件,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等情,有前開調解筆錄附卷可按。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㈠查被告於偵查中自陳:本案是有一個人帶我去辦門號,辦完

後對方隨即拿走SIM卡,對方原本說要給我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後來並沒有給我等語(見偵卷第46頁),且本案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另被告所交付本案SIM卡,未據扣案,且衡以SIM卡可隨時停

用,價值亦甚微,對之沒收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信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怡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8日23時45分 2萬元 113年12月18日23時46分 2萬元 113年12月18日23時46分 2萬元 113年12月18日23時47分 2萬元 113年12月18日23時48分 2萬元 113年12月24日18時48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4日18時49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5日10時13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5日10時15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6日10時44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6日10時45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7日8時4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7日8時5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8日7時52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8日7時53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9日23時24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9日23時26分 10萬元 113年12月30日0時11分 10萬元 113年12月30日0時12分 10萬元 113年12月31日0時15分 1萬8,800元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8日 ①6萬元 ②4萬元 ③5萬元 113年12月19日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113年12月20日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113年12月21日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113年12月22日 ①6萬元 ②2萬元 ③6萬元 ④1萬元 113年12月23日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113年12月24日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113年12月25日 ①6萬元 ②1萬1,000元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9日 1萬元 113年12月20日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113年12月21日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113年12月22日 5,200元 4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5 臺中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491號被 告 周恩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恩典可預見以自己名義所申辦之手機門號SIM卡,交予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以其名義,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下稱本案SIM卡),並旋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此容任他人使用名下門號。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SIM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3年12月10日11時59分許,以本案SIM卡等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許淑娟,並施以「假檢警」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2月18日17時許,將附表所示名下帳戶存摺、金融卡放置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安居樂業社區管理室,隨即由詐騙集團成員取走。

嗣許淑娟發覺如附表所示上開金融帳戶內款項遭人提領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淑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恩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周恩典矢口否認上情,於警詢時稱:本案SIM卡不是其申辦,雙證件遺失云云,後於本署偵查中改稱:有一個人帶我卻去辦門號,原本對方說要給我1000元,但後來沒給我云云。 2 ①告訴人許淑娟警詢之指訴 ②告訴人許淑娟提供之通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帳戶明細擷圖、郵政存簿儲金簿暨交易明細翻拍畫面、臺灣企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交易明細翻拍畫面、與自稱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錦鴻」之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受有附表所示遭提領金額損害之事實。 3 ①本案SIM通聯調閱查詢單 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函 證明本案SIM卡係由被告持雙證件親自申辦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編號 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8日23時45分 2萬元 113年12月18日23時46分 2萬元 113年12月18日23時46分 2萬元 113年12月18日23時47分 2萬元 113年12月18日23時48分 2萬元 113年12月24日18時48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4日18時49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5日10時13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5日10時15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6日10時44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6日10時45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7日8時4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7日8時5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8日7時52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8日7時53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9日23時24分 10萬元 113年12月29日23時26分 10萬元 113年12月30日0時11分 10萬元 113年12月30日0時12分 10萬元 113年12月31日0時15分 1萬8,800元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8日 6萬元 113年12月18日 15萬元 113年12月19日 15萬元 113年12月20日 15萬元 113年12月21日 15萬元 113年12月22日 15萬元 113年12月23日 15萬元 113年12月24日 15萬元 113年12月25日 7萬1,000元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9日 1萬元 113年12月20日 10萬元 113年12月21日 10萬元 113年12月22日 5,200元 4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5 臺中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