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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7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7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萬裕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萬裕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萬裕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先經告訴人林意真許可,無正當事由而進入他

人建築物內,侵害他人之管領權限與私有領域之安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為手段、造成之損害,暨斟酌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320號被 告 蘇萬裕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中西辦公處)現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萬裕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9日0時51分許,未經林意真之同意,擅自進入林意真所有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屋內。嗣因林意真經人轉知並報警,而悉上情。

二、案經林意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萬裕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意真之指訴相符,並有建物所有權狀、監視器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所偵辦侵入住宅案照片各1份、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蘇 春 燕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