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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7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7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榆臻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5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榆臻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榆臻未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臺南市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並領得建造執照,即擅自於民國114年3月7日前某日起,逕行僱用不知情之施工人員在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上新建6層樓鋼骨構造之建築物(即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建物拆除後新建)。其間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獲報而派員於114年3月10日至現場勘查時發現上情,乃由工務局於114年3月11日以南市工使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曾榆臻,勒令其立即停工;然曾榆臻知悉後雖一度停工,仍未經許可擅自復工,而委由不知情之工人繼續施作,迨工務局於114年8月7日再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仍有繼續施工情形,即由工務局於同日再以南市工使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曾榆臻,令其立即停工,以制止其上開違法復工繼續違建之行為。詎曾榆臻已知悉上開違法新建工程經勒令停工而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並經工務局制止在案之情事,竟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於違法復工後經制止而不從,仍指揮不知情之工人持續施工,經工務局於114年8月18日派員前往發現現場仍在施工中,乃查悉上情。案經工務局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曾榆臻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南市南區區公所114年3月7日南南經字第1140005841號函暨違章建築查報單、現況照片。

㈢工務局114年3月10日、114年8月7日施工制止通知單。

㈣114年3月10日、114年3月18日、114年6月16日、114年8月7日

、114年8月18日工務局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

㈤工務局114年3月11日南市工使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

證書、工務局114年3月18日南市工使一字第1140442792號(更正)函及送達證書。

㈥工務局114年8月7日南市工使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

三、論罪科刑:㈠按建築法第93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

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係採行政罰前置原則,即所謂「先行政後司法」,須行為人先建造違章建築經勒令停工,且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再經制止不從,始有加以刑事處罰之可言;亦即此係針對行為人第2次違反建築法規定,顯然藐視規範始發動之行政刑法。且上開規定中之「制止」,並無一定之形式,舉凡足使行為人知悉主管建築機關不允許其繼續建造違章建築者,皆屬之。查工務局係於114年3月11日首次發函要求被告停工,又於114年8月7日再次發函令其立即停工,相關通知並均已先張貼於施工現場;然被告於工務局首次勒令停工後雖一度停工,卻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嗣經工務局第2次發函要求停工以制止其違建行為,猶仍不從,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㈡被告僱用不知情之不詳工人就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後違

法復工之建築物,經制止不從而繼續施工興建,為間接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竟執意復工興建,

經主管機關再度制止其違法復工之行為猶仍不從而繼續施工,顯見其欠缺法治觀念,漠視法令規範及公權力之執行,亦有害於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之管理及公共安全,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不諱,兼衡其違法復工興建之建築物結構非小,具相當之規模,暨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經制止不從之情節、對建築管理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附錄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