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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8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8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敏誠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而該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⑴配偶或前配偶;⑵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⑶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⑷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第2 款、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3與告訴人A02係○○○○○,前曾共同居住,是其等具有上揭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O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屬上開規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規定,應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論罪科刑;又被告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持續於密接之時間,向告訴人恐嚇之複次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三)爰審酌被告A03僅因告訴人A02持用手機與異性聊天,竟透過MESSENGER傳送如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訊息,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見本院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74號卷第3頁),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74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涉嫌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與A02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O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3因不滿A02以手機與異性友人聊天,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6日18時許,透過臉書MESSENGER傳送訊息對A02恫稱:「不然老子一定動你」、「我打到你起床為止」、「不然我把你家拆掉」、「我有一天會殺了你」等語,令A02在○○市○○某友人住處接獲上開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A02之安全。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之手機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則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甚明。查被告與告訴人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O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本件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恐嚇犯行,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揆諸前開規定,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罪並無罰責規定,故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即為已足。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 明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 建 銘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