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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8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8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進雄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頂替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A02明知蔡孟學係實際駕車肇事之人,自己僅為乘客,卻出面向警方謊稱自己為肇事者,妨害犯罪之偵查及司法公正性,寶貴司法資源亦因而浪費,實屬不該。然被告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為本案犯罪之動機、暨被告無前科之品行(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林峻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213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6月29日13時許,搭乘由蔡孟學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時,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余福安發生車禍碰撞(下稱本案車禍),余福安亦因本案車禍受有右小腿挫傷、雙下肢多處擦傷等傷勢。A02因恐蔡孟學無照駕駛受罰,為使蔡孟學躲避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竟基於頂替之犯意,向到場處理本案車禍之警員佯稱其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肇事者,以此方式頂替蔡孟學。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余福安、蔡孟學到庭具結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案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第1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影本等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本案所為另涉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惟:

㈠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

人之聲明或申請,或經公務員就程序上為形式審查,認要件齊備,即有義務依其聲明或申請登載,且屬不實者,始足構成;若所為聲明或申請,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該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雖明知自己並非本案車禍之實際駕駛人,仍向到場處理本案車禍之員警表示自己為實際駕駛人,致使員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在道路交通事故之相關調查卷宗等公文書上,惟本案車禍之實際駕駛人究係何人,員警仍有實質調查之義務,非謂被告一經表示自己為實際駕駛人,員警即應為此認定,是依上揭最高法院見解,自難對被告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相繩。

㈡然上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揭經起訴之

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錢 鴻 明檢 察 官 林 峻 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 萬 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2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頂替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