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0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富凱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094號、第29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6時24分許,在○○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其住處,將全身衣物脫下後,全身赤裸從上址住處出發,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沿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台南大遠百公園店方向行走,而公然為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嗣經民眾報警,為警發現而查獲。
二、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6月25日凌晨5時26分許起至上午8時18分許止,在臺南市○○區○○路000號SUBWAY台南安平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先徒手竊取由店長甲○○管領、放置於該店1樓冰箱內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未據扣案),得手後當場飲用完畢,隨後進入該店2樓辦公室內翻找財物未果。嗣警方據報到場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警卷第7-9頁),並有臺南市民權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現場照片6張、監視器畫面截圖9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上開歷次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裸露全身之地點,係在不特定人均可任意往來之公共場所,自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無論案發當時是否有人在場見聞,仍符合「公然」之要件。又被告在公共場所裸露全身,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此舉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其自己之性慾,客觀上亦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之一般通念,即屬猥褻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僅為滿足一己之私慾,即於公共場所任意為裸露
全身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同時可能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安與不適,且非無謀生能力,竟未思憑己力獲取所需之物品,反擅取他人之財物,所為實有不該,更顯見被告目無法紀,亦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然於本院判決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兼衡其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林筠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價格 1 汽水易開罐 5罐 1罐新臺幣(下同)40元,合計200元 2 礦泉水 1罐 30元 3 蘇打飲料 1罐 45元 合計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