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1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怡婷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27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15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編號1、6、8、10、13所示之分期給付。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15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A15提供本案合庫銀行、上海銀行、遠東銀行、華南銀行之提款卡予「林志炫」以供其所屬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助長他人為本件詐欺取財、洗錢、恐嚇取財犯罪,危害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另考量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與附表編號1、6、8、10、13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調解成立對象、內容及給付情形詳如附表所載),犯後態度良好,堪認尚有悔意;參酌被告、辯護人、告訴人及被害人對於刑度之意見(調解筆錄),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本院金訴字卷第29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A15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可佐,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與附表編號1、6、8、10、13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成立,至目前為止均依約按期履行給付,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年。惟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調解內容,併參酌被告分期給付履行賠償義務之金額,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表編號
1、6、8、10、13所示之本調解筆錄內容,向該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
四、沒收:
(一)被告A15否認因本件犯行而有報酬,且綜觀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或贓款等犯罪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二)未扣案之被告A15所申辦之合庫銀行、上海銀行、遠東銀行、華南銀行提款卡,固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可隨時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查匯入被告A15上開帳戶內之款項,為本案洗錢之財物,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予沒收,然該等款項業已遭提領一空,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提領,故本院考量該等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對該等洗錢之財物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若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張佳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調解內容 1 AC000-B11364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間,透過假交友結識AC000-B113641後,透過視訊裸聊側拍AC000-B113641之私密性影像,恫嚇AC000-B113641匯款,AC000-B113641因而於113年12月12日15時43分匯款3萬元至本案合庫銀行帳戶。 A15願於114年8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AC000-B113641】12,000元(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08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第177至178頁)。A15業於114年8月12日匯款12,000元(交易明細表,本院訴字卷第186頁)。 2 A0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猜猜我是誰方式詐欺A03,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3年12月12日15時31分、34分匯款3萬元、3萬元至華南銀行帳戶;113年12月12日15時匯款3萬元至上海銀行帳戶 A03調解期日未到庭,調解不成立(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訴字卷第165頁) 3 A0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網拍方式詐欺A04,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12日15時31分匯款2萬8000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A04調解期日未到庭,調解不成立(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訴字卷第165頁) 4 A05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租屋方式詐欺A05,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12日15時45分匯款2萬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A05調解期日未到庭,調解不成立(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訴字卷第165頁) 5 A0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猜猜我是誰方式詐欺A06,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12日15時11分匯款5,000元至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A06調解期日未到庭,調解不成立(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訴字卷第165頁) 6 A07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租屋方式詐欺A07,致A0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13日15時20分匯款1萬2,000元至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A15願於114年7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A076,000元(本院114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284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第119至121頁)。A15業於114年7月11日匯款6,000元(交易明細表,本院訴字卷第186頁)。 7 A0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租屋方式詐欺A08,致A0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12日14時58分匯款7,000元至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A08調解期日未到庭,調解不成立(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訴字卷第165頁) 8 A09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租屋方式詐欺A09,致A0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12日14時55分匯款1萬3000元至上海銀行帳戶。 A15願於114年8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A096,000元(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108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第177至178頁)。A15業於114年8月12日匯款6,000元(交易明細表,本院訴字卷第187頁)。 9 A1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租屋方式詐欺A10,致A1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12日15時16分匯款1萬4000元至上海銀行帳戶。 A10調解期日未到庭,調解不成立(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訴字卷第167頁) 10 A1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欺A11,致A1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4日14時24分匯款24萬2,905元至本案遠東銀行數位帳戶。 A15願給付A1115萬元,給付方法:於114年7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6,000元,餘款144,000元,自114年8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本院114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284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第119至121頁)。A15於114年7月11日匯款6,000元、114年8月至115年4月間每月各匯款3,000元,共已給付3萬3,000元(交易明細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訴字卷第185頁、本院簡字卷第83頁)。 11 A1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欺A12,致A1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4日12時28分匯款55萬5,000元至本案遠東銀行數位帳戶。 A12調解期日未到庭,調解不成立(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訴字卷第167頁) 12 A1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欺A13,致A1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4日14時45分匯款24萬元至遠東銀行數位帳戶。 A13調解期日未到庭,調解不成立(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訴字卷第167頁) 13 A1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欺A14,致A1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2月4日15時21分匯款43萬元至遠東銀行數位帳戶。 A15願給付A1430萬元,給付方法:自114年7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本院114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284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第119至121頁)。A15於114年7月11日至115年4月已共給付2萬元(交易明細表及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訴字卷第185頁、本院簡字卷第81頁)。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271號被 告 A15
選任辯護人 何宣儀律師
陳怡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15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欺、恐嚇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恐嚇取財、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依照LINE暱稱「林志炫」之人指示申辦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下稱遠東銀行數位帳戶),先提供遠東銀行數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LINE暱稱「林志炫」之人後,再於113年12月10日8時57分許,前往臺南市永康區之統一超商雙鈺門市,將上開遠東銀行數位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帳戶)等4張提款卡(含密碼)寄送予上開LINE暱稱「林志炫」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恫嚇,致附表編號1之人心生畏懼,並詐騙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人,致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15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將遠東銀行數位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及提款卡、合庫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及上海銀行帳戶之4張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LINE暱稱「林志炫」之人,並自白犯罪。 2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1所示之人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側錄之性影像恫嚇付款,因此心生畏懼,並匯款至被告名下之附表所示帳戶,及附表2至13所示遭詐欺並匯款至被告名下之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3 被告與LINE暱稱「林志炫」之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將上開4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人之事實。 4 被告遠東銀行數位帳戶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上開遠東銀行數位帳戶帳戶為被告所申設,及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後匯款至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5 被告合庫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上開合庫銀行帳戶為被告所申設,及附表所示之人遭恫嚇後匯款至合庫銀行帳戶之事實。 6 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上開華南銀行帳戶為被告所申設,及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後匯款至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7 被告上海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上開上海銀行帳戶為被告所申設,及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後匯款至上海銀行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就附表編號2至13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被告係以一提供上開4帳戶行為,同時涉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AC000-B113641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間,透過假交友結識AC000-B113641後,透過視訊裸聊側拍AC000-B113641之私密性影像,恫嚇AC000-B113641匯款 113年12月12日15時43分 3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2 A03 (提出告訴) 猜猜我是誰 113年12月12日15時31分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2月12日15時34分 3萬元 113年12月12日15時 3萬元 上海銀行帳戶 3 A04 (提出告訴) 假網拍 113年12月12日15時31分 2萬8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4 A05 假租屋 113年12月12日15時45分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5 A06 (提出告訴) 猜猜我是誰 113年12月12日15時11分 5000元 上海銀行帳戶 6 A07 假租屋 113年12月13日15時20分 1萬2000元 上海銀行帳戶 7 A08 (提出告訴) 假租屋 113年12月12日14時58分 7000元 上海銀行帳戶 8 A09 假租屋 113年12月12日14時55分 1萬3000元 上海銀行帳戶 9 A10 (提出告訴) 假租屋 113年12月12日15時16分 1萬4000元 上海銀行帳戶 10 A11 (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12月4日14時24分 24萬2905元 遠東銀行數位帳戶 11 A12 (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12月4日12時28分 55萬5000元 遠東銀行數位帳戶 12 A13 (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12月4日14時45分 24萬元 遠東銀行數位帳戶 13 A14 (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12月4日15時21分 43萬元 遠東銀行數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