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2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竣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5234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峻吉於民國114年6月17日17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科技大學旁防汛道路,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將生殖器裸露在褲子外並以手搓弄之方式手淫1次,供他人得以觀覽,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因代號AC000-H114201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目睹上情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峻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女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露出生殖器之現場照片1張、被告特徵穿著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 炫 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