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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3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3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善民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A04有妨害自由、傷害、妨害秩序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仍不知警惕,竟再為本案傷害犯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A02達成和解,告訴人於和解書上表示願意撤回民刑告訴,有和解書附卷可稽(偵卷第41頁),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撤回告訴為一種訴訟上行為,核與和解為私法上之契約行為者有別。故告訴乃論之罪,縱經當事人私行和解,願撤回其告訴,但如未經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該第一審法院以書狀或言詞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仍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最高法院 90 年度臺非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參照)。本案雖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表示願意撤回民、刑告訴,已如前述,然其並未具狀向法院表示撤回之意思,另經本院多次詢問未果,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函文附卷足參,本院自無從逕以程序判決。再被告現因妨害秩序案件緩刑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不宜再為緩刑之宣告。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並非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亦不符刑法第61條得為免刑判決之要件,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719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2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於民國114年2月27日6時,在臺南市○○區○○○街000號5樓之1,A04因不滿A02之男性友人接送其返家,竟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持吹風機毆打A02身軀,又持水果刀割斷A02之頭髮,致A02受有頭皮血腫、雙前臂瘀青、雙手挫傷、右手第四指挫傷併近端指骨骨折、左大腿瘀青、頭髮截斷之傷害。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郭綜合醫院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正欣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傷勢照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固認被告持水果刀脅迫告訴人自住處往下跳,涉犯恐嚇罪嫌,且告訴人另指稱被告毆打告訴人時,一直揚言要將告訴人打死,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然此均為被告所否認,而告訴人經本署合法傳喚,並未到庭說明案情,其於警詢時所為之此部分證述,未經具結以擔保憑信性,自無從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論斷而率以恐嚇、殺人未遂罪責。

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基本事實同一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 曉 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魏 郁 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