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4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東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A03並於」應更正為「A03並接續於」。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本院民國114年12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及LINE對話截圖」。
㈢被告A03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恫嚇行為,均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侵害同一之法益,且係出於同一恐嚇之目的,屬接續犯,僅成立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方式所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本案案發前尚無毀損、恐嚇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犯罪行為對告訴人所生損害及財產安全所生危害,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A02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未扣案之棍棒,雖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且非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8782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因細故對於A02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9日4時3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娃娃機店,持棍棒將A02擺放於該處之3台娃娃機之玻璃砸毀,足以生損害於A02。後A03又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同日5時7分,將以下之語音錄音:「林北只要心情不好我就去砸店,只要店面一天不關門我就每天去砸」,以LINE傳送給A02之合夥人,A03並於同日5時27分以LINE傳送以下文字訊息給A02之合夥人:「警察如果打給我去做筆錄,那抱歉了,3台跟20台都是一樣」,該合夥人再傳送上開語音錄音及文字訊息給A02,使A02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A02之財產之安全。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3於警詢之自白。
(二)告訴人A02於警詢之供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LINE錄音譯文、現場照片、被告之LINE頁面截圖、LINE對話截圖。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罪名有異,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 素 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