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4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家欣選任辯護人 黃俊凱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22482號)及移送併辦( 114年度偵字第22028號、第27276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訴字第2745號),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卓家欣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卓家欣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接續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前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喆軒」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用以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人,以所示之詐欺方式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金額至附表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而幫助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除被告卓家欣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訴字卷第33頁),並有附件證據足資補強,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接續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之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詐得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現金,並將之提領,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提供助力,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移送併辦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予以裁判。
㈢、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固予正犯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審酌被告罔顧金融秩序,提供自身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之收取詐欺犯罪所得並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所為使附表所示之人等遭受財產上損失,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犯行,終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已與到庭告訴人邱淑萍、卜繁福成立調解,此有調解筆錄附卷足參,堪認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併參酌被告、辯護人、告訴人對於刑度之意見;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雖為被告為宣告緩刑之請求,然附表所遭詐騙之人高達11人,被告僅與其中2人達成調解,比例尚嫌不足,難認適宜為緩刑之宣告,併予說明。
四、沒收:
㈠、被告雖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王喆軒」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惟被告稱未取得任何報酬,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此獲有任何對價,即無從認其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審酌被告係提供帳戶資料而為幫助犯,其並未經手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或對該等財產曾取得支配占有或具有管理、處分權限,自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蔡明達移送併辦、蔡旻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1 楊桂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楊桂香加入「財富變革者」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在APP「士鼎MAX」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桂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4日11時05分許匯款32,600元 卓家欣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 00000000號帳戶 2 黃郁雰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11日08時30分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黃郁雰加入「飄紅天下」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在網站「DZ」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郁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4日12時38分許匯款20,000元 3 蔡叔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2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蔡叔蓉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在APP「丁元投資」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叔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5日08時58分許匯款50,000元 114年04月25日08時59分許匯款20,000元 4 邱淑萍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2月2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邱淑萍加入「邱美娜助教專員」的帳號,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在網站「諧永投資」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淑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5日09時32分許匯款50,000元 5 朱林書豪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3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朱林書豪佯稱可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朱林書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9日10時53分許匯款20,000元 6 林常忠 (已提告) 林常忠在社群軟體「臉書」交友社團認識LINE暱稱「靜靜」之詐欺集團成員,「靜靜」對林常忠佯稱,如要結婚須依香港習俗購買三金云云,致林常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30日10時30分許匯款22,000元 7 蘇家興 蘇家興在社群軟體「臉書」交友社團認識LINE暱稱「謝惠琪」之詐欺集團成員,「謝惠琪」對蘇家興佯稱,對外有欠款,請蘇家興幫忙還款云云,致蘇家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30日16時06分許匯款30,000元 114年04月30日16時40分許匯款20,000元 8 卜繁福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05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卜繁福佯稱可做網拍買賣賺價差云云,致卜繁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30日17時58分許匯款30,000元 9 劉日坤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30日18時04分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劉日坤佯稱可幫忙在網路上訂房增加點閱率即有回饋金可領取云云,致劉日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30日18時04分許匯款30,000元 10 林柚希 (已提告) 林柚希在社群軟體「抖音「認識LINE暱稱「Jwa」之詐欺集團成員,「Jwa」對林柚希佯稱,請林柚希幫忙做金融認證云云,致林柚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5月01日11時11分許匯款24,000元 11 黃文啓 黃文啓在交友軟體「派愛」認識LINE暱稱「陳cc」之詐欺集團成員,「陳cc」對黃文啓佯稱其在中國大陸出車禍致人死亡,急需用錢云云,致黃文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5月02日09時11分許匯款50,000元 114年05月02日09時12分許匯款50,000元附件:
【卷宗目次】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40324358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卷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40319339號刑案
偵查卷宗:併辦警一卷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40514431號刑案
偵查卷宗:併辦警二卷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2482號偵查卷宗:偵卷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2028號偵查卷宗:併辦偵
卷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45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壹、供述部分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卓家欣之供述 114年05月06日10時54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5至7頁 併辦警二卷 第3至5頁 114年05月22日20時15分警詢筆錄 【同意夜間詢問】 警卷 第3至7頁 114年05月28日08時21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9至13頁 併辦警二卷 第7至11頁 114年08月19日10時35分檢事官筆錄 併辦偵卷 第39至43頁 114年07月22日10時41分偵訊筆錄 偵卷 第43至45頁 2 證人黃文啓之供述 ◎被害人 114年05月21日19時54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9至21頁 3 證人顏正倫之供述 ◎被告任職之臺安藥局行政人員 114年09月11日11時3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25至127頁 4 證人楊桂香之供述 ◎被害人 114年05月17日19時48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15至23頁 5 證人黃郁雰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10日13時42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25至頁 6 證人蔡叔蓉之供述 ◎被害人 114年06月11日15時17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29至31頁 7 證人邱淑萍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09日17時42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38至41頁 114年05月09日19時13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33至35頁 8 證人林常忠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02日15時00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43至47頁 9 證人蘇家興之供述 ◎被害人 114年06月13日16時35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49至54頁 10 證人卜繁福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18日21時56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55至56頁 11 證人劉日坤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13日12時40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59至62頁 12 證人林柚希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08日18時59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63至66頁 13 證人黃文啟之供述 ◎被害人 114年05月21日19時54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一卷 第67至79頁 14 證人朱林書豪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8月03日11時36分警詢筆錄 併辦警二卷 第13至14頁
貳、非供述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 【一、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卓家欣於106年 06月14日所申辦 二、黃文啓於114年05月02日09時11分許匯款50,000元至 上開帳戶 三、黃文啓於114年05月02日09時12分許匯款50,000元至 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4年05月02日09時14分許現金提款 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5月02日09時15分許現金提款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4年05月02日09時16分許現金提款10,000元 】 警卷 第23頁 併辦警一卷 第309至314頁 併辦警二卷 第21至28頁 偵卷 第31至38頁 第51至52頁 第60至63頁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黃文啓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31頁 第35至38頁 併辦警一卷 第267至270頁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卓家欣遭騙取金融帳戶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33頁 併辦警一卷 第81至82頁 4 監視錄影紀錄截圖 【被告前往領款之影像】 警卷 第39至49頁 5 卓家欣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警卷 第51至57頁 併辦警一卷 第83至85頁 偵卷 第27至30頁 第53至57頁 第77至117頁 6 被告與顏正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 第75頁 第133至135頁 7 匯款執據 【114年05月02日有一筆款項匯入被告】 偵卷 第131頁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楊桂香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一卷 第87至89頁 9 楊桂香提供之對話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105至112頁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黃郁雰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一卷 第121至123頁 11 黃郁雰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128至133頁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蔡叔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一卷 第135至138頁 13 蔡叔蓉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139至143頁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邱淑萍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一卷 第147至149頁 15 邱淑萍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151至161頁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林常忠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一卷 第165至167頁 17 林常忠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169至195頁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蘇家興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一卷 第197至200頁 19 蘇家興提供之匯款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201頁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卜繁福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一卷 第205至207頁 21 卜繁福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213至229頁 2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劉日坤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一卷 第231至233頁 23 劉日坤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235至255頁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林柚希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一卷 第257至259頁 25 林柚希提供之對話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262至264頁 26 黃文啓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併辦警一卷 第271至307頁 27 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併辦警一卷 第315至318頁 28 被告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併辦警一卷 第319至321頁 29 朱林書豪提供之匯款紀錄 併辦警二卷 第19至20頁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朱林書豪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併辦警二卷 第15至17頁 3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書面告誡 併辦警一卷 第323至324頁 併辦警二卷 第29至30頁 32 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安康」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 併辦偵卷 第45至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