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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4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54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AN JUAN MA RACHEL GUINTO(中文姓名:芮雪,

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南市○市區○○000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二行關於「越南籍」之記載,應更正為「菲律賓籍」。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3-16